周末只准员工休一天的公司算不算剥削员工?
周末只准员工休一天的公司算不算剥削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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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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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现在到处都是人,你不干有大把的人等着干,所以剥削你又能怎样?所以受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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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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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中并没有对双休有明确的规定。这也是现在大部分互联网与一些大公司都实行单休的原因。国家只规定了每周不少于1天休息日,周工作时长不得超过44小时。所以说企业只放一天假,根本没有触及法律。
现在,在一些大的企业,特别是互联网企业,加班基本是常态,基本都是“996”的作息。忙的时候可能更加严重,基本上没什么休息。如果非要较真,加班下来的时间基本上都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可却并没有那个企业因为这个事情收到惩罚。虽然没有人喜欢加班,但是还是为了金钱、职位、工作亦或是梦想“心甘情愿”的走在了“被加班”的路上。
另一方面,要看用人单位是否违法,还要看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加班工作是否及时给予加班工资。平常加班是平常工资1.5倍、周末是2倍、法定节假日是3倍。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求要求员工加班,员工也可选择不加班,但加班了的话必须及时给予足额加班费。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付加班费,可以要求其给付,协商不成也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但是,当你拿上这份赔偿金时,也就意味着你做好的失去这份工作的准备。
我有个大学同学,毕业后就去了京东。按他们内部的说法,加班就是他们企业文化的一部分,当夜深人静的时候还可以看到京东大楼灯火通明。即使这样,还是有很多人挤破了脑袋往京东冲。因为京东的工资待遇、企业福利、晋升空间都比其他企业高很多,所以加班的性价比也相对较高,许多单身员工下班没有地方去,都会选择在公司加班。
由此可见,加班行为是双向选择,你可以根据得失比来决定是去是留,如果选择留下,请调整好自己的心态,以自我成长为目的,如果觉得不公平也不值得,劝你早日辞职,找符合你价值观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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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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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邀自来。
在回答问题之前,我们确认几个信息点,
第一,公司强制性要求一周只休息一天吗?
第二,还是因为工作内容的原因延长了工作的时间,导致周六还要工作?
第三,公司支付你加班工资吗,还是说可以进行调休?
第四,公司和你合同中有明确的提到一周上几天班?加班工资等信息吗?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且前提是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超出的工作时间要支付加班费。如若没有支付加班费,也没有调休,那肯定是违法的。
你可以进行仲裁索要赔偿,但是这个机会成本较高。
目前很多行业,尤其是互联网行业加班盛行,倡导996(早9点晚9点一周上6天),这其中不乏知名企业,当然很多企业支付加班费和各种福利。所以假如你所在的行业加班是常态,建议你可以找个有加班工资的公司为佳。
每周多上这一天班,对公司或企业主来说真能解决什么实质问题么?当然还是在一定程度上缩短了项目推进的时间,有人说“为什么中国的互联网为什么发展的这么快,这和加班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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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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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是听到周围的人抱怨,说自己干的公司现在周末还要上一天班,基本上员工只能休个周日。有时候忙起来周日也要搭在工作上,到底合不合理,在不在法律保护之内呢?
目前在我国呢有3种工作时间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这具体还要看你与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时制度。其中标准工时最为广泛,也就是1天8小时,每周5天。如果说公司实施其他的工时制度也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提前到劳动部门备案审批通过后才可以执行的。那么按照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每天员工工作时长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延长上班时间要和工会与劳动者协商,超出时间核算加班费。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当中并没有法律规定说公司必须要双休的,公司是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和生产需要更改员工休息时间的。具体细节就是上面所提到的一些相关规定,所以说对于双休制度并不受当今法律的保护的,无论是按照国家规定的上班工作模式走也好还是公司实施其他的工时制度,只要符合劳动部门的批准,都是可以实行的,多出来的加班算上加班费就可以了。
要说加一天班而所表达出来的实际效果在目前看来并没有什么多大的用处,要知道拿着别人休息的时间来工作,员工内心都是抱怨的,情绪都是不积极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工作效率更是低的可怜,有时候感觉不加加班表现不出公司业务繁忙来,可能是领导想看到这样的场景吧,按道理来说只准员工休一天班也是可以的,不算是剥削员工,但还是希望该休息的时候能让员工好好休息吧!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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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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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一问题我想主要是因为两个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看似有冲突所导致的。
一个是《劳动法》当中所规定的,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
一个是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当中所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正是因为这两条不同的规定,使许多劳动者蒙圈了,不知道现在到底是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合法,还是每周工作不超44小时合法?
特别是一些学法律的童鞋,始终迈不过心头那道坎,仍坚持认为用人单位执行44小时工时制度也不违法。 因为国务院制定是属于行政法规,而劳动法是属于法律,法律是属于上位法应当高于行政规章的效力。所以应当以《劳动法》规定的“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为准。
这种理解看似有一定道理,但实际上是有一定的问题的。
首先,44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不是最初由劳动法创设的。1994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从1994年3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统一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 时隔半年,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劳动法》,吸收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的工时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标准工时制度。 也就是说,《劳动法》第36条本来就是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制定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4小时”本就是《劳动法》第36条的“前身”。
然而,在“44小时”的工时制度施行一年时间后,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从1995年5月1日起我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工作时间,星期六、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单位如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为贯彻这一规定,1995年3月劳动部和人事部分别发布了《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但是,由于法律修改的滞后性,国务院在对工时制度进行修改后,《劳动法》未能及时对原有条文表述进行调整,造成了实务中法律适用的困惑。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知道44小时本身就是来源于最初国务院的规章,而现在没有被修改,也是由于法律没有及时修改所造成的,但是目前在司法实践当中,各个用人单位普遍执行的依然都是标准工时制下的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不超40小时的制度。如果我们现在执行的仍是每周休息一天,而不超过44小时的制度,那么我们现在的法定双休日又是从何而来呢?
所以对于现在的企业来说只要是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就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最新规定来执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不超40小时,休息两天的制度。如果有的企业超过这个范围,要求每周只休息一天,那么这一天应当算作加班,为劳动者进行调休或者支付加班费,否则应当是属于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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