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的经济纠纷事件会用诈骗罪来定罪?
为什么有的经济纠纷事件会用诈骗罪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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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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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经济纠纷往往会和诈骗行为交织在一起,互为前提或者结果,这就对办案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经济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彼此权力和义务分配关系发生了矛盾,属于民法调整范畴。而诈骗罪是确定有罪或者无罪,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虚假事实,被害人自愿处分个人财产的事实,属于刑法调整范畴。二者不能混淆。公安部也专门出台文件,禁止警务人员利用手中职权插手经济纠纷。
以上仅供参考,本人长期从事公安机场执法工作,并已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公安部高级执法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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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本人在一篇实务文章中探讨过这个问题,为什么很多经济纠纷会被指控为诈骗犯罪?为什么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案件的无罪判例相对较多?
因为很多经济纠纷会被错误定性,尤其是在刑事案件的初期阶段,比如有人去报案说自己被诈骗了,公安机关对于能够明确界定没有诈骗行为的案件会不予立案。但很多经济纠纷往往介乎于模棱两可之间,本身就存在界定的难度,可以说稍有不慎就会错误定性、错误立案、侦查。
但是在市场化背景下的经济活动,只要其未逾越民事、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绝不能肆意的适用刑法及刑罚手段进行定罪处罚。
以合同诈骗罪为例,合同诈骗罪是司法实务中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社会生活处处离不开合同行为,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合同的一方或多方主体常会自我定义为“被害人”,寻求刑事手段处理,而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民事欺诈的区分界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都存在一定的复杂疑难,缺乏一个权威、清晰的界定标准,这也是合同诈骗罪指控多发的重要原因。
所以司法实务中,如何对民事纠纷、民事欺诈、合同诈骗罪进行界定,不仅关乎当事人合法权益,使无罪之人不受法律的错误追究,同时也是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机关公信力的要求。
合同诈骗罪案件辩护的核心问题是诈骗行为的有无,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通过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来排除行为人客观上的诈骗行为,以及通过客观行为印证的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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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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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是集资诈骗罪。诈骗对象为金融机构财产的属于金融诈骗罪。他们从诈骗罪中独立出来,不再以诈骗罪定罪。
本提问涉及到民事纠纷与涉嫌刑事犯罪行为的区分问题,也是生活中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难点,同时也是国家多次出台规定,禁止动用刑事方法处理正常民事纠纷要注意克服的问题。关键是,本提问中的小伙子的行为到底是民事行为还是已经涉嫌诈骗行为。
由于所给出的事实有限,我试着回答如下:
——本案不是经济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纠纷。本案养子与养父之间只有养父与养子家庭关系,不存在签订经济合同一说,当然也无所谓合同纠纷。
——养子给他人做儿子,并花掉10多万元办理户口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关键是要证明养子的所作所为是否就是为了骗取老人钱财(老人死后房产),是的,则涉嫌构成诈骗犯罪,否则不是。但要弄清养子愿做他人儿子的目的,还得从他平常的客观行为中考查,即养子行为中是否存在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老人财产的事实。如果仅仅只是他平常所作所为不愿意履行赡养老人义务,或者他好吃懒做,与老人生活中发生矛盾等等,就认为他当养子是为了骗去老人钱财,缺乏事实根据。
——本案事实中养子没有实际得到老人的任何钱财。老人房屋需要老人死后他才能继承所得,在老人死亡之前,养子只有居住权而无所有权,除非老人已经办理了房产证过户养子的手续。另外,养子在家庭关系已经合法成立前提下,没有交房租的义务;办理户口所花掉的10多万元(不知为何要花钱)养子并没有自己拥有,是属于办理户口费用甚至是违法的人情费用,已经由他人所得。
——养父如果认为养子当自己儿子动机不纯,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是为了得到自己财产,完全可以到民政部门解除养父养子关系,或者通过诉讼解除家庭关系。至于办理户口所花费用要么协商解决分担,要么在解除家庭关系之诉中一并解决。
综上,本提问中办案机关动用刑事手段解决本质上属于民事纠纷的问题,属于办案不当,办案机关没有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违法行为的区别。如果是老人找关系故意动用刑事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则办案机关行为违反了公安部出台的《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等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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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经济纠纷确实会当成刑事案件来办。这里面有几个原因:
一、有些经济纠纷的确与刑事案件绞缠在一起。
二、有些经济纠纷的当事人认为对方是诈骗或其他犯罪,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也不能不受理群众的举报,必须把事情查清楚,才能准确定性。
三、有些经济纠纷的当事人积怨甚深,恨不得把对方投入牢狱,同时也达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四、有些司法人员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司法公权力插手经济纠纷。
这里可以给大家介绍一个真实的案例。
十多年前,某市公安机关曾经先后受理了一对合作伙伴的报案。
先是区公安分局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纠结了一帮人,把公司的财务资料都抢走了。派出所调查后发现是房地产开发商之间因为经济问题发生纠纷,一方干脆到办公室把账务资料都强行搬走了。显然,这不是刑事案件。
过了几个月,原先报案的又向警方反映,对方把资料还回来了。但是,少了几本帐簿。
又过了一段时间,抢账本的一方又向市公安局报案,称被举报人把售楼款项转入个人帐户,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有书证能够证实。公安机关理所当然立了案,并且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后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了卷宗材料,又提审了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承认“有部分售楼款转入了个人账户,但是都用于公司的吃喝招待及其他正常支出。这些都在帐上有记载。就在被抢走且一直未归还的帐册中”。
从情理上来说,房地产公司不可能没有吃喝招待及其他开支。遗失的帐册又在举报人手中。举报人又称没有这些开支。凭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嫌疑人有罪。检察机关没有批准逮捕。
这个案件后来又惊动了省里和北京。省检察院又指令其他市检察院审查。最终还是同一个结论。
实际上,这个案件的起因就是两个老板之间因经济利益而起的纠纷。有些人就是想借助司法的力量达到自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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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
笔者认真地研究了提问者的情况介绍,结合本人的多年公安工作实践,认为:第一是小伙子是不是触犯了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讲的已经很清楚了,如按诈骗罪来量刑定罪不妥;第二是老人主动认小伙子为干儿子的,亲口答应自己多余的房子免费提供给小伙子住的在先,双方这时已经形成了口头住房协议或者叫合同了,如当时有其他人在埸,可视作人证,最好还要有文字证明,包括当时的录像视频和录音都可以作为证据;第三在整个纠纷中,并没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小伙子当时以普通租客身份租住了老人的房子的,并且与老人签订了租房合同,规定了每年的房租数字是多少的,这些事实证据都没有,凭什么定小伙子诈骗罪;第四是老人与小伙子因为什么事发生了不愉快,双方之间产生了矛盾,老人一念之下将小伙子告上了公安司法机关,无凭无据,以一面之词说小伙子对其实施了诈骗违法犯罪,公安司法等部门不应采信;第五这件事从头到尾也就是起民事纠纷,小伙子么应按当也市場价补尝给老人所住房期间的所有房租,搬走了事,记住教训“世间是没有免费的午餐”的,吃了东西是要买单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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