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36条是什么?
刑法236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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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36指是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处,从重处罚。
强奸情节恶劣、多人,或者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轮奸、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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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规定的是强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又增加了一条,作为刑法236条之一。特殊职责人员与少女发生性关系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 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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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的是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妇女的行为。
二、强奸罪的认定
1、不正当性行为
不正当性行为属于道德范畴问题。不在刑法的认定范围之中。
2、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男女双方原来有通奸行为,后来女方告发男方强奸,这种情况下,不应认定为强奸罪。
对于半推半就发生性行为,一般不以强奸罪处理,只有确实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才认定为强奸罪。
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但是第一次妇女没有告发,以后该妇女又多次自愿和男性发生性行为,这种情况下,对于第一次,一般也不认定为强奸罪。
男女双方原来有通奸关系,后来妇女明确表示不在保持这种通奸关系,但是男方通过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行与该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个人观点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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