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被追,翻墙折腿,遂状告追赶者求赔偿,法院该怎么判?
小偷被追,翻墙折腿,遂状告追赶者求赔偿,法院该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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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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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寇莫追,以防其狗急跳墙,做好防护措施才是根本,如果因为追起小偷,造成小偷受伤或死亡或打伤打死小偷,当事人都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的,所以要慎重处置,对小偷可以捉拿和扭送,但不能动私刑,如果因追赶而导至小偷死伤,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不承认追赶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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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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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千世界真是无奇不有,入屋盗窃还有理由索赔、真是可恨。自古以来属偷者人人讨厌、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若是法官判追盗贼者赔偿这真是长了坏人的威风了,必须严惩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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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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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个比这个案例更为夸张的真实案件。一审说要赔,二审说不赔。大家说该不该赔?
在某天晚上,王某发现家中摩托车被盗,于是开车外出寻找,结果看到小偷骑着自己摩托车。王某喊话小偷停车遭到拒绝,于是驾驶车辆轻碰摩托车致使付某摔倒受伤。小偷出狱后起诉王某赔偿18万元。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偷11.5万、王某赔偿1255元。二审判决保险公司和王某均不用赔赔。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驾车追赶小偷是为了追回自己的合法财产,小偷正在骑车逃跑,不法侵害还在继续,王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受损害的,不负民事责任。可以引用的法条如下:
《民法典》第181条规定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0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题主说的案子和我说的案子都是被害人发现小偷后追击。题主说的那个案子是小偷自己翻墙跌伤,我说的这个是被害人开车碰到小偷摩托车致其摔伤。相比而言,我说的这个案子被害人行为更夸张一些。但是,我说的那个案子都不用赔,何况题主说的那个案子?主人追小偷本身就是正当行为,没有任何过错。小偷本可束手就擒,却非要跳墙,凭啥让主人为小偷的愚蠢的自甘风险行为买单?
现实中却还是有些让人无语的案例。
比如,有个发生在漳州的真实案件。主人发现小偷入户盗窃他们家养的鸡鸭,小偷立即逃跑。主人奋起直追。由于当时下雨路滑,主人追上伸手抓住小偷的衣袖,小偷用力甩手挣脱,身体失衡摔倒在地,致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主人后来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主要理由是主人应当预见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导致小偷摔倒受伤的结果,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一旦定罪,主人就得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好在最后没有给主人定罪。
个人认为,漳州这个案子的办案人员狭隘的认为主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追赶导致小偷死亡就要认定犯罪,但是其没有认识到主人的行为是正当的,不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任何犯罪都要求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处罚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不论主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单从主人行为看,其行为不具有应受处罚性。不应当认定为犯罪!也不用赔偿。
如果判主人有罪,无异于倡导看见小偷不要追,因为如果小偷摔伤你要负责。法律是惩恶扬善的。这样判是惩善扬恶。司法导向完全错误。如此还如何谈弘扬社会正气?
最后,笔者想说,少数司法人员在办案时存在着惯性思维,但是惯性思维很容易导致错误,面对广大网民一边倒的提出反对意见时,固执的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实际上有时网民的意见更加符合法律所倡导的价值。所以,司法人员不应该埋头办案,多多看看网民意见,再反思自己的观点,改变提升,这样才能更加准确的适用法律、造福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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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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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追小偷,把小偷逼死了,自己进了监狱;有人追小偷,把小偷逼伤了,反倒是见义勇为,是正当防卫,为什么有这么大的区别?到底追小偷造成对方损伤,要不要赔?要不要负法律责任呢?
小偷如过街老鼠,以前人见人追,人见人打。后来说打小偷是违法行为,于是大家见到小偷只能恨得咬牙切齿报警,但有时为时已晚,小偷早就逃得无影无踪。有些人主动追小偷,却不慎致小偷受伤或者死亡,法院的判决却是各不相同。我们先来看几个真实的类似案件。
张阿姨是某小区的住户,中秋后的一个晚上10点多,她跳完舞坐电梯回家,出电梯门口时,他见到家对门的邻居门开着,从里面出来了一个人,张阿姨以为这个人是邻居的家人,还跟他打了招呼,可是她发现那个人没理睬,连门都没关,就坐电梯离开了。
此时,张阿姨意识到那个人可能是小偷,于是她马上打电话给物业的管理人员,随后张阿姨坐着电梯下楼,边走边喊捉小偷,一些路过的业主闻讯赶忙跟随保安一起去追赶小偷。
小偷没跑多远,他见到后面有那么多人追赶,连忙往平时人少走的小区北门跑去。由于这个门出入的人少,门上用铁锁紧锁着。此时后面追赶的人越来越多,小偷心里害怕,赶忙顺着栏杆爬了上去,他想直接跳到小区的外面。
正当他站在了北门上,保安及热心业主们已经追赶到了门下,保安对着门上的小偷喊话:“你跑不了了,赶紧下来吧!”可小偷不想束手就擒,他犹豫了一下,便跳了下去。没想到这一跳,他竟倒在地上起不来了,最后他被保安和业主们抓获,而他动弹不得的原因竟然是腿被摔折了。
大家仔细一看,这名小偷竟然是住在同个小区,有邻居认识他,知道他有小偷小摸的习惯。原来这次小偷是见到了张阿姨邻居那家人刚结婚,就打起了偷窃的主意,他认为刚结婚的人家里肯定有值钱的东西,于是他进行了多日的蹲守,摸准了这对小夫妻的出行规律。终于在这天晚上撬开了这家人的门,偷走了一些现金、一条项链和一只金手镯。
事后小偷被送到医院里救治,花了几千元,小偷也被警察抓获,他承认入室盗窃的行为。原本事情就到一段落,可是小偷的母亲却向民警提出了要找当时追赶儿子的保安和业主赔偿。理由是儿子偷窃自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保安和业主追赶逼他跳栏杆摔伤,保安和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那么,保安和业主能不能追小偷?如果在这过程造成小偷意外受伤,需不需要赔偿呢?
首先,可以肯定一点是当发现小偷时是可以追赶的。因为我们每一个人的人身权利及合法财产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刑法第131条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
小偷入室盗窃就是侵犯了公民的个人财产,而《宪法》中规定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所以当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到他人侵犯,而当时情况紧迫,不能马上获得国家机关的保护,公民可以适当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否则自身合法权益受损将难以弥补。
如果看到小偷正在偷窃,公民马上进行制止,事后为了把他扭送到公安机关而进行追捕,这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是合法的,不用负刑事责任。当然,这种防卫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不能造成重大的损害,否则应当负刑事责任。
为什么说制止小偷偷窃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追赶小偷本身没有错,还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但是在追赶过程中,如果造成了小偷意外损伤,就必须看小偷是如何受伤的。
像以上案件中小偷是自己爬上大门的栏杆,自己跳下去导致受伤的,跟后面的保安以及追赶的业主没有直接的关系,属于自食其果的行为,保安和业主不应该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这个案件跟题主所提的案件极为相似,既然这个案件中保安和业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作为题主所提案件中的业主,也应该无需赔偿小偷的医药费、误工费。
但是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会有如此圆满的结果。我们再来看另外一起令人悲痛的案件。
有一个水果摊主,在市集中经营着一家水果店。有一天,自家的水果摊上来了一个人,那个人在水果摊前流连了一会,趁摊主不备,顺手拎了旁边的一个榴莲就跑。水果摊主见状,马上紧追上去。
两人一前一后,追了一段距离后,很快摊主就追上了小偷,朝小偷的脸上打了一巴掌,小偷顺手把榴莲扔了出去。想要继续开溜,房主见状,又推了小偷的背部,小偷猝不及防摔在地上,倒地不起,后来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水果摊主被告上了法庭,法院对这个案件进行一审审理,认定水果摊主有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水果摊主不服,继续上诉。
法院进行二审,在二审中,法院认为水果摊主的行为与小偷的死亡有着因果关系,原本量刑还要更重,鉴于水果摊主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外,由于小偷在案发的起因上有过错,对于水果摊主的量刑,又可以酌情从轻。因此,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这个案件也是业主追赶小偷,不同的是,业主在追赶过程中对小偷推了一把,正是这一推造成了小偷意外身亡,这与上一个案件中,小偷自己跳下围栏,造成受伤的情况不同,所以水果摊主需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
在法律上有这么一个准则,如果某种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对方的损害,主要要看是否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如果是由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就不是犯罪。如果行为人有主观上故意或者过失伤害的,就要承担民事或者刑事责任。
比如曾经有一位村民意外发现两名陌生男子偷走邻居的两袋芋头,在那一时刻,他想着必须帮邻居把芋头追回来,他追着小偷跑了一段路,见路上有一块砖头,情急之下,捡起砖头向小偷砸去,不料这个砖头正砸中了其中一个人,造成他严重受伤。
事后,这名男子被提起诉讼,法院认为他为了使他人的财产免受伤害,采取了自我防卫,但是这种防卫行为已经超过了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最终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考虑他保护他人财产的行为,依法从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另外,如果发现小偷,抓住小偷后,再打小偷,最后造成小偷身体受伤或者出现意外身亡的,打人者就要负刑事责任。财产损失是小事,因为小偷而深陷牢狱,那才是不值得!
结语:
每一个案件的发生,都需要从各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不能简单看到事情的后果而来量刑,任何犯罪都要求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处罚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公民的行为不具有应受处罚性,就不能被认为犯罪,也就不用赔偿了。
如果每一个追小偷的人间接造成了小偷受伤都需要赔偿,那么以后谁还敢追小偷,谁还敢惩恶扬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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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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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有“人不要脸天下无敌”之说,但就法理层面而言,小偷有维护自己权益的权利。至于他这个权益是否正当、合法,那需要法槌的一锤定音!
刚刚看到一个真实判例!
徐先生驾车追偷车贼(当然,这被偷的车是老徐自己的),怎么喊,贼也不停。为了防止自己的车被偷走,徐先生就撞向了这个小偷!
伤应该不咋地,小偷却不想偷鸡不成蚀把米。他就将老徐以及车辆所投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基层一般喜欢和稀泥,就判了小偷胜出。估计这小偷嫌钱少,不满意,接着上诉!二审是这么判的:
“岳阳中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对于正当防卫人,不能予以过高的注意义务。从常理来看,如果既要求徐先生与犯罪嫌疑人驾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又使其能够实施正当防卫、制止犯罪行为并追回自己的车辆,二者显然是矛盾的。故即使付某某因此受到人身损害,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徐先生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应对付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因本案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付某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看了么,这才是依法、讲理!所以,终审判决如下:
“2020年6月,岳阳中院二审判决撤销岳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付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付某某负担。”
为什么这么判?二审自会有逻辑严密的说辞。法理、人情、伦理、道德统统兼顾,这才是标杆的示范效应,这才是法律该有的尺度。二审是这么说的:
“岳阳中院指出,如果判决徐先生对付某某承担民事责任,无异于鼓励犯罪,并使公民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顾虑重重,不敢于正当防卫或见义勇为。一审判决将一起正当防卫人实施正当防卫的行为定性为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错误判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应予改判。”
就问你服不服!
从公众认知而言,这是让人心服口服的,也是合乎社会规范的。唯有如此,才能让守法者心安,违法者心慌!否则,只会使诸多恶行大行其道,社会必定失序。
法官不仅要精通法理,更要有基本的认知。就是我们平常所认为的,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似是而非甚至指鹿为马,那就有违公平正义了。
就“翻墙折腿”而言,即使没有人追,在小偷唯恐被发现慌不择路的情况下,也不能保证全身而退。而失主的追,按《侵权责任法》来说,则属于正当防卫!如果不能追,不能拦,法律上规定的“扭送”也就没有了现实意义。
有岳阳中院以及以前的指导案例在先,初审以及终审肯定不会判定小偷胜诉。当然,如果有潜规则或者暗箱操作,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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