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是坐牢吗?
拘留是坐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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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分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
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指的是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执行拘留的处所是行政拘留所。
刑事拘留是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而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羁押场所为看守所。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判决的才是罪犯,罪犯服刑是在监狱,只有在监狱里服刑才算是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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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明,拘留不是坐牢。
拘留包括两种,一种是行政处罚,一种是刑事强制措施,两种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先说行政处罚,是行政相对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而被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现行法律中拘留行政处罚只能是公安机关执行,也就是只有警察才有权拘留人,这种拘留作出处罚后,被拘留人被送往拘留所执行,拘留时间相对较短,最长15日,合并执行不超过20日。
再说刑事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防止犯罪分子脱逃对刑事犯罪嫌疑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这种拘留后要在24小时内送看守所执行并告知家属,拘留通知书上会写明因何事何罪名被送往何看守所执行,对,没错,刑事拘留的场所是看守所,一般情况下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必须立即放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那什么是坐牢呢?我们老百姓说的坐牢其实是刑罚的一种,是一种较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处罚,有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等,执行场所包括监狱和看守所。这些都必须经过法院的判决之后才能被执行。从警察拘留到法院判决坐牢一般要经历很长的时间,这段时间就是在看守所等着,判决生效后,如果时间长就会送往监狱执行,如果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那就还在看守所待着,直到判决的刑期被执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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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是,但也不是。
先说坐牢吧,第一种广义的坐牢指被公安机关关押过的人;第二种中间意义上的坐牢指触犯刑法,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并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第三种是狭义的坐牢,指的是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监狱(监牢)里服过刑的人,因为坐过牢放,所以俗称“坐牢”。第二种其实是包含第三种的,只是第二种中的管制、拘役是不用去监狱执行的。不知道你说的哪一种,有很多人认为是第三种,就是坐过监狱的人。顺便说一下,很多人问案底的事,其实就是“犯罪记录”目,前只有第二种、第三种才会留下全国都可以查到的犯罪记录。
再说拘留,目前我国的拘留分为三种,一是行政拘留(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一般由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二是司法拘留(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由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三是刑事拘留(依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都可决定,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总的来说,不管哪种拘留最后都是公安机关执行,入股按照第一种说法的话,都可以称为坐牢。
下面说说拘留和坐牢的关系,如果坐牢仅指第三种坐过监狱的话,那就只有刑事拘留才会导致坐牢。但刑事拘留不一定就等于坐牢,如果刑事拘留以后被撤销案件、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由于没有去监狱服刑,也不属于坐牢。
具体关系可以看下图。(码字不易,觉得回答的不错就手动关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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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是坐牢吗?
行政拘留:行为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采用十五日以内的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司法拘留:人民法院对妨碍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十五日以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短期(三十七天以内)强制措施。
行政拘留与司法拘留,只是短期内剥夺行为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并非“坐牢“。
“刑事拘留”虽然亦是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是,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于公安机关所辖的看守所内。监管程度较之“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严很多;“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大概率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未来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事拘留”期间“一日折抵一日“计算刑期。
综上所述,“刑事拘留”应当仿佛“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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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不是坐牢!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人才可以称之为坐牢。
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前者为行政强制措施,合并执行不超过20日;后者为刑事强制措施,一般为3日;案情复杂可以延长至7日;多人、流窜、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至30日,再之后就是属于逮捕的阶段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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