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有两个女儿,又生了一个女婴,把女婴送给别人,别人自愿给一万元钱,这犯罪吗?
夫妻有两个女儿,又生了一个女婴,把女婴送给别人,别人自愿给一万元钱,这犯罪吗?
-----
网友解答:
-----
亲生父母送 养自己的孩子是否犯罪,要看具体情况。
1、父母双方共同送 养。
2、亲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才可以单方送养。
3、收养人与送 养人双方,要出于自愿。
如果送 养孩子不符合上面几点,属于遗弃孩子行为。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261条,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 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曾听同事说,以前农村比较穷,节育意识也不强,家里生很多小孩,养不过来,只好把其中一两个送给他人抚养。
我同事家也有这种情况,她爸妈生了三个女儿,她排行第三,虽然家里很穷,她爸妈还是想再要个儿子。
权衡之下,他们把二女儿送给隔壁村的朋友抚养。之后,第四胎如愿以偿是个男孩,她们家的经济也慢慢好转起来。
这几年,她的父母又跟送出去的二女儿有了联系,可是,他们的感情再不可能像一家人那样深厚和互相信任。
二女儿对父母总有些许隔离感,心里也怀着一丝丝的怨恨,觉得父母不爱自己,所以才会选择送走自己,而不是其他姐妹。
对弟弟,那更是不亲,如果不是为了他的到来,父母又怎么会想要送走女儿!
虽然不清楚为什么提问中的这对夫妻,会想着送走自己的孩子,但还是希望他们三思而后行,一旦送出去,对孩子的伤害就是注定的了。
-----
网友解答:
-----
这个主要是看送养人的目的了,如果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也就是贪图孩子给别人对方给付的钱,那么就会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一般法律实践上,在区分民间送养还是拐卖儿童上,主要是通过审查,父母为什么送自己孩子的背景和原因。
有没有收对方的钱,又收了多少,而这个接受孩子的家庭,接受这个孩子的原因是什么,有没有对孩子的照看能力,进而综合考虑这个是贩卖还是送养。
如何区分送养还是拐卖?
细分来说
第一点,为什么送走女儿
是因为重男轻女,不愿意抚养,还是家庭贫困没能力抚养,因此企图把孩子送到一个愿意抚养,对孩子生活成长更有利的家庭,那么这种目的,就不算以非法获利为目的。
如果是想着我反正不想养,也各种暗示,想着顺便送出去赚点钱,这样的目的就是拐卖。
第二点,收养人的家庭
其实这也是为了侧旁证明,第一点的主观目的,民间送养往往还是父母会考虑孩子的生活环境,对方收养孩子的目的。
比如有些夫妻的确生不出来孩子,或者非常喜欢小孩,家庭经济好,于是做父母的把孩子送养了过去。
还是父母觉得这家人钱给的多,即使孩子送过去就是为了每天要钱讨口,也觉得无所谓。
第三点,是否主动索要钱和钱财数额
民间送养中,也不反对收养人给予母亲一定的营养费和人道主义的救助。但是主要区分点,在于这笔钱是收养人主动给付,还是送养人主动提出索要,甚至讨价还价。
类似本案中,如果这一万元不是自愿给的,并且还是讨价还价得到的,那么就涉嫌犯罪。
如果的确对方完全是主动给付这么多,那么这一块至少没有问题。
第四点,送养人把钱用来做了什么
法律实践上,会侧面看,这笔钱如果的确用在了治疗疾病,婴儿母亲住院费用等,那么问题不大。
但是如果钱就是目的为了挥霍,赌博,高消费投资,经营。那么会增加被判处拐卖儿童罪的概率。
案例
男子赌博成瘾,于是背着老婆把自己的孩子送养出去,经过讨价还价,索要了28000元,然后把钱用去继续赌博。最终该男子被判处拐卖儿童罪。
综上以上分析
夫妻有两个女儿,又生了一个,于是把女婴送人,不管是重男轻女为了生儿子,还是的确抚养不起。
只要做父母的目的是即使我自己不养,但是为了给这个女儿一个更好的归宿,其收养女儿的家庭也没有问题。
并且没有主动索要钱,这一万元的确完全是对方主动给的,收下后也不是为了用来挥霍。
那么就不会涉嫌拐卖儿童罪。
反之,如果想着反正我不喜欢这个女儿,干脆找个人卖了,还可以赚点钱,于是明示或者暗示的要钱,也不怎么顾及对方收养家庭环境,那么肯定就是拐卖儿童罪。
-----
网友解答:
-----
这种做法在七十年代,八十年代的农村不罕见,农村重男轻女,没有男孩被公婆看不起的,那个年代计划生育提倡只生一胎,最多生二胎,生三胎是违反生育政策的,没有办法都是送人或让亲戚养住,年代不同,观念也不同。
-----
网友解答:
-----
就当前情况看不是犯罪,别人愿意收养,他们正好身边没有孩子,他们给你1万元钱属于正常,你们也不是以卖孩子为目的,愿这个孩子将来会幸福快乐。
-----
网友解答:
-----
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夫妻送养的主观目的。
首先明确一点,父母对于亲生子女也有可能构成拐卖儿童罪。如果父母以盈利为目的,将亲生子女送养他人或者出卖给人贩子,那么就构成拐卖儿童罪。
这里介绍一起真实案件。被告人王承福与张花玲同居期间共育有五个小孩。2008年到2012年期间,王承福与张花玲一起将其中的3个婴儿以6000元到2万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他人收养,获利共计3.6万元。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承福与张花玲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以生育为手段,共同将自己所生的多名小孩卖给他人,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且情节严重,对他们分别判处十年、六年有期徒刑。
回到本题,夫妻两人将女儿送给他人抚养,虽然收养人是出于自愿才给他们一万元钱,但是如果夫妻俩送养时的主观心态就是希望收养人会主动给他们钱,那么他们就构成拐卖儿童罪。相反,如果夫妻俩送养时没想过要收养人给钱,那么他们就不构成犯罪。
当然,主观心态是很难查实的,在客观上他们确实收了收养人一万元钱。因此,要想摆脱一切嫌疑,这一万元还是最好不收吧,毕竟将亲生子女送养他人,也不是什么光彩的事。
------------------
推荐阅读:
下一篇: 金陵十二钗正册都有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