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批捕后,为何还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检察院批捕后,为何还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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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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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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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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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后,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原因
综上,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的社会危险性,批捕不代表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只是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犯罪。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承办人经审查认为案件还需要补充侦查,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也可以退回公安结果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意思是可以退会补充侦查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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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有几种情况 一类是实体性事由,一类是程序性事由: (1)退回补充侦查的实体性内容是弥补侦查机关(部门)没有完成侦查阶段的任务。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6条、第267条的规定,结合办案实际,实体性内容主要有: 1、主要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犯罪构成要件欠缺的; 3、主要情节未予查实的; 4、遗漏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尚未查清的。 (2)《刑事诉讼法》第137条明确规定检察院审查起诉应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刑事诉讼法》第43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分别对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的活动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且后者还赋予人民检察院就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对侦查活动中以非法方法搜集的证据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因此,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或有其他程序违法或不完备的地方纳入退回补充侦查范畴,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切实可行的。这里侦查程序违法或不完备应理解为“侦查中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具体可有两种情况:①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如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②主要证据的搜集严重违法,导致证据证明能力存在缺陷难以采信,如以引诱、欺骗等方法向有关证人搜集证据。
第 二、补充侦查最多多少次 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关于退回补充侦查,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在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候退回补充侦查、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一级在法庭对刑事案件作出审理之时的补充侦查。而对于被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要求在1个月之内补充侦查完毕,并且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也是不得超过2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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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不光是一般的群众有疑惑,就是在政法机关内部,有些人也会有误区。比如,有些侦查人员认为,检察院既然批捕了,你就应该向法院起诉。也有检察人员用起诉的标准来衡量提捕的案件。过去,还有因此而互相扯皮的。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我就曾经陪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调查组到县里调查过这个问题。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如果需要采取逮捕措施,必须要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自己不能决定逮捕。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因为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可能受到长时期的羁押,完全丧失了人身自由。为了防止侦查机关滥用羁押权利,必须要由检察院批准。这既是对侦查工作的一种保障,也是对侦查权的一种制约。
法律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从这里可以看出,逮捕的条件有三个: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
案件在审查起诉中的要求是什么呢?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这里关键是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如果犯罪事实未查清,证据不充分,检察院就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只能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解决不了问题。那么这个案件只能由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归结起来说,批捕解决的是人身羁押的问题,是为了保障侦查能够顺利进行;起诉要求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显然,审查起诉的标准要远远高于审查逮捕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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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批捕时检察官就会给公安列一份进一步侦查的清单,那为什么还要在审查时再退查,个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
1、批捕时要求进行调查的证据没有获得,要求公安进一步调查;
2、审查起诉时发现还有其他证据需要调取或者其他案件事实需要调查;
3、审查起诉时发现行为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可能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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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因为在审查批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对证据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逮捕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
从中可以看出,对证据的要求是只要“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就行了。
但如果提起公诉,对证据的要求就要高得多了,要求是“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不仅要来源合法,有证明力,而且要形成完整证据链,排除矛盾及问题。
当然,逮捕之后,侦查机关还有两个月的侦查期限,检察院还会在批准逮捕的同时,列出详细的补证提纲。办案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时,证据的量及完整性都要远好于提请逮捕。但仍然可能不符合公诉条件,所以有必要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简称退查)。
我国刑诉法规定,退查以2次为限,每次的时间都是一个月。退查最多只能退两次,也可以不退查,或退查一次,这由办案检察官根据案件证据情况决定。
近年来,检察院为了提高办案效率,推出考核“案-件比”,为了借办案时间而退查的一些弊端被消除,案件退查明显下降,取得了一定效果。
总之,批捕后的案件退查于法有据,无非是起诉、判决的时间会有所后延,为了查清事实,为了公平正义,付出这样的代价还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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