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清退不作为的物业?业主到底是不是小区的主人?
如何清退不作为的物业?业主到底是不是小区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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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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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关键是业主的团结一致的决心和合理合法的方式。第二个问题:业主们几代人的劳动积蓄,真金白银买来的,包括共有的小区内所有的公摊面积及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没有任何理由说该小区业主不是该小区的真正主人,除非刹用强权兆法予以剥夺。但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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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清退不作为的物业公司肯定要依法清退。
1.需要召开业主大会表决。关于业主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的条件请看《民法典》第278条。
2.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约,需要提前60天通知物业公司,或者按照物业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物业公司。如果因提前解约给物业公司造成损失的,需要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946条。
3.物业合同到期,业主没有按照《民法典》第278条规定的程序续签物业合同的,物业公司可以继续提供物业服务,原来的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业主一方可以随时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但应当提前60天通知物业公司。有关法律规定请看《民法典》第948条。
4.开发商前期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如果业主大会根据《民法典》第278条的规定作出与物业公司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同时需要确定新的物业服务人,并与新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原来的物业公合同终止。有关法律规定请看《民法典》第940条。
新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物业服务企业,但不能是业主委员会。
5.原有物业公司退出时,需要依据《民法典》第949条向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指定的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个问题,全体业主才是小区的主人,更准确地说是小区共有部分的主人。总有业主混淆概念,认为自己是小区的主人,这是错误的。
因为对于小区共有部分,任何一名或几名业主都不能自行行使权利或无权利单独处置。
全体业主是小区的主人,并不等于物业公司就是佣人,二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依据《民法典》、国务院制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合同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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