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世父亲名下的房产能不能不过户,等母亲去世后再由子女继承?
过世父亲名下的房产能不能不过户,等母亲去世后再由子女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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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母亲不同意的话是不行的。因为这侵害了母亲对遗产部分的居住权。二是母亲同意的话,必须有公证来保障母亲的居住权。三是所有有继承权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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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是可以,但要小心“继承份额流失”,我举个身边发小的例子你就明白了:
父亲过世,留下市值300万房产,未过户;母亲去世后,房子被舅舅、姨妈瓜分
现实中发生的例子,发小小赵,年龄比我小几岁,从小有残疾,劳动能力部分丧失,自踏入社会那年起,受限于残疾身体,基本上没有赚到什么钱,养家糊口全靠父母一点微薄的积蓄。
好在小赵的父亲早年购置了一套房产,经过了前些年房地产行业火爆的大行情,到2019年的时候,房子市值已经达到300多万。
小赵的父母很清楚,这套房子就是百年之后就给独生子小赵的居所,即便小赵身有残疾,但有了这套房,“进可攻,退可守”,自己居住或者变现养老都有保障。
小赵父亲在世时,作为婚后房产,小赵父亲、母亲各占该套房产1/2的份额。
2019年年初,小赵60多岁的父亲突发脑溢血去世,那时候小赵母亲尚且在世,按照继承顺位和继承份额的相关规定,小赵和母亲是唯一法定继承人,小赵继承父亲1/2份额的50%,即1/4,小赵母亲继承另外1/4,加上自己1/2的份额,总计3/4。
父亲去世后,小赵心想,反正母亲还在世,而且小赵是独生子,母亲也明确表示自己百年之后这套房子会留给小赵,所以并未对该套房产进行产权变更,房产证上依然是小赵父亲和母亲的名字。
天有不测风云,2020年年末,小赵母亲也突发疾病,不幸离世。
按照常理讲,父母双亲都不在了,小赵自然继承该套房产的全部份额,但当他去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时,却发生了意外:
公证处的人表示,小赵并非唯一继承人,他可以继承1/4,但是对于母亲留下的3/4的份额,他不能全部继承。
小赵并非唯一继承人?是的!原因就出在小赵外婆身上,因为母亲去世时,小赵87岁的外婆尚且健在。
按照法定继承顺位,小赵母亲去世后,第一顺位继承人是:小赵、小赵父亲(已去世)、小赵外婆(外公已去世);
如果小赵想要继承母亲3/4的全部份额,那么小赵外婆必须出具自愿放弃继承权的书面证明,如此一来,房子100%的产权才归小赵所有。
小赵找到外婆,想让外婆出具放弃继承的证明,本想着一切会很顺利,但却遭到了舅舅和姨妈的阻拦。
舅舅和姨妈之所以阻拦,原因也很简单,舅舅和姨妈都是87岁外婆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这件事闹了很久,在舅舅和姨妈的阻拦下,外婆就是不出具放弃继承的书面说明,即便小赵苦苦央求也无济于事。于是,该套房产的份额最终按如下比例划分:
1,小赵和外婆是小赵母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平均分配目前3/4份额的50%,外婆分得3/8,小赵分得3/8;
2,小赵前期继承了父亲1/4的份额,加上从母亲那里继承的3/8,总份额是5/8。
最终,该套房产的分配情况是:小赵5/8、外婆3/8。外婆的这3/8份额中,最终还是由舅舅、姨妈和小赵(代位继承)在外婆百年之后继承,即三人各1/8。
也就是说,小赵父母留下的房产,最终被舅舅和姨妈分走了1/4。
份额好划分,但总不能划分房子吧?最终,小赵给舅舅和姨妈70万后,这件事才算解决了,而这70万中的一部分还是小赵从亲戚朋友那里借来的。
小赵本来可以拥有该套房产100%的份额,最终却自掏腰包70万才换回全部产权,这一问题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那么如何避免“外人来瓜分自己的财产”的情形呢?方法有两种:
1,第一种方法,小赵父亲去世后,小赵母亲出具放弃继承的书面说明,并将自己拿1/2的份额通过赠与的方式赠与小赵,这样小赵就拥有该套房产100%的产权了,直接到房产交易大厅变更产权证即可,份额是100%;
2,另一种方法,小赵父亲去世后,不将该房产过户也可以,但小赵母亲要留好遗嘱,指定小赵是该套房产的唯一继承人,在自己百年之后,将自己3/4的全部份额留给小赵。那么凭此遗嘱,小赵外婆就无法分割此套房产了。
一步错、步步错,小赵母亲意外离世,又没留下遗嘱,那么外婆就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和小赵平均分配母亲留下来的房产份额,这才导致舅舅、姨妈变相分配房产份额的现象。
写在最后:
通过这一案例,也从侧面提醒了我们,对于继承而来的房产,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倘若父母双亲还有一人在世的,可以暂时不办理过户手续,但一定要让其留下遗嘱,指定子女是唯一继承人,倘若不这么做,那么法定继承的前提下, 不排除舅舅、姨妈、外甥、侄子、外婆等来争“自己财产”的现象,一旦有这种情况发生,损失的可就不是一星半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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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世父亲名下的房产能不能不过户,等母亲去世后再由子女继承?
这种事情,能早处理的话,还是早处理为好,否则,处理晚了可能会遇到意想不到的麻烦。
举例说明这个问题:
某A、某B是夫妻,名下有一套房子,系妥妥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两人育有四个子女C、D、E、F。某A有一个老父亲某G,丙有三个子女H、I、A。
本来AB的房子准备以后给四个子女C、D、E、F平分,但是某A在其父亲某G前边去世了,过了两年某B去世。
AB去世后,摆在眼前的是这套房子的处置。但是问了一下公证处,处置这套房子是一个天大的难题。
难在哪里?
房子是AB共同财产,A去世以后,继承人有配偶B、老父亲G、子女CDEF。后来老父亲G去世,那么他的份额有其三个子女H、I、A继承,A的份额由子女C、D、E、F继承,麻烦在于H、I早已去世,并且他们的子女都在外地,目前联系不上。
根据现在公证处的说法,要处置这套房子,必须找到H、I在外地的所有继承人。
按目前的情况,把这些在外地的,以前从来没联系的H、I的所有继承人查明并找到、召集在一起商量房子问题,几乎是不可能的问题。
所以说,房子的问题,处理完了,有时候会非常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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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但是完全不建议,还是希望尽早办理。需要先办理继承,再办理过户。
父亲去世,房产的产权归属
提醒您的是,一方去世后,房屋产权不一定完全属于在世一方,这是绝大多数人的认知错误。
根据我国继承法,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从题主描述来看,至少配偶、子女都存在,所以,父亲去世后,属于父亲房产份额部分,将被多人继承,就不单是母亲个人的了。
如何过户给母亲
结合题主的问题,过户给母亲,要做几个动作:
1. 将父亲遗产份额全部继承给母亲。这里,就需要其他继承人全部放弃,全部由母亲一人继承。
办理上,放弃的人写放弃声明、最好去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母亲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2. 母亲拿着继承权公证书,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把房本改成母亲一个人单独所有。
子女如何继承母亲的份额
等到母亲百年后,继承手续跟上面的一样。但是,建议可考虑是否让母亲订立一份遗嘱,指定好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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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父亲过世后(如果祖父母也先于父亲过世),子女和母亲都是父亲名下房产份额第一顺位继承人,如果此时外祖父母仍健在,母亲也有兄弟姐妹,这种情况下为避免出现母亲先于外祖父母过世而导致外祖父母也成为父母房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而未来外祖父母去世后,母亲的其他兄弟姐妹也会成为母亲房产份额继承人,为避免此种情况,则母亲就应该立公证遗嘱将子女列为自己房产的唯一继承人,以便子女在母亲身故后可以完全继承母亲名下房产;还有一种方式是当父亲去世后,母亲直接公证放弃继承父亲的房产份额同时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份额一并赠予子女,这样子女就可以100%获得父母名下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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