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打架已经赔偿谅解,突然派出所又叫我录口供,请问怎么回事?
十年前打架已经赔偿谅解,突然派出所又叫我录口供,请问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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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涉嫌黑恶犯罪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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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政法系统正在开展整顿系列活动,对有问题的案件正在回头看,按照事情进展和社会影响的综合审查情况进行整改。
你说你们十年前打架斗殴,对方轻伤,然后你们进行了赔偿,双方和解,这个事情就处理完了。从你说的情况来看,公安部门处理的方式和结论是存在问题的,甚至涉嫌违法办案。下面我来帮你分析一下:
你说你们把别人打成轻伤,说明对方已经进行了司法鉴定,而且有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结论。如果不存在正当防卫或者过失的话,你们涉嫌的是故意伤害犯罪,这种案子是公诉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必须立案侦查。
公安部门也许没有立案,但无论如何,公安部门接受你们的赔偿和刑事和解,应该是没有立案或者是作撤销案件处理了,这显然是违法办案。当然,这是十年前的事情了,现在应该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了。
正常情况下,你们这个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并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如果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处理,如果认为需要提起公诉,就会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这是公诉案件的整个流程。
你现在被叫回去作笔录,应该是公安机关对近年案件进行评查时发现了问题,重新进行调查,具体如何处理还要看公安机关当时是如何处理的,也许会开展内部追责,也许会重新侦查,或者以超过追诉时效作出处理。
具体你还要向主办民警了解情况,不要过分担心,应该不会有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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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打架已经赔偿谅解,突然派出所又叫我录口供,请问怎么回事?
确实,过去了十多年的事,突然回头来找,重新录口供,确实让人有点感到突然,但是,又似乎是很正常的事。究其原因,是因为正在进行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需要对以前所办之案,特别是否争论、有疑虑,特别是打群架、有可能涉黑等方面的活动进行重新分析,看看个中有没有问题。
第一种可能,被打一方重新到派出所报案,要求重新审理此案。如果是这样,在教育整顿过程上,肯定需要对相关情况重新进行了解,来重新判别一下,是否存在暗箱操作等方面的问题。
第二种可能,就是公安机关自身在进行重新分析,对一些涉及人数较侈的案件进行回头看,检查一下基层派出所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着不公正、不公平现象,有没有暗箱操作,甚至充当保护伞问题。
第三种可能,就是此案的证据链不足,或者对情况的调查了解不够,需要补充一些材料,以充实案件,避免案件存在着漏洞,也避免在教育整顿中被当作典型安全提出批评,这对公安机关来说,很重要。
而从题主持情况来看,如果不是涉黑,应当问题不大。如果涉黑,情况就很难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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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估计不是什么好事。
讲一个跟你描述的情况相似的真实案件:上世纪80年代,我的一个朋友做仔猪生意的邵阳朋友,为了霸占某县的仔猪市场,叫了几个社会上的人帮忙。
当年某县仔猪市场上有两大巨头,一是我朋友,另一伙是邵阳洞口县的。为了使洞口县的猪老板不插足某县市场,我朋友找他谈了几次,建议他,各收各县的,互不干涉,互不插手。
但洞口猪老板财大气粗,把我朋友的话当成耳边风,不但没有退出某县市场,而且变本加厉,用人多车多分点收购的办法与我朋友抢生意,并且公然以哄抬价格的方式从我朋友的固定客户手中明抢。眼看着某县仔猪市场被一伙洞口人搅乱,我朋友便召集了几个玩得好的社会人,叫他们装成收猪的去搅洞口猪老板的局,要弄得他们收不了猪。
但社会人到了市场后,哪里还控制得住?在与洞口人抢生意的过程中,双方各不相让,发生了矛盾,争吵过程中,洞口人动了手。
洞口人这一动手,就坏了大事了,我朋友叫去的那伙社会人本来就是惹祸不怕天大的主,一伙外地人动了他们的手,那还了得?于是,为头的一声招呼,数十人就围了过去,将洞口老板收猪用的七辆车全部砸坏,十几个人被打倒在地,洞口猪老板见势不妙想跑,被社会人抓了回来,逼迫他跪地求饶,并赔偿后来的社会人2000多元的“工钱”。事情发展到那样的地步,我朋友想阻止都没有用了。后来,洞口人报了警,当天在场的社会人全都被以抢劫罪被捕。
在审讯过程中,我朋友被派出所叫去问话,因为全程我朋友都没有参与打架,也没有拿过一分钱,而且还有旁证证明我朋友一直在阻止他们打架,整个抢劫案都与我朋友扯不上关系,但因为其中有几个社会人是我朋友叫去收猪的,所以,派出所对我朋友处以500元的治安罚款。
那伙社会人开庭审理后,都被以抢劫罪判处了5年至无期不等的徒刑。
事情过去三年以后,突然有一天,我朋友被公安局预审股叫去问话,说是当年还有些事需要问清楚,结果那一去就是七年有期徒刑!
原因是洞口方面有人调到了市局,刚好又碰上了严打运动,案子被重新翻出来审查,我朋友被以流氓罪首犯起诉,按照当时的《刑法》七年是流氓罪的最高刑。
根据题主描述的情况来看,按照当年的《刑法》,如果够罪,还得受审。请好自为之,但愿你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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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资深公安预审承办民警,就此类事情,十年前,双方互殴,并造成轻伤,按照当年的法律,也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是当年派出所在办理这件原本应该是刑事案件的案子时,估计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并未立案侦查,而是采取了当成治安案件,做赔偿调解处理。这应该是派出所当年处理这起案件的民警不作为。但是就事论事,本案已经结案,并过去了十年有余,是不会被追究的,就算追究,也是要追究当年承办此案的民警的不作为责任。对当时你们众多参与者来说,因为结案,不会被再次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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