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如果杀人,法律上是怎样处理的?
孕妇如果杀人,法律上是怎样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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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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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得去问法官。或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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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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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孕妇如果杀人,在法律上应该这样处理的:
女性在怀孕期间杀人的,同样涉嫌故意杀人罪,但因为其怀孕,一般情况都由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应进行刑事拘留或逮捕(罪大恶极的除外)。
依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审判时正在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因此,该孕妇可以逃避死罪,具体怎么判刑,还要根据犯罪情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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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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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彰显了我国刑法的目的不仅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还有保障人权的追求。
就社会危害性而言,孕妇如果杀人,在犯罪的手段、目的、结果、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与其他杀人犯并无本质区别,但是孕妇肚子里的孩子是无辜的,那是一条鲜活生命,从人道主义出发,法律没有理由剥夺孕妇及其肚子里孩子的生命。
法律是无情的,但是法律又不能不讲天理和人情,因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所以法律实际上是一个国家风俗、传统、文化、人情和国法的结合。
比如,我国至秦汉以来对于“通奸”行为予以重罚,皆源于统治阶级认为通奸行为破坏夫妻关系、家庭和谐,不利于社会稳定。同时,秦虽推崇法家思想,但是儒家思想却是百姓尊崇信守的纲常伦理,尤其到了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实际就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所以在汉代,通奸行为与儒家推崇的伦理道德完全相悖,触犯必死。
元代时,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除了法律对于通奸者施以重罚,而且允许私刑,尤其是女子地位地下,如果丈夫看到妻女与人通奸,当场捉奸后杀死无罪。
当然,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通奸行为一般不再作为违法行为予以评价,只是作为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会受到道德谴责和舆论非议。
所以,法律是与一定的历史、文化、传统、道德、伦理及法律紧密相连的,孕妇如果放在古代杀人,肯定是死罪难逃。但是,现代法律更加“人性”“温和”“谦抑”,对于孕妇会从人道主义出发,故我国刑法对此没有死刑的规定,最多只能判处无期徒刑。
过去,在看守所管理松散的时候,曾出现过女性毒贩为了保住性命,而通过“勾引”看守所管理人员发生性关系致怀孕,从而规避死刑。这种情况以前确实发生过,但是随着监管法制完备和力度加强,这种情况现在已不可能再发生了。
但是,在一些非死刑领域,也存在通过怀孕方式逃避刑罚执行的情况。笔者就曾经遇见过这样的案件:
阿媚在怀孕期间因琐事与邻居老婆婆打架,把老婆婆打成重伤二级,被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生效后阿媚怀孕生产,遂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服刑期。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监外执行一天即相当于在监狱服刑一天。
阿媚显然是懂法的,在第一次生产后的哺乳期间再次怀孕,在哺乳期过后,再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阿媚通过生育、哺乳的方式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实际折抵刑期二年半,这就意味着六年的刑期只剩下三年半了。
不要以为这样就结束了,第二个孩子的哺乳期过后,阿媚又再次怀孕,并第三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阿媚逃避刑罚执行的动机非常明显,但是法律就是法律,阿媚故意逃避刑罚的行为目前还没有好的办法予以应对,这大概也是法律的漏洞。
就问题而言,司法实践中,孕妇杀人的情况极少见,所以法律对于孕妇网开一面,排除死刑的适用,这既是世界各国的司法惯例,也是司法人文化的体现,它并不会对社会治安造成过多不利影响。相反,它彰显了刑法是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对于树立司法权威,尊德崇法意义重大。
以上内容系笔者愚见,不妥之处,敬请谅解,欢迎批评指正,谢谢谢谢![作揖][作揖][作揖][作揖][作揖][作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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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正在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这里需要注意这么几个问题:
第一,这里强调的是“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所以说,如果是怀孕期间犯罪杀人,但是审判时已经生产的妇女,如果尚在哺乳期,也会适当对其从轻处罚,但她也不属于这一法条保护的范畴了;如果审判时已经是多年之后,更不属于本条保护范畴。
第二,对孕妇不能适用死刑,也不能适用死缓,但可以适用其他刑罚,如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也就是说最高只能适用无期徒刑。
第三,一般情况下,对孕妇也不采用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而是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第四,也有例外,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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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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