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的合同,开工后发现漏项、漏量达40,该如何应对?该怎么追加合同价款?
固定总价的合同,开工后发现漏项、漏量达40%,该如何应对?该怎么追加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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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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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项漏量达到40%应该是对原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如果不是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只要双方就变更达成一致,签订补充合同就可以解决了。如果是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对原施工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必须重新招投标,否则有拆分工程分散招投标的嫌疑,已经属于违法行为,签订的合同无效,已经不能用补充合同的方式进行弥补了,只能将原招投标作废,重新招投标后再施工,如果是发包单位责任,承包人可以向其主张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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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现属于发包方的责任,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实际支付款项增加,施工方可以要求发包人追加合同价款。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追加合同价款,最好的办法,是与发包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协议,或者签订补充协议,追加合同价款。如果是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有证据证明是发包方的责任,或者是发包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有疏漏、故意隐瞒等行为,都可以由双方协商,直接要求发包方追加。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发包方的责任,或者因意外原因增加的合同款项,施工方要求追加合同价款的,且未能与发包方取得一致意见,施工方可以向工程师申请索赔,或者申请行政诉讼,或者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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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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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这种情况,我认为要果断地停工,与甲方协商解决问题的方法,不能边干边谈,更不能指望甲方良心发现,在结算的时候,不按固定总价的方式,给了一个合理市场价,让你们全身而退,就根本不要报这个幻想。
怎么协商呢?可以按你们确定合同的几种情形来分析。
一、是甲方出具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单位填写的单价和取费,而形成的合同价款,这种情形最为有利。这时就可以追究甲方的《工程量清单》的错误。尽管有‘包括XX,但不限于XX’,‘清单中的量、项由施工单位负责’等条款,也能依据《建筑法》、《合同法》中的‘不当得利’等条款去力争。
二、是甲方没有提供《工程量清单》,是施工单位作的工程报价,但是,甲方经过了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的施工单位,不管是市场招标或是邀请招标的形式,都可以追究评的失误。因为《招投标法》中,明确规定:不允许低于成本价获取中标的,继而推导出《合同》无效。这种情形应该不会出现,因为当甲方宣布你们以这么低中标,在公示时,其他投标单位会提出质疑的,质疑‘低于成本价中标’,非把你们拉下马不可。因为,在建筑业本已微利的情况下,你们就是搅局者,就是害群之马。
三、是前两种情形均没发生,是你们独自报的价,而与甲方签定的《施工工程合同》。这时,要马上重新计算出合理的报价,请建筑仲裁机构或有资信的造价咨询机构来认定合理性,再与甲方陈之以情,晓之以理,力争达成谅解,协商如何地更改原《合同》。这促情形最不好谈,这种情形符合你们现实的可能性也最大。
不管是哪种情形,造成的这种尴尬局面,以至于何种结果收场,施工单位一方均要承担较大部分的责任,信誉都要受到影响。因为有实力、有能力的施工企业,就不应该出现这种低级错误,后果是双方的《合同》不能正常履行,造成了社会的不和谐因素。如果跟甲方的关系还不错的话,就是对不起朋友了,让甲方对工程方面有判断的失误,让主管领导难堪。
所以施工单位要马上谈,不让各种损失扩大,同时要有自己承担自己失误造成损失的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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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应该有这样一项,“如果甲方(或发包方)有漏项瞒报的,甲方应该及时追加投资,否则出现误工等后果由甲方负责,、、、、、”这是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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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中:“固定总价合同,开工后发现漏项漏量达40%”,我认为作为一个有工程施工或承包经验的企业或个人,是不可能犯这样的错误。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固定总价合同的定义,即其合同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法律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工程量小,工期短,且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故采用合同价格一次包干,固定不变,即不再因后期环境变化,工程量增减,风险变化而变化。承包人需要承担较大价格和工程量风险。因此,承包人在报价中应对一切费用的价格变动因素和不可预见因素都要做充分的分析评估,并包含在合同报价中。
合同总价合同中我们可以约定在发生重大工程变更,工程量变更超过一定幅度或其他特殊条件下可以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承包人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价格风险,即有报价计算错误,漏项,物价和人工费上涨等。二是工程量风险,即工程量计算错误,工程范围不确定,工程变更或由于设计深度不够所造成的误差。故在报价中一般要增加一项较高的不可预见风险费。
关于出现漏项漏量,承包人如何应对?
首先,我们了解下有关法律解释。《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不予支持。”《江苏高院…若干问题意见》(2008)26号第九条规定,“实行固定价格结算的,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或质量标准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按实结算,法院予以支持。”《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问题的解答》(2012)245号第11条规定:“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当事人要求对工程款予以调整的,有约依约,……主张对工程管调整嗯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嗯原因,数量邓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我们根据以上关于固定总价定义和相关司法解释,我们明白若是属于承包人编制工程清单时对图纸不熟悉,造成图纸上有的单项工程在编制中遗漏,或承包人对招标单位的图纸和清单不仔细核对便盲目投标;承包人对招标文件,法律法规条款不熟悉,报价中未包括相关措施费或甲方要求独立费用及其他的风险费;承包人对施工工艺,施工流程或施工规范不熟悉致使在编制清单时对有些施工流程或工艺漏报。此些情况在固定总价模式下,承包人是不能以清单漏项向业主索赔。
若是因为图纸模糊或不完整造成承包人报价偏差,此种原因造成漏项的,属于设计变更,承包人可以也是有权进行相应的提出费用索赔。
再次,就是承包人一定要找出出现漏项漏量的原因,进行责任归属划分,发包方的责任,承包方应按规定程序,规定时间进行费用索赔。若是承包方的责任,为最大挽回损失,应积极收集其他方面造成漏项的资料,与发包方洽谈减少损失。
总之,首要举措是找造成漏项的原因,在根据原因指定具体解决措施,以减少承包人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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