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18年的前妻突然现身,要求平分房屋征收款,法院怎么判?
消失18年的前妻突然现身,要求平分房屋征收款,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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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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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法院的事,老百姓可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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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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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既然已经是前妻,说明是办理了离婚手续的,或者是协议离婚或者是诉讼离婚。不管是哪一种方式离婚的,消失18年的前期回来分财产的可能性,在法律上都是存在的,并且,在法律上前妻的诉求也有可能会得到支持。
离婚后还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离婚的时候,一般只要求对是否离婚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要有妥善的安排,但是对夫妻财产的分割和债务的承担并没有强制性的要求。
因此,男女双方有时候在离婚时,也只处理了是否离婚和小孩抚养的问题,而将财产的分割问题搁置。
在这种情况下,在夫妻离婚以后,双方都可以提出对财产分割的要求,当然,如果男女双方各自不要求处理,一直维持现状也是可以的。
前妻过了18年再来分财产,超过了诉讼时效吗?
有人可能会提出,我国诉讼时效在民法典之前是2年,现在民法典实行以后也只有3年,而这位前妻消失都超过了18年了,现在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不是超过了诉讼时效?
其实,在法律上,这种情况是不受诉讼时效影响的,因为都没有提出过分割,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只有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才起算,如果都还没有分割,或者对方也没有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此时一方的权利并没有受到侵害,是不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时隔18年妻子再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可以的,并不算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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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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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这个案例,法院判了20余万给前期,理由是被拆迁的房屋是婚内加盖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前妻有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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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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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要看你当初和你前妻离婚,怎么约定房屋分割的,如果约定前妻净身出户,房产归你一类的话语,那你前妻一般没有分割权利的
如果当初离婚没有约定房产分割,房子是在你们婚内建造,按照拆迁政策分配,可能你前妻有一定的份额,具体多少,要看你们这个房屋性质,何时建造,装修等,以及征收政策规定,来进行分配处置的
具体可以详谈沟通细节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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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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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还真有这么一个案例,前妻在18年前突然离家出走,没有了任何消息,家里的房子被拆迁,丈夫拿到拆迁款后又突然回来要求平分款项。
湖南的一对夫妻于1984年结婚,两年后生下一个孩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将购买的砖瓦平房加建为二层楼房。
2003年妻子外出后没有回家,从此便再无消息,6年后的2009年丈夫起诉离婚,法院调查后确认确实长时间找不到妻子,便准许了离婚。
2021年4月,那套由砖瓦平房加建的二层楼房被列入拆迁范围,丈夫获得了拆迁补偿款56万元。这时,神奇的事情发生了,离家出走18年的前妻突然出现,要求前夫将一半的补偿款,也就是28万元分给自己。丈夫没有同意,妻子便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判决妻子可以拿走21万元补偿款。
看到判决结果后大家是不是感到十分震惊?来看看湖南法院做出该判决的理由。
第一,房子的购买及改建均是发生在夫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换言之,征收拆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双方虽然于2009年离婚,但由于妻子一直没有音讯故夫妻双方的婚内财产一直没有进行分割,且妻子没有表示过放弃获得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
房子拆迁后补偿款替代其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提出分割财产并拿回属于自己的那部分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房企在拆迁征收前发生过修缮以及管理财产所必要的支出,法院核定下来这两部分总计花费2万元,56万元拆迁款去掉2万元后剩下54万元为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考虑到妻子长期不在杳无音讯,没有尽到家庭义务,在分割财产时倾向于丈夫一些,采取四六开的分配方式,妻子能够拿到54万元中的40%,也就是21.6万元。
案件经过及法院审判结果、依据大概就是这么回事。妻子离家出走18年一点消息都没有,刚拆迁就得到了消息并且立马出现要分钱,难道这么多年来妻子一直没有走远或者始终和当地人保持着密切联系?这个问题虽不是本案的焦点但值得丈夫深挖,回到案子上来,本案的关键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援引担保法中的物上代位性原则可以推断房子被征收后拆迁款成为了替代品,关于这点没有什么好争议的,但妻子离家出走18年、双方离婚12年后的财产依然被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我相信这才是无法获得部分网友认可的地方。
从现有法律制度来看还真的是这样。离婚其实分为两个维度,一是关系维度、二是财产维度,只有两者皆处理完毕才算真正意义上的“一刀两断”,否则就是“藕断丝连”。
夫妻两人都愿意离婚的情况下只要双方向民政局提出并经过“离婚冷静期”后婚姻关系就能解除,双方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财产维度可能并没有厘清。
实际上,民政局不会过问双方的财产分割,是否分割清楚、是否分割到位不影响关系维度上的事情。
这个案子属于典型的关系维度结束、财产维度搁置,妻子突然出现要求解决财产维度方面的事情并不被法律所禁止。当时购买房子并改造时用的是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时显然也应该有她的一份,所以法院的判决结果总体上来看是没有问题的。
还有的朋友说是否能够要求妻子补偿孩子的抚养费,恐怕很难。
妻子突然消失是在2003年,1986年出生的孩子已经17周岁了,距离18岁成年只有一年之差,即使要补偿也只能拿到一年的费用。
况且双方是在2009年离婚的,那时孩子已经23岁,早就成年了,从离婚开始算的话就更没有抚养费补偿一说了。此外,分割房子时法院也考虑到了妻子没有尽到家庭义务,相比于丈夫少分了20%。
法律讲究的是理性,对于有错之人的权利也会保护,就像本案中消失18年、没有尽到家庭义务的妻子的财产性权利,这就导致结果有时可能和人们想象中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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