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可以不按照三定规定调整科室职能吗?
单位可以不按照三定规定调整科室职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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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单位的性质、职能、编制数、领导职数都是三定方案规定审批的,还规定了科室数量与职能,并依此方案制定工作细则,分配人员进行工作。不可能另设科室,自主行事,违规操作;如单位改革合并出现新情况,必须拿出新方案到编办报备审批,调整和变更方案,否则受到经费和工资的限制,也受到违编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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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的内设科室及职能,必须严格按照经党委编办部门审定的三定方案。如有涉及增减科室、职能、编制人数的改动,必须报经党委组织和编办部门批复!
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政工、人事领导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个人喜恶,经班子办公会议后对各科室人员工作进行科室内或跨科室调整。这在日常工作中是常见的,毕竟个人服从组织是第一位的。
工作中,机关事业单位不可能不经编办批准正式、公开增减科室,因为一是单位内科室间职能重叠或交叉并不鲜见,某项工作批交到其中哪个科室都可以;二是即使某科室人员不负责某项工作,但领导交办也无法拒绝;三是完全可以通过班子会议,议定某些领域或项目、类型工作由具体一个科室负责。违规且吃力不讨好的事,没有领导傻着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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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体制内呆了十五年,就没见过完全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能的,总是有些职能本属于A科室,结果领导把任务安排给了B科室。
三定规定是编制管理部门核定某单位职能、机构和编制规定,简称三定规定。现在大家都想把事搞的少少的,人搞的多多的。即职能少、编制多,反正体制内财政给钱,人多好干活啊。
编制部门核定三定后,职能给到单位了,具体怎么干,单位领导进行适当的微调是正常的。随着形势发展,有些事要放给市场,那政府管的就少了,有些新事物不断产生,三两年后出现的一批新事物要有单位来管。三定未修订前,就是领导决定谁干就谁干。
有的时候一项工作某同志业务比较熟悉,还存在事随人走的状况发生。单位定人员岗位职责时,最后一条是兜底条款,承办领导交办的任务。
当然随着依法行政的推进,这种不按三定随意安排工作的情况会越来越少。举个例子:A项工作按三定在甲科室,结果领导让乙科室去干A项工作。结果A项工作出了大纰漏,要追责问责。那么是追究甲科室还是追究乙科室的责任呢?
个人以为,如果领导不按三定规定在分配A项任务给乙科室时,乙科室明确提出,这不是乙科室职责,我乙科室干可以,假如出问题,我乙科室不承担责任。这时就不应该追究乙科室的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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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都是写在纸上的。领导安排工作的时候从来都是随心所欲。有的时候符合三定,有的时候不是这个科室的活偏要安排过来。
除了不能随意增加科室数量外,很少有单位严格按三定来。不过时间久了各科室负责人成老油条后是谁的仍会推给谁,仍会回到三定规定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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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必须同编办沟通而定。如果不需要四个业务科宝,说明在定编定岗定人上编制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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