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住1楼拒交电梯费,物业将其告上法庭,那么究竟该不该交?
女子因住1楼拒交电梯费,物业将其告上法庭,那么究竟该不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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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属于单元楼内所有业主的公共设施,对于共有设施而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单元楼内所有业主分摊,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业主不能仅以未享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作为不支付费用的理由。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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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住户根本就不用电梯,本人认为一楼住户不该交电梯费,人家不用电梯却要人家交电梯费是不合理的。对于这个解决的办法,就是发电梯使用卡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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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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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这样的事情,怎么说呢?作为一楼的住户,交电梯费可以,但必须是在能够使用电梯的情况下。否则。就是物业公司无理。只要是交了电梯费,可以使用电梯,那就可以交这个费用,最后由物业公司处理。我曾经在网上看到类似事情,也是要求一楼的住户缴纳电梯使用费,在单位说了此事儿,同事告诉他,如果能够使用电梯,就可以交费。一楼的住户问物业公司,既然交费了,可否使用电梯,得到的答复是,可以。回过头来,他又告诉同事,我在一楼居住。物业公司收了我的电梯使用费,还说,可以使用电梯。我用得着吗?同事告诉他,您可以不使用电梯,但可以让电梯不停地运转。就告诉他该怎么做了。他回家以后,就按照同事儿所说的做了,就这样,电梯开始不停地运转了,唯一的特点就是,电梯里居然没有一个人。后来物业公司找到一楼的住户,问他为什么要这样做,一楼的住户,告诉物业公司,我交了电梯使用费,难道不允许使用电梯吗?我使用电梯有毛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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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按照电梯底楼不交费而且很多小区还要倒贴钱给他,非常正常,底楼不可能坐而且影响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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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很多地方都发生过争议。
先看看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也就是说,共有部分,大家都有使用的权利,也有履行义务的责任,不能因为某人不使用该部分就不履行义务(交费)。
类似的问题还有:
某小区修大门需要全体业主承担费用,某业主说,我只走南门不走北面,所以北门维修的份钱我不交。另一个业主更过分,我年纪大了,从来不出大门,修大门的事情与我无关。
某小区一楼下水道损坏导致污水溢出,一楼业主提出有本单元十户共同出资维修,其中八楼业主提出来,我这里的房子只是放物品,不住人,修下水道的费用不能找我。
等等。
实际上作为电梯,属于单元业主的共用部分,每一个楼层业主都有使用的权利,也都有交费的义务,相比较而言,一楼不过是使用的少点,而不是绝对不使用,例如到楼上串门,到地库坐车,到储藏室取放物品等等,个别业主以不使用为由拒绝交费是错误的,将来闹上法庭,法院大概率会判决该业主承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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