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到一半时,建设单位破产了,工程款怎么要?
施工到一半时,建设单位破产了,工程款怎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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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现实中看,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完毕后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很少,而工程标的物价值巨大的情况更是凤毛麟角。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进入破产程序的,由管理人接管的方式确定变价或变卖。司法实践中,破产管理人接管工程标的物的途径主要有:1、向债权人会议请求将该工程款优先受偿;2、向法院申请拍卖该建筑;3、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遗留问题,如通过变更承包人或发包人重新签订合同的方式解决争议。
二、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纠纷中的“已完成施工并经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案件”。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纠纷中,关于无效情形的认定,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关于无效工程、已完工程、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或部分无效两种情形。就合同无效而言,双方均须具有相应资质条件或合同有效情形。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即使合同未被认定为无效,也不影响其效力。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面积或者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全部建筑面积进行打包发包,与分包人订立分包合同或者买卖合同来规避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订立的承包合同。承包人请求确认其与发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对于已经完成施工并经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合同,法律规定可以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事由尚未完全履行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承包人或者发包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该合同无效;也可以请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对此类民事纠纷具有普遍意义的是基于上述司法解释对于该类案件财产处理问题解决方式的适用和实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已完成施工并经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案件,不适用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已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取得财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并经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后处理。这是《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同对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债权确定问题作出的规定,即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工程价款不能清偿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有争议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可看出本案例主要是因《建工司法解释》第六条而引发。由于承包人在实际施工中存在欠薪、拖欠材料款、拖欠农民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及违约金等问题,这些问题可能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对承包人权益的极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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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紧起诉,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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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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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是能要,建设单位破产结算后按实际投入的工作量及合理的利润发给施工单位,但现实中往往是人不死债不赖,但要到可能要到猴年马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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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破产有清算的,补偿有先后顺序的,首先是支付清算费用,公司职工工资,购房人,然后是才是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大致是这个顺序。根据建设单位的性质不同而有点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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