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如采用简易计税3是否可以抵扣?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如采用简易计税3%是否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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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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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
1.可以开3%专票,也可以开3%普票。
2.不可以开9%专票,也不可以9%普票。
3.无论开专票还是开普票,都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简易计税可以扣除分包额,一般计税不可以扣除分包额。
二.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包括: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可选简易计税方式的建筑服务: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具体知识点梳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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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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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采用建筑计税方式可以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可以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为一般计税方式。2.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采用建筑计税方式可以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方收到后可以正常进行增值税抵扣。3.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采用建筑计税方式,其取得的分包进项发票(无论是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不可以进项税额抵扣,但可以税前差额扣除后差额纳税,类似于允许抵扣。4.劳务分包,建议按照清包工工程适用简易计税开具3%的发票。5.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等政策的规定,目前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模式的项目主要有(1)建筑工程老项目(2)清包工工程(3)甲供工程(4)建筑基础施工工程(具体规定应该是国税2017年58号文记不太清楚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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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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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抵扣。
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缴纳营业税,税费率为3%,简单明了,大家都很清楚。营改增之后变得复杂了,很多老板搞不清楚,一会3%,一会9%;取得的进项票还有6%的,13%的;有的可以抵扣,有的不可以抵扣。感觉太复杂了,搞不清楚。
其实问题并没有那么复杂。
作为施工企业自身,只存在两种形式: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
简易计税适用征收率为3%,不能用进项税来抵减,采购环节取得普通发票就可以了。
比如,向甲方开具103万元的发票,应交增值税=103/(1+3%)*3%=3万元。
从以上计算过程可以看出,简易征收方式下,增值税的计算比较简单明了。
一般计税方式下适用税率为9%,可以以进项税额抵减销项税额,来计算应纳增值税额,所以,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抵扣。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下游企业从事行业或纳税人身份的不同,适用税率可能为13%(一般纳税人材料供应商)、也可能为3%(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混凝土等)、也可能为9%(分包商),甚至可能为6%(规划设计,勘探等)。
对于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项目,只能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甲方为一般计税项目,取得该发票后,可以用来抵扣;简易计税方式下,不能开具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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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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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抵扣”,但此抵扣非彼抵扣,请容我慢慢道来。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三类:一般计税法、简易计税法和扣缴计税法,提问中的内容不涉及到扣缴计税法,因此仅讨论前二者。
多数情况下一般纳税人中的建筑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法,其计算公式为: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含上期留底)。其中销项税额取决于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这两个因素,在适用税率既定的前提下,销项税的大小主要取决于销售额的大小,它等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9%适应税率。提问中9%税率发票的就属于这类计税方法。
建筑业的清包项目、老项目、甲供材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法,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3%征收率(注:“征收率”区别于“税率”),提问中开3%发票的情形就属于此类计税方法。重点来了,开篇提到的可以“抵扣”的就出在这里——
简易征收项目的销售额是开票销售额减去分包款后的差额,即从甲方处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分包款后的余额,在税法上叫“差额征税”,平时我们在工作中为了便于外行理解,偶尔也说成“分包抵扣”。只要是简易计税项目,不论分包商开的是专票还是普票,3%还是9%的税率,均可以按差额计税“抵扣”。为便于理解,上述简易计税的公式也可以写成这样:
应纳税额=(开票销售额-分包款)*3%征收率,式中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然也包括增值税。那么,分包又是什么呢?
以房建为例,工程总承包建筑企业的分包有劳务分包、设计分包、勘察分包和除主体之外的地基、支护、装饰、防水保温、绿化、钢结构、人防、通风等各专业分包,施工总承企业的分包指各类专业分包(同上)和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企业的分包仅指劳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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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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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企业简易计税形式
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的可以采用简易计税的要求。
1,采用清包工、甲供工程的。
2,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的。
二、建筑企业简易计税下发票开具
1,采用简易计税的建筑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税率为3%的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
2,开具3%增值税税率的专用发票的,受票企业只要不是将该服务用于简易计税的可以抵扣相应进项税额。
3,该建筑企业采用简易计税的,则其简易计税项目所取得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
三、建筑企业涉税风险点
1,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已经发生纳税义务的未及时申报纳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需要把握清楚(跨地区预申报、发票合同付款等)。
2,发票取得一定是要与实际相符的,不能有涉嫌虚开的嫌疑。
3,建筑企业涉及货物与服务同时经营的,一定要分别核算清楚,否则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无法准确分别核算清楚,而导致企业被从高计税。
小结
建筑企业涉税较为复杂,业务形式多样,在实务中需要准确把握,并清楚其中的税收把控要点,对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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