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提供假证据败诉后可追究刑事责任吗?
民间借贷提供假证据败诉后可追究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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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原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民间借贷提供假证据败诉后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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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如果提供虚假证据构成虚假诉讼,需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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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会被罚款,拘留,严重的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大家还是要敬畏法律,不要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帮助别人做伪证,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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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是违法的,严重的触犯了《刑法》,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虚假诉讼不仅严重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形象。涉及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一般表现为:一原被告之间的欺诈行为;二原、被告串通的意在非法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欺诈行为,即原、被告双方对借据无异议的“手拉手”诉讼。
针对第一种即原被告之间的欺诈行为,由于原被告之间的“欺诈”不同于“以欺诈的方式订立合同”,此种合同被撤销是因为合同签订时有瑕疵,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欺诈、乘人之危、胁迫等事由使得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合同。而诉讼欺诈中的合同是“虚拟”的,原被告未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所以不按照可撤销合同处理,而是按合同不成立处理。对于原告针对被告所实施的欺诈行为,因为原被告未就合同达成一致,涉及到的合同不成立;对于原、被告针对合同外第三人的欺诈,属于“恶意串通”,其涉及到合同无效。
如果双方当事人相互勾结,利用虚假证据进行诉讼,那么法官则无法通过证据质询程序正确认识案件,只能在虚假证据的基础上做出错误裁判。如果一方当事人以虚假证据起诉或在诉讼中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由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与司法机关相比有很大不足,往往也会使法官采信虚假证据,造成错误裁判,由此带来的社会危害无疑比刑事诉讼程序立法者认可的风险要大的多。所以,民事虚假诉讼行为造成的危害达到一定程度时,应当以犯罪论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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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法条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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