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想转院,医院:我们能治疗不给开转院证明,合理吗?这什么行为?
▍↙患者想转院,医院:我们能治疗不给开转院证明,合理吗?这什么行为?
我觉得挺合理的,转院要么向上转要么向下转,向上转是因为本院治疗不了所以需要转入上级医院治疗,向下转是病情较轻的,转入社区医院和乡镇医院治疗。。
这样一来能够解决大医院人满为患的处境(看病难问题),二来呢能够合理的分配医疗资源,不然忙的忙,闲的闲。
本地医院能够治疗这个疾病,医生就没办法给你开出转院证明,要是这位医生给你开了,医保的人就会来问医院,为何要开这个证明,双向转诊制度上是怎么写的?这不是过度医疗吗,得罚钱。医院管理拿着罚单拨通这位医生的电话:“xx,你们怎么乱开转院证明?这个月工资得扣,全院通报批评。”
这就是医院医生他不敢开转院证明的原因,实在是没发交代,所以也别为难人家医生。
当然,作为病人是有选择在那个医院就诊的权利的,有无住院证明并不影响你去其他医院治疗。
可医院里因为转院证明产生的医患矛盾却层出不穷,究其原因,还不是因为有转院证明的是报销的比例要高一些。
这时候问题就来了,既然患者希望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少,那为何还要在本地有条件治疗的情况下去其他医院呢?其实去外地医院的车旅费,日常生活费开销并不低,反过来说既然患者无所谓这些费用,那为何又一定要去开这个转院证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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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院的医患纠纷,生活中时有发生,经常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后就看谁的嘴大,往往患者总是处于劣势。
实际上,关于转院的问题,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作了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白纸黑字,既然国家早有明文规定,为什么有关转院的问题,至今仍然会成为医患矛盾的热点之一呢?
我认为关键点就在于医院认为能治,患者认为该转,医患之间,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
那么,下面我们就来讨论讨论,什么叫“医院能治”?什么叫“患者该转”?
什么叫“医院能治”?
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合理合法的转诊应当是,对于疑难杂症,或危重病人,医院经过治疗,或者抢救,但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医院确认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这里的焦点问题就是病人被治疗到什么程度,医院才承认“不能治了”,并同意转诊?我认为这个程度,或者叫底线,就是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医疗事故。
具体解释为,从法理上说,医生口中说的“我们能治”,它的底线就是不能构成医疗事故,如果因医生的“能治”,而最后造成了医疗事故,那么,一切的风险与责任应当由医院和医生承担。
由此看出,医院为了“能治”这句话,是要承担巨大的医疗风险的。
什么叫“患者要转”?
我国《条例》第2条,对医疗事故的产生动机分成两类,一类是医疗行为违法违规;另一类是医疗行为过失造成。这两类行为造成的医疗事故,均不具有可免责性。
其中《条例》第4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规定医疗事故分为4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那么,从以上4级医疗事故分类看,什么叫“患者该转”呢?就是如果不转院,哪怕只出现四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医院都要为此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患者出现明显人身损害,医院就要承担“不转院”的医疗事故后果。
那么什么叫明显人身损害呢?以身体检查出现新的疾病为判断依据。
好了,最后我们总结一下,“医院能治,不给转院”的合法情形和违法情形。
合法情形:继续治疗,没有造成医疗事故
非法情形:继续治疗,造成医疗事故后果
如果医院不肯转院,患者家属一定要警告医生:如果出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医疗事故,那么,一切责任由医院承担。
剩下的,患者家属就注意收集所有的证据。
你同意我的观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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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考虑医保报销,自费看病,可以直接去任何地方,任何医院看病。
异地看病,并且要享受医保,是必须要转院证明的,由当地医院主任医生开证明,并且医院盖章,然后去当地医保局备案。
转诊单要证明什么呢?证明本院院没有能力看你的病。这就难了。假如医院给你开转院证明,就是说医院没能力看这个病,那么其他病人怎么办?都不看了?所以,医院不肯轻易开转诊单,当然如果真是疑难杂症,医院搞不清,巴不得你转诊北京、上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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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谈谈个人观点:部分地区的医保政策是类似于费用包干,就是医保局给医院一年度的医保报销额度,超出部分医院自己消化,医院为患者开出转诊证明,那么患者在上级医院治疗的费用是在本院限额内扣除的,而患者自己到上级医院就诊,报销比例降低许多,所以如果是自己医院可以治疗的疾病,一般不予转院处理,国家政策要求90%疾病在县级以下医疗单位治疗,也部分限制了一些常见病、慢性病到三级医院就诊,政策的把控和理解各个医院会有差异,但大体类似。我个人认为如果是医院可以处理的疾病,应该和家属沟通、解释,如果家属需要更高的医疗条件,可以自行出院,自行到上级医院就诊;如果是医院处理不了或者无法及时确诊的患者,医院也不要强制留院,以免耽误病情,应该及时协助家属办理相关转诊手续。还有一部分病人自行到上级医院就诊,因为报销比例问题,回住址所在地医院补办转诊证明,甚至医生都没有看过这个病人,这种情况就有些强求医生了。所以这个问题和政策、医院、医生、患者及家属都有关系,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大家要厘清每个事情的具体情况,不要以一个事情代替所有事情,要相信绝大多数医生都希望患者尽早康复,因为医生和患者信息的不对等或者交流不畅,可能会产生一些误解,还是希望能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相交流、互相帮助。愿各位家人安康!
▍Ⓒ患者想转院,医院:我们能治疗不给开转院证明,合理吗?这什么行为?
提问者对医疗行业根本不了解,你所说的转院证明,实际上是医保的转诊证明,如果你都是自费看病,根本不需要这些,随便去哪没人管你。但要是用医保报销的话,就得开转诊证明了,但这是医保局说了算,和医院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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