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工龄是如何确认的?
▎╇退休工龄是如何确认的?
退休时工龄的计算和认定,是所有退休人员最为关心的,因为它直接关系到退休待遇、特别是养老金的多少。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工龄的确认,本人不太熟悉,不便作答。只能结合个人实际,谈谈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龄确认的几个情况,供大家了解和参考,权作对这个问题的回答。
一、关于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
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其个人最初的参加工作时间,经过多年来、多少次的档案整理和规范,已经得到确认,并存入个人人事档案。退休时,人事部门只要查档核实一下就行了,一般没有异议。有的人在平时填表时,有意无意地把参加工作时间提前,或单位填写退休审批表时出现偏差,都不受什么影响,最终审核时会以个人档案中过去确认的时间为准。
二、关于连续工龄问题
连续工龄,指的是没有间断的工作年限,或者虽有间断但根据政策认定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连续工龄的认定,人事部门有明确的政策界定,个人无需多虑。
以本人为例:1975年8月任民办教师,1977年考入中等师范学校、1978年3月入学、1980年1月毕业分配正式教师。1989年7月调入党政机关工作,2005年2月再回教育任学校教师,直至2018年4月退休。这里有三个问题需要解释说明:
1、上师范的两年算不算连续工龄?
大约在1982年到1986年间,当地教育人事部门根据上级安排(文件或口头通知不详),落实了一项政策,基本精神是:在职民办教师、77年、78年考入师范院校学习、毕业后分配继续担任正式教师的,上师范期间视为连续工龄予以认定,但不作为连续教龄。认定函一式三份,个人、学校各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这个政策仅限77、78级师范生,之后再无此规定。本人上师范两年就作为连续工龄,被记入档案。
2、跨系统调动工作的算不算连续工龄?
在机关事业单位大范围内,因工作需要,由组织人事部门安排,跨系统、跨部门、正式调动、从事不同岗位性质工作的,自然属于连续工龄。如本人由教师调到党政机关从事行政工作,期间作为连续工龄合并计算,但不视为教龄。工作有间断的不能计算连续工龄。例如:1990年前后,某事业单位干部,大学学历,因经济犯罪被判刑二年。刑满出狱后,因其属于科技人员,根据当时全国人大一项司法解释,被安置继续从事科技工作。其服刑期间就不能视为连续工龄,只能前后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3、工龄计算到年,还是计算到月?
在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制度并轨之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工龄,都是计算到年。在一个年度内,不管是哪个月份参加工作、或哪个月份退休,都视为一年工龄,即所谓的虚年。
养老金制度并轨之后,工龄改为按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时间计算。因养老保险费是按月缴纳,所以工龄也就随之计算到月,不再是虚年。并轨前没有缴费的时间,作为视同缴费,也是计算到月。
如本人退休时的工龄(1975年8月~2018年4月),在并轨前退休,应该认定为43年。而并轨后退休,就被认定为41.75年,计算到月。
三、工龄与退休养老金的关系
工龄与养老金关系密切,工龄长短决定着养老金的多少。退休养老金按照个人账户缴费年月、缴费总额和年度缴费指数计算,显得更为细致、更加精确,也说明工龄的重要。同一年参加工作、同一年退休,不同的月份,养老金数额是不同的。同等工龄的人在不同单位工作,在职时养老保险单位及个人缴费比例不同,个人账户总额和养老金多少也就不同。个人之间退休养老金对比,需要包括工龄(缴费年月)、缴费比例在内的所有条件都相同,才能进行,不然没有可比性。
同时,工龄还决定着退休养老金按在职时基本工资核发的计算比例。政策规定,并轨后的计算比例是:工龄满35年以上的,退休养老金按在职基本工资的90%计算,满30年以上的按85%计算,满20年以上的按80%计算。因此,工龄越长计算比例越高,养老金就越多。
如本人工龄41.75年,已满35年,所以退休时的养老金,就是按照在职基本工资(2014年9月份基数)的90%计算的。此外,并轨前教师满30年教龄、退休时按基本工资100%的标准核发退休金的政策,并轨后在当地仍然执行。只不过高出的10%单独核算,由地方财政一次性发放180个月(15年)的。本人因中间调党政机关工作13年、上师范2年,教龄不足30年,因而没有享受到这部分养老金。
以上是个人经历并了解过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工龄确认及养老金计算办法。如有疑问,请在评论栏留言;如有偏差,请专家们指正。欢迎阅读!
▎☉退休工龄是如何确认的?
退休工龄按照档案中相关要件予以认定,具体后面我会详细说明:
结合题主的具体描述90年7月参加工作,92年4月调入另一家企业,今年办理退休。想确定视同缴费年限,需要看两个企业之间衔接的表单,我展开说一下:
首先,先来说说到底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92年咱们才刚刚开始实施社保政策,这就意味着许多92年之前参加工作的人因客观原因而没能实际缴费,为了拉齐退休金,就把参加工作时间与实际缴费之间的时间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结合题主的实际,正常情况下来说,应该从90年7月到实际缴费期间,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其次,再来说说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在办理员工退休时,需要通过档案认定其视同缴费年限,最重要是把握好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参工时间的主要依据是报到证、招工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劳动合同等等,一般在档案的九类材料中体现,有上山下乡和参军经验的,还需要通过上山下乡材料和入伍审批表等材料进行认定。
调整工作的,需要通过上述材料和调动手续结合起来综合分析研判。因此,题主这种情况,不需要看调资表,主要看调转表,或者第二家单位的招工、转正定级甚至是劳动合同。
最后,若无法判定参工、入职时间怎么办。
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本人申请补充材料,单位提供介绍信,本人从原单位提供相关材料予以证明(包括调转手续、档案转递手续等等)。另一种情况是,再无法提供其他材料的情况下,以本人档案中工作后的形成最早的表单作为参工时间或者接续时间。
以题主为例,若无法找到档案中第二份工作的入职材料,则以第二份工作中形成最早的表单作为第二家单位的参工时间,中间断档的不予计算工龄,视为待业。
▎░退休工龄是如何确认的?
退休工龄是如何确认的?在计算退休工龄时,主要是依据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来计算,实际缴费年限比较好计算,因为社保局的计算机缴费系统是有详细的记载的,比较麻烦的还是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视同缴费年限,可能就要比较复杂一点。首先第一个条件就是要是在没有实行社保缴费之前的工龄。而我国的社保缴费时间不一致,有的地方从试点开始缴纳的社保,而试点的城市很多是在80年代后期,86年左右开始对国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改革,国有企业开始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而劳动合同制工人招收进来以后,即要由用人单位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这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雏形。
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发(1991)33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这是我国企业职工结束按照老制度办理退休,开始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一个规范化文件,标志着企业养老制度的改革正式拉开了序幕,所以根据这个文件精神,从1992年1月1日开始,全国企业职工都要通过缴纳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最低达到10年才能办理退休,这是以工作工龄到缴费年限的过渡性文件。
1995年3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发(1995)6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在这个改革文件的附件中,第一次提出了实行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实施办法,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等,是综合改革配套措施最为完整的改革文件,这也就是不少地方要将1996年之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原因,1997年国发(1997)26号文件的出台,标准着在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建立。从上述这些政策文件的规定来看,有的地方是将1992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有的地方是将1996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
认定视同为缴费年限的第二个条件,就是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必须是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那么什么是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呢?简单地讲,就是社保制度缴纳之前,在国有企业工作的职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工人等的工作年限,都是属于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在国有企业最后从事临时工被招录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军入伍的军龄、城市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招录同为合同制工人之前的上山下乡期间的工龄,都属于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
你从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4月调到另外一个企业工作,只要这两家单位都是属于国有企业,在办理调动时,都有当时劳动部门出具调动介绍信,或是商调函、调令,派遣报到证等,只要个人档案里有这些记载,那么你在1992年4月之前的工作年限,都应当属于视同缴费年限。本人的工资表一般不会进入个人档案的,一般都是在单位档案中保存。如果当地社保部门在认定你的视同缴费年限时,由于你中途有调动的情况,关键还是要有调动方面的档案资料,最主要的就是调动介绍信或是报到证等,如果需要调动后的工资表,只能在单位档案中查找并复印。按照这样的方式计算,你具有1年多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他的均为i实际缴费年限;如果你们当地是从1996年开始计算缴费年限,那么你就应该有5年多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他的为实际缴费年限,如果是在2020年办理退休,你的退休工龄就应该是30年左右。
综上所述,你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4月调动另外一个企业工作,如果视同缴费年限从1992年开始计算,那么具有一年多的视同缴费年薪,以后的属于实际缴费年限;如果你们当地是从1996年之前开始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那么具有5年多的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工龄累计达到30年左右。
▎ℭ退休工龄是如何确认的?
所谓退休前的“工龄”分两部分。
一、视同缴费年限(工龄):
在国家或者当地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作年限(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工龄)。
参加工作起始时间分为:
a、实际参加工作时间
职工档案里最早入职登记表的参加工作时间;
b、视同参加工作时间
职工档案里上山下乡、入伍(参军)、国企委培带薪技校学习生,毕业后回委培单位工作。
二、实际缴费年限(工龄)
在国家或者当地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工作的年限,即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含国企下岗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累计”年限(工龄)。
由上述两部分构成了退休时,养老金核算的全部“工龄”。即核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依据。
▎▻退休工龄是如何确认的?
作为一名具有多年退休管理工作的HR:工龄确认,一直是退休审批的难点,也是很多退休人员心中的过不去的砍。有时明明在企业工作了半辈子,偏偏由于人事档案记载内容不全,就没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进而损失了几百元甚至上千元的养老金。实际上:在退休审批过程中,工龄认定主要以人事档案为主,原始历史材料为辅。人事档案不全不要怕,按照退休文件,找准工龄认定的证明材料才是关键。下面结合问题,做具体分析,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一、为什么要做工龄确定?
1992年,我国开始全面建立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各省(市)贯彻落实该项制度的时间略有差异。一般以建立养老保险缴费制度的时间点作为分水岭:
1.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以及有知青、参军等经历的人员,可以连续计算工龄,以此来核算视同缴费年限。
2.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后,主要以个人养老保险的缴费记录,来核算实际缴费年限。
因为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累计缴满15年,可以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的计算,主要以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因素为依据。而累计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所以,对于涉及到核算视同缴费年限的群体,都要进行工龄认定。
二、如何进行工龄确定?
(一)工龄确定的流程
企业或者职工准备: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工龄确定表、身份证、户口本到企业社保注册地或者户口隶属地的人社局,办理工龄确定。然后由负责工龄确定的工作人员,审核人事档案等相关证明材料,对职工进行工龄确定。
(二)工龄确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从工龄确定的流程来看,看似很简单。实际上,放到具体问题里,里面的学问就多了。下面说一下,比较常见的问题:
1.二次招工问题。
很多人在办理退休时,经常听说二次招工不算工龄的问题。根据《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实际上,二次招工,要看第这两次招的是什么工,是临时工,还是正式工。
例1.老王第一次参加工作是1970年1月,是临时工;1975年1月从上一家企业离职后,第二次参加工作,还是临时工;1985年1月,老王由临时工转为正式工。
那么:老王的工龄应该从1975年开始算起,既不是1970年,也不是1985年。
2.档案材料缺失问题。
例2.我九零年七月参加工作,九二年四月调到另外一家企业,今年办理退休50岁,档案中没有第二家企业的工资表,怎样才能避免视同缴费年限的损失?
由于人事档案材料形式的时间比较久远,有些材料不全,也是在所难免的事。一般来说:工资表不应放在人事档案里,因为企业的工资表上,记录了企业所有职工的工资发放情况,理应有企业统一保管,没有放进个人档案里的道理。
实际上,放进个人档案里面的应该是《工资审批表》。因为过去没有工资手册、工资总额审批的概念,一般情况下,都是企业自主调整工资,一般来说,每当职工新入职、转正、转岗、或者职务发生变动时,就会填写一张《工资审批表》,放进个人的档案里。工龄认定,要看“工资表”,其目的就是确认你是否是公司的正式职工,是否真的在公司工作。
如果《工资审批表》材料真的确实,也不要紧,可以寻找其他原始档案材料来替代:
一是看是否有劳动局盖章的人员安置介绍信;二是看是否有企业招工登记表;三是看是否有《转正定级表》;四是看企业的调令(或人员卡片)信息;五是看《劳动合同》;六是看《职工履历表》。
通过查看上述6种材料:均可作为替代“工资表”来确定工龄的依据。
一方面:可以确定一名职工是通过劳动局或者正规招聘渠道,在企业工作的正式工,不是临时工。
另一方面:上述材料记录了一个人完整的参加工作的轨迹,里面也记载着个人的工资发放情况(如《转正定级表》等)、入职工作情况等信息。
需要注意一点:就是不能伪造档案,一定要原始档案才行。如果伪造、或者用现在的材料去证明当年的历史,一般退休审批部门是不予认可的。
三、哪些情况下,可以连续计算工龄?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工龄。
7.转入企业工作前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军人的军龄,均作连续工龄计算。
8.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最后一次进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9.原分配在国营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及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在他们按政策离开农村、垦殖场或农村回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场、垦殖场或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0.归国华侨职工,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归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迫害回国的,如有可靠证明,报经中侨委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革命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写在最后:
1.工龄确定工作,宜早不宜晚。千万不要等到马上要退休,才想起做工龄确定。
2.办理退休时,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群体,必须做工龄认定,不涉及的,可以不做。
3.工龄确定,不是以“工资表”作为确定的核心依据。工龄确定的核心依据是人事档案,“工资表”只是作为原始历史档案材料的一部分,起到辅助证明的作用。
“工资表”形成的年代久远,有缺失也在所难免。在退休时,如果把“工资表”作为确定工龄的核心依据,你认为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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