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由县级拔款,没有编制,属于事业人员吗?
▎;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由县级拔款,没有编制,属于事业人员吗?
我来简单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街道社区,实际上是只在城市的市区范围内设立的机构。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
1、街道。所谓的街道,全称是街道办事处,一般简称为街道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个街道,管理机构为街道办事处,作为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派出机关。”也就是说:街道办事处是我国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其辖区为街道,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基层行政管理工作,是城区相当于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层次的最低一级行政机关。
在实际工作中,街道办事处与乡镇政府的职权大同小异,是城市区域中最低一级的党政机关。绝大多数街道办事处的机构规格是科级建制,但在一些大城市,尤其是在省级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地厅级,或者副省级城市的市辖区为副地厅级时,有一些城市的街道办事处的机构规格为正县级或副县级。总之,街道办事处还是有一些特殊性的,但都是正正规规的城市基层党政机关或行政机关。街道办事处的正式下属机构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
因此,和乡镇人民政府一样,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中,有公务员,有事业编制人员,他们都有公务员编制和事业编制,也都由城市下属的区政府或直接由市政府负担工资福利待遇,这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另外,做为乡镇一级的政府机关,也会根据工作需要,招聘一些临时工、合同工甚至是劳务招聘工,负责一些相关的工作。这些人员肯定是都没有正规的机关、事业编制,本质上都属于计划内用工。
说到底:判断一个在党政机关工作的人员的身份属性,最为核心和关键的,就是有没有正式编制。有编制的,都是体制内工作人员;没有编制的,一律都是敲边鼓、打杂的计划外用工。至于说其工资福利待遇由哪里拨付或者负担,其实是次要问题,一点儿都不重要,更不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换个角度讲:在党政机关上班挣工资的人,并不见得都是具有正式编制的体制内工作人员。在各种非正式的编制外用工形式大行其道的当下,这一点尤其关键。
2、社区。所谓的社区,正式的官方称呼是居民委员会,一般简称为居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定位是: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必须接受市或市辖区政府及其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与此同时,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市、市辖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通俗地说:居民委员会仅仅只是街道办事处下属的相当于村委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居民委员会根本不在正式的党政机关范围之内。
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定位,从根本上决定了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一样,必须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依法通过选举产生。也就是说: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肯定既没有公务员编制,又没有事业人员编制,根本就不属体制内工作人员的范围,仅仅只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而已。因此,居民委员会成员当然不可能享受编制内人员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但可以按照本地区政府的具体政策规定,由市或者市辖区政府拨付适当的生活补贴费;另外,还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的补助。
最后,我们简单地概括一下:1、街道办事处是城市区(或市)政府的下一级派出机关,实际上和乡镇人民政府差不多,其正式的工作人员中,既有正规的在编公务员,又有在编事业人员。除此之外,当然还可以聘用一些完全没有正式编制的非编人员,不论具体叫什么名称,是不是由财政全额拨款,具体的工资福利待遇如何,肯定都不是正规的事业人员。
2、居民委员会是基层自治组织,其组成人员根本不属于体制内人员的范围,压根儿就没有编制之说,当然也没有工资之说。按政策,可以由政府按规定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也可以由居民委员会给予一定的补贴。可以肯定:与正规的事业人员根本不搭界,完全没有任何关系。
▎♛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由县级拔款,没有编制,属于事业人员吗?
在体制内,判断一个职工是不是正式人员,唯一的依据就是编制。有编制,肯定是正式人员,反之工资再高、岗位再稳定,也只是合同工或临时工。你说的这种情况应该就是合同工性质的用工方式。
目前,机关事业单位有很多非编人员,他们的工资待遇都由财政兜底保障,看起来像正式人员,实际上与财政供养的在编人员是有本质区别的。具体有几类人员:
一、控制数人员。即由机构编制、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统一面向社会招录的非编人员。这类人员有几个特点:一是职数有限制,即由三部门根据各单位工作实际需要核准职数,而非无限制,所谓控制数即是这个意思;二是管理方式参照在编人员执行,享受与在编人员同等工资福利,由财政全额负担,列入预算管理,需要向三部门备案,接受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监督;三是有机会转正,控制数人员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到期后,在有编制的前提下,可以直接考核入编,不用笔试和面试;四是都需要通过公开考试才能录用,考试形式类似事业单位考试,都必须经历笔试、面试、政审、体检等环节。控制数人员由于有很大的机会转正,在体制内可以说是前途最好的非编人员,在工资待遇上也最高。
二、聘用制人员。除了控制数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也会招录部分聘用制人员,由财政负担工资待遇,作为辅助性人员补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力量。这类人员的招录,按规定也需要报机构编制、人社和财政部门同意,获批后方可招聘。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三到五年,到期后根据岗位需要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签,原则上个人不犯错误可以一直干下去,因此类似的人员也被很多人称之为体制的长期工。聘用制人员工资相对在编人员和控制数人员要低的多,不过五险一金俱全,有的还有少量的年终绩效,在非编人员中算待遇比较好的。
三、公益岗人员。为了解决部分困难人群的就业问题,同时也是补充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力量,各地政府都开发了公益岗,用以招录非编人员从事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作,像辅警、政务窗口服务人员、办公室文员等,很多都属于公益岗人员。公益岗按规定必须报批,其工资待遇也由财政负担,列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部门经费预算。相对控制数人员和聘用制人员,工资更低,基本上都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发,是由财政负担的非编人员中工资待遇最低的一个群体。
不管是属于哪类,工资待遇差多少,这些非编人员都有一个共性:比较稳定。这是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工、临时工相对于其他企业人员最大的优势。如果不嫌弃没有编制,喜欢稳定安逸的生活,从事类似的岗位还是不错的。当然前提是家庭条件足够好,否则也会比较煎熬。
▎≂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由县级拔款,没有编制,属于事业人员吗?
很高兴有机会回答您提出的问题!
您提出的问题是: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由县级财政全额拨款,无编,是正规的事业人员吗?
答:首先我要告诉您,您所提的问题的前半部分,对这两个部门的定义,本身是错误的!街道和社区不是同一个性质的单位!街道是真正的政府部门。但城市级别不同,街道的级别也会不同,例如:直辖市所属的街道,是县处级的级别!街道的工作人员,基本都是公务员编制,极少数人员是事业编制和合同事业编,街道是正规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都是国家正规的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
而社区,它不属于政府部门,它是一种群众自制组织。社区的工作,受街道指导和约束!社区的工作人员是无编制的,是由所管辖的居住地的居民代表,选举而产生!她们虽然享受财政拨款开资!但不属于国家正规的事业编制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目前是:每三年换届一次,也就是,每三年就会重新选举一次工作人员。被选举上的,可继续在社区工作,没被选举上的,就会解除工作关系。综上所述,就是街道和社区的单位属性,及工作人员的编制问题!
我的回答完毕,希望您能满意!
▎╪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由县级拔款,没有编制,属于事业人员吗?
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大多数既不是行政编制,也不属于正式事业编制,而是由上级财政全额拨款发放工资待遇的特殊人群。
说是特殊,是因为对于大多数街道办来说,真正的有行政编制或者事业编制的人员只有个别领导,比如街道办书记或者主任等,其余大多数街道办社区工作人员,应该更像是国企工作人员。
为啥这么说呢?国企工作人员按理来说属于企业性质的工作人员对不对?一般国企正式员工都是签订的全日制用工合同,可是很多国企都是国有独资企业,那么国企当中凡是从事和国有资产有关或者事关国有资产事项的工作人员,又可以被认定为是公职人员。
所有非公职人员从事公职行为,则可以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公职人员。
那么街道社区工作人员也是同样的道理,虽然不能严格称这些人为行政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可这些人所从事的工作,大多数属于公益性质,甚至事关上级各项政策的落实,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又可以被当作是公职人员,加上他们的工资本身就是财政全额拨款。
借用《笑傲江湖》里面有句话,“无招胜有招”,那么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就是典型的“无编胜有编”!
▎♡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由县级拔款,没有编制,属于事业人员吗?
你的问题应当是:街道办事处所辖的社区的工作人员,是正规的事业工作人员吗?要判断一个单位的人员是不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从该单位的性质及人员的身份去判断。
一、社区是什么组织?
社区是近10多年来才出现的新名词。以前,不叫社区,就称之为居民委员会。这是与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相对应的一个组织名称。是一个群众自治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这一组织的定义是: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根据有关规定,街道办事处不领导居民委员会,只是对其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那时,一般的名称是“XX街居民委员会”。
2000年,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中,在总结社区建设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社区的概念,并要求在全国推进社区建设: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
之后,各地都开始推进社区建设,对原来的居民委员会进行社区体制改革。改革后,一些居民委员会进行了整合,成立了社区,并按规定选举了居民委员会成员,称之为“XX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再称“XX街居民委员会”。各个地方都对社区建设的模式进行了探索,都有一些很好的经验。
但是,社区建设并未改变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其组织性质、工作任务、选举办法,基本上仍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执行。
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仍然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事业单位。也就不可能将其工作人员确定为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二、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待遇是怎么确定的?
其实,我们平常所说的社区工作人员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还是有区别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其成员只是由政府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费用,不领工资的。
现在所说的社区工作人员,与他们是有区别的。因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很多政府部门都需要开展面向城市居民的便民惠民服务,为了做好这些服务工作,一些政府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就在社区成立了工作站。有些叫“XX社区工作站”或“XX社区服务站”等,并由有关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聘用这些聘用人员在社区服务站工作,专门负责为居民提供服务。
这些社区服务站的人员有些是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成员是交叉的,有些只是社区服务站的人员,没有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任职。还有一些社区党组织的专职人员,也作为了社区工作人员。由于他们之间常有交叉任职的情况,而且,为了使当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能有一定的待遇,一般都会将专职人员作为社区服务站的人员。因此,现在说的社区工作人员也就可能泛指这两类人员,其实他们的身份是重复的。
这些工作人员一般与街道办事处或政府相关部门签订聘用合同,作为政府的编外聘用人员,由城区政府或者市级政府统一规定其待遇,并落实“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险待遇,所需的经费一般由城区财政全额拨款。
很多地方都会制订“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之类的制度,规范对这些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其实是弱化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能,让街道办事处通过对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成员)的领导而实现了对社区居委会的领导,社区居委会的自治功能有弱化的趋势。
从以上的情况来看,社区工作人员其实是是政府部门的编外聘用人员,不是事业编制人员。
以上是个人的见解,如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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