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失信人都列为老赖,并限乘飞机、高铁,这是否属于民事违约上升为行政处罚?有何法律依据?
▎✫如果把失信人都列为老赖,并限乘飞机、高铁,这是否属于民事违约上升为行政处罚?有何法律依据?
有何法律依据我不知道,但是如果把失信人都列为老赖,并限乘飞机高铁,我觉得这个不太合理。其实失信人分为两种,一种是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另外一种是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所以首先得区分这两种情况然后再来决定如何处罚。
比如某些贪官或者大集团领导负责人,背负多少亿多少亿债务的,像这种人早都把财产转移了。就算是列为老赖限乘飞机,高铁,对他们来说没有什么影响。他们自己有车或者有私人飞机的,限乘不限乘压根无所谓的。反而是某些因为创业失败或者其它原因破产了,本身也没什么家庭背景的,这种人成为失信人,很难翻身的。这种人再去限乘飞机,高铁,对他门无异于雪上加霜,是非常不合理的。
再来说说现在的出行方式,去远一点的地方,打折的机票往往比高铁还便宜。其次飞机也有头等舱一等舱的,高铁也有商务座,一等座的。只要不让他们购买头等舱,商务座,买普通的机票和高铁完全是可以的。
有的人从来没想过自己会成为失信人,却一步步的走错成为了失信人,有的人从一开始就做好了当失信人的打算。这其实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法不容情,但是法又无外乎情理。中国的法律也是在一步步完善,希望天下没有失信人
▎≂如果把失信人都列为老赖,并限乘飞机、高铁,这是否属于民事违约上升为行政处罚?有何法律依据?
!对负债人限制高消费可以理解!但是限制出行交通工具,尤其是限制高铁飞机只能是给负债者添堵,现在飞机票打折比绿皮火车票还便宜,有必要限制吗!我个人支持负债者限制坐高铁一等座、飞机头等舱,觉得可以让负债被执行人坐高铁二等座、可以坐飞机经济舱,这样可以给负债人一个快捷出行便利的条件,让这些负债者能充分的利用好时间多赚点钱,同时给航空铁路也创造了效益,一举两得!最后千万别忘记了这些因创业失败负债者曾经给无数个家庭提供了就业岗位,给国家纳过税、也为众多困难群体捐过款!
▎◥如果把失信人都列为老赖,并限乘飞机、高铁,这是否属于民事违约上升为行政处罚?有何法律依据?
如果把失信人都列为老赖,并限乘飞机、高铁,这是否属于民事违约上升为行政处罚?有何法律依据?
这个自然不是行政处罚。法院是司法机关,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并不是根据行政管理法规,自然也不属于行政处罚。我们《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的类型有相应的规定,也没有“老赖”和限制乘飞机、高铁这类。当然,我们飞机或火车主观部门,可以对一些乘客予以处罚,限制在一定期限内购买机票或火车票。但这个是根据相应的具体规定。
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我们法院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对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有异议的救济方式。
其实,我们法院做这个事情,也是来自于中央的要求。我们中央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人民法院要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客观说,我们也确实应当给被执行人一些惩戒措施,特别是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人员。通过惩戒措施,以达到警示和教育作用。对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这点惩戒措施也算是给债权人的一种安慰了。否则债权人会认为,不还钱没有任何法律后果,没有任何法律责任。这不利于强化我们的权利义务及法治理念。再一方面,从构建诚信社会来说,这个措施也确有必要。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出现违约的风险极高。我们通过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制度,使得我们市场参与者能够对交易方起到评判作用,并评估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安全。
▎⊙如果把失信人都列为老赖,并限乘飞机、高铁,这是否属于民事违约上升为行政处罚?有何法律依据?
把有能力偿还,却拒不履行的老赖,限乘飞机高铁,我举双手赞成。但把确无能力还钱的失信人,也限乘飞机、高铁这的确有点过了。
现在的中国,不是20年前的中国。是在高节奏、高效率运作的中国。限乘飞机和高铁,也就限制了失信人,努力赚钱还债的速度,甚至是必备条件。
比如说一名失信人,好不容易在自媒体上有了较多粉丝,但因为限乘,他却无法直播带货。这就严重地影响了他,赚钱还债的速度。
明明可以早些时间还债,一个皆大欢喜的结果。却给活生生的弄成了,两败俱伤的结局。
我觉得应该把限乘,不要加在失信人身上,除了极少数真正的老赖,谁也不想欠钱。都想要有几分体面,谁愿意把自己头像,在老赖大屏幕上直播?
对于诚信而不幸的失信人,我们应该有更多些包容和帮助。不帮他们找项目出主意,也就罢了。何必再落井下石呢?
▎ℑ如果把失信人都列为老赖,并限乘飞机、高铁,这是否属于民事违约上升为行政处罚?有何法律依据?
并不是所有的失信人都会被列入为老赖,真正无力偿还债务的人是可以到法院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
一定要把两者的关系分清,不能混淆,这样是不对的。不是说所有的债务人都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一旦列入失信黑名单就等于是违反了法院的判决。
现在对于老赖的惩戒是永远不够的,只是将他们列入失信黑名单和限高令,这些对于大部分的老赖是起不到任何震慑作用。体现不出司法的尊严。
国家颁布的任何法律都是有依据的,并不是说胡乱的有民事案件上升到刑事处罚。就是由于老赖不还钱这种现象属于民事纠纷,才造成了今天全国共有老赖630多万名,他们严重破坏了我国的信用体制。
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后果都有哪些?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通过这些我们完全可以分析出来,债务人完全可以使用他人的身份证或者他人的名下,来办理或者购置一些事情。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例如:
①、债务人出门可以选择自己开车或者是坐动车的二等座。
②、出差或旅游的时候完全可以不住带星级的宾馆,民宿或一些普通的宾馆也是可以住的。
③、子女也不一定非得要读私立学校,对于公立学校还是没有限制的,可以一样读书。
④、用父母或子女的名字来购买房产或车辆。
等等一系列的事情,通过这些我们可以看出来,现在所谓的实行黑名单和限高令对于大部分老大来讲是起不到作用的。依旧每天吃香喝辣,住好房开好车。而且都不在自己的名下,任何人或法院都拿这样的老赖没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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