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这个属于事业编吗?
▎✝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这个属于事业编吗?
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这个属于事业编吗?是否是属于事业编,这个不能只是看聘用合同,而是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即国务院令第652号规定的内容来作为衡量的标准,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第一,事业单位进人的渠道。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进入事业单位一般有这么三种方式。第一种是调动。调动主要是指事业单位之间,或是不同的事业单位之间人员岗位轮换,或是交换的一种方式,主要涉及到事业单位的领导,或是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上级任命的人员、涉密岗位的人员等;第二种属于政策性安置的人员。这部分人员比如每年需要由地方安置的转业军人,尖端专业岗位所需要的人员等;第三是公开面向社会招聘的人员,这部分人员一般都要通过同级人事部门组织的招考,经过相关程序录用的人员。
第二,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除了原有工作人员、政策性安置的工作人员、上级任命的人员和涉密岗位工作人员以外,新进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都是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需要经过如下程序。一是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是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是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是考试、考察;五是体检;六是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是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如果经过了这七个程序进入事业单位,然后再和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才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第三,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凡是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都要和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年限最低为三年以上,其中第一次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如果继续在事业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距法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与事业单位签订至办理退休时的合同,也就是长期聘用合同。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果具有以下情节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是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二是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三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果觉得自己不适合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与事业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之后,如何判定是否属于编制内工作人员。
由于目前事业单位是采取竞聘上岗和公开招聘的人事管理制度,对于原有的工作人员,一般都是根据岗位设置的需要,采取内部竞聘上岗的方式,然后和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新进人员采用的是公开招聘的方式录用工作人员,不管是哪种人员,进入事业单位以后,都要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那么在签订聘用合同以后,如何判定自己是否属于编制内工作人员呢?一是看签订的合同模板。编制内职工签订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合同内容里对于是否属于编制内工作人员具有明确的条款说明,这样的聘用合同是有编制的聘用合同;二是按照公开招考程序进入事业单位,和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的,属于编制内工作人员;三是进入事业单位以后,人事部门或是单位负责人会明确告知你是否属于编制内工作人员;四是如果和事业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而不是聘用合同,那么就属于编制外人员;五是从社会保险的缴纳来看,如果单位为你缴纳了五险二金的,二金主要是住房公积金和职业年金,特别是缴纳了职业年金的才属于编制内工作人员。
综上所述,和事业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是否属于编制内工作人员,要根据进人的渠道,签订聘用合同的格式和条款、是否缴纳职业年金等来作出判断。最简单的方式就是由当地人社部门统一招录,由人社部门出具报到介绍信到事业单位报到,并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的,都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这个属于事业编吗?
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为你解答,主要从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设置、职称聘任及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等有关工作。
现在事业单位实行的是聘用制,这种聘用是编内聘用,是和编外的劳动合同制有着本质区别的。事业在编人员的聘用合同中,一般会约定签约期限,试用期,工资标准、服务期及违约责任等款项。
这种聘用制,都是要经过人社局备案,编委会研究,并列入编内人员信息库的。
判断聘用制是否为在编人员,看招聘公告中有无列编说明。一般招聘公告中,都有明确说明。如果招聘人员未列编,那会明确讲清楚招聘人员类型(比如备案制、人事代理、劳动合同制等)。如未列出,则会引起较大的信息歧义,存在矛盾隐患。
我们还可以通过薪酬待遇,养老保险,来判断是否为编内人员。正式在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绩效工资、年休假、五险二金、住房补贴、一次性奖金等诸多项目,编外人员(除备案制及部分人事代理人员外)一般情况下不会有这么全的享受条款。即使发生了特别特殊的情况,地方粮票使得一些未列编人员也享受了和在编人员完全一样的待遇,那么我们也可以从晋升职务中看出端倪,编外人员的职务任用是无法经过组织部门认可的。
▎~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这个属于事业编吗?
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都是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其中绝大部分都是事业编制在编人员,唯一的特例是报备员额制工作人员。
首先,我纠正一个常见的误区,事业单位与编外工作人员(包括合同工、劳务派遣工)签订的都不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以劳务派遣工为例,与其签订合同的主体不是事业单位,而是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不是聘用合同,而是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的本质属于企业职工,被派遣到事业单位工作,与事业单位没有直接联系。
至于合同工,虽然直接与事业单位签订合同,但签订的也是《劳动合同》,与事业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适用于《劳动法》。
目前,事业单位只和正式工作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双方建立的是人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正式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公积金,退休待遇、医疗待遇等都比企业职工要好一截。
但是,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和在编人员并不是划等号的,正式工作人员的范围大于在编人员!
先讲一下在编人员的概念。
我国绝大部分的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人员编制数量由编办核定,新聘用的工作人员要在编办上编,录入系统备案。
在编人员的事业编制是编随人走,可以在不同的事业单位之间进行调动,事业编制会一直跟着你,直到办理退休手续。
再讲一下正式工作人员的概念。
与事业单位建立人事关系的,都属于正式工作人员,都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其中,有一个群体叫做报备员额制工作人员,他们并没有事业编制。
报备员额制也叫备案制,是最近几年出现的一种新生的管理模式,目前主要在公办学校和公办医院进行推广,为的是给予这些单位更高的用人自主权,更好地激励教师、医护人员,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报备员额制工作人员也是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和在编人员一样,也要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形式进行招考,也要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也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职称晋升路线。
唯一不同的是,报备员额制工作人员占编不入编,事业编制属于单位、属于岗位,他们会占用相应的编制、相应的岗位,但是,自身并没有事业编制。
因此,他们无需在编办入编,只要在人社局备案即可。
而且,报备员额制工作人员是编随岗走,他们只能占用所在单位的事业编制,离开了工作单位,其它事业单位就不承认你的身份。换言之,报备员额制工作人员不能在事业单位之间进行调动。
最后补充一点,事业编制在编人员也不是都要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正后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按照公务员的模式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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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这个属于事业编吗?
这个问题我可以给你准确答案。你这个问题应该是属于新聘用人员,我就按照新聘用人员给你解释:
在我们确认之前先来看看进入事业单位的基本程序到底是什么?之前有个问题我介绍过,这里我再说一遍:
组织人社部门按照招聘岗位出具干部(工人)介绍信,将新聘用人员分配到招聘的事业单位;组织人社部门按规定向编办报编,编办对照当初审批的编制计划审核无误后给新聘用人员上编;新聘用人员按要求填写《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后报人社局存档;新聘用人员与单位签订3-5年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一式三份,一份存个人档案、一份单位保存、一份个人保存。综上所述,如果你是按照正规渠道进入事业单位,并且是由组织人社部门分配,在编办上编备案的新聘用人员,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有效力的,若只是随便填写的那并不属于事业编制。
▎▾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这个属于事业编吗?
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编外人员都要与事业单位签订合同,但所签的合同是不一样的。从所签合同的名称及合同的内容就可以看出来。
一、所签合同的名称不一样。
在编人员与事业单位所签的合同名称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这个合同的范本,在2005年就由当时的人事部办公厅印发了,主要是为了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工作的需要。
编外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的合同一般会加有“劳动”两字,如劳动合同书》或者《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他们签订的合同是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签订合同时,只会与在编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不会和编外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
二、两种合同有明显的区别。
在编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所依据的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相关部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他们签订这个合同后,与事业单位建立的是人事关系,是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来进行管理的。按此条例来管理,工作是很稳定的,基本上算是“铁饭碗”了,没有犯严重的错误是不会被辞退的,其工资福利待遇国家有明确的规定。
编外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是《劳动法》。他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后,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辞退编外人员,工作是不太稳定的。其工资待遇国家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名义上是由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工资待遇,实际上是由单位来决定的,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行了。
他们在社会保险方面有个很明显的区别,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在编人员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且缴纳职业年金。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人员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缴纳职业年金。
三、两种合同的内容也是不一样的。
不同的地方有很多,举几个例子来说明。
1、在合同的开头部分的表述不一样。
在合同的开始那一段引言,《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说的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的规定,........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劳动合同》在合同开始那一段的表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双方同意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2、在试用期方面不一样。
签订聘用合同时,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签订劳动合同时,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对劳动者(乙方)解除合同的处理办法不一样。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解除条款中是这样表述的,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表述是这样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合同争议的仲裁处理是不一样的。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对合同争议仲裁的规定是这样的:甲乙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也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的规定是这样的: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仔细看一下,一个是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个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两者还是有不同的。
从以上所说情况来看,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人员一般就是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了,也就是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了。即使实行新的编制管理办法后,签订了这些合同的人员,就应当能享受在编人员的待遇了。如果是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就不是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
以上是个人对这一问题的见解,如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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