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全款买了房子,房产证加上女方名字后,女方提出离婚,男方该怎么办?
▎ღ男方全款买了房子,房产证加上女方名字后,女方提出离婚,男方该怎么办?
您好,您的问题是:
男方全款买了房子,房产证加上女方名字后,女方提出离婚。男方怎么办?
陈群律师为您解答,希望帮到您。
这里涉及到婚前房屋的财产所有权,也就是财产关系和婚姻关系,要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但是又要统筹安排。
您要在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明两个方面着力。特别是要收集、整理购买房屋、恋爱结婚这两个方面的重要证据。
一、关于房产
(一)您需要证明
女方起诉要求分割的房产,是您的婚前个人财产,由您个人全款购买,您已取得房产证,房产证上署名为您一个人的姓名。
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姓名,是因为女方以加名为结婚的前提条件。
男方希望结婚,且相信女方的承诺,所以加名。
(二)您要准备的证据材料主要有
房屋买卖合同(您与开发商为案涉房屋所签署的);
首付款证明(开发商出具的收据或发票);
付款凭证(您的转账凭证或银行流水);
发票(开发商出具的您购房付款的证明);
如果是一次性付清,那就是一次性付清的转账证明、发票;
款项来源证明(存款,工资收入,股票或股份收入,知识产权收入等等的证明);
房产权属证明(加名前后的两本房产证,或者房屋登记信息);
水、电、煤气、网络等的开户证明和交费证明;
女方要求加名的证明(聊天记录、短信、书面材料、证人证言等)。
二、关于婚姻
男方、女方是如何结识的?
相亲,是有介绍人还是网络结识?
结识及恋爱过程证明(聊天记录,微信,证人证言,书面材料等)
结婚证;
三、您的抗辩理由
1、所涉房产是您的婚前个人财产,由您全款购买。
2、加名(赠与),不是本意,不是自愿,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女方的要求,是附条件的,是以结婚并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
3、女方系相亲对象,她提出结婚就必须加名、加完名立即就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房产,其行为目的明确、具有明显的欺诈性质。
4、婚龄仅仅一天。
基于上述理由,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不支持女方的财产分割要求,同时判令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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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全款买了房子,然后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女方的名字,随后女方提出离婚,这种情况下女方能否主张对这套房屋进行分割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男方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如何定性?
第一种情况,如果男方是在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然后在婚后加上了女方的名字。由于房屋是男方婚前购买,所以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但是,男方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女方的名字,这属于男方对女方的赠与。所以,房屋就变成了男方和女方的共有财产。如果男女双方并没有约定房屋的共有比例,那么一般按照双方各占50%来处理。
此时,如果女方提出离婚,但双方无法通过协议离婚并对房产进行处理,而是通过诉讼离婚,由法院来判决离婚的话。对于该房屋,法院通常会判决一半的份额归女方所有。
第二种情况,如果男方是在婚后才全款购买的房屋,婚后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男方全款购买的该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在女方提出离婚的情况下,女方有权分得该套房屋的50%。
当然,并不是说女方提出离婚,就可以顺利离婚并且分割财产的。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如果男方不同意和女方离婚,那么双方就无法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来达到离婚的目的。此时女方只能向法院提出诉讼来离婚。
而法院是否判决双方离婚的标准,就是看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因此,如果男女双方并没有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存在,即使女方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法院也不会判决双方离婚。女方想通过离婚而分割该房屋50%份额的目的就会落空。
所以,面对这样的问题,如果夫妻双方并不存在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那么男方也不用太过于担心,女方提出离婚会导致自己的房产被分割掉一半。
另外一点,如果女方通过各种方式欺骗男方在房产证上写上女方的名字,在男方将女方名字写在房产证上之后,马上就跟男方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该套房屋,那么女方的这种行为已涉嫌欺诈,男方可以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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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全款买了房子,房产证加上女方名字后,女方提出离婚,男方该怎么办?
谢邀。
男方着实可怜,疯狂加班,省吃俭用就是为了全款买房。房产加名并办理结婚登记马上被起诉离婚,这估计有可能遇到所谓的骗婚行为。
如果单纯从法律上理解,男方将婚前全款购房的房产加上女方名字,属于男方对女方的赠与,房产属于共同财产。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赠与以房产过户为交付,不可撤销。
显然,这样的理解对于问题所述的情况是不公平。女方要求房产加名,办理结婚登记之后马上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房产,若是简单且笼统的这样适用法律,并且判决给女方一半的款项补偿,这不仅对男方不公平,也将导致此类骗婚骗财产现象的产生。
一般来说,对于男方赠与行为的理解应当认定为一种附条件性的赠与。显然这个赠与是以婚姻为前提的,如果婚姻不能继续,这个赠与条件视为不成就,赠与人应当可以撤销赠与。
但不管怎么样,房产加名行为属于赠与,女方结婚之后马上诉讼离婚,这个不管是从女方的主观意图或男方的赠与意思表示,还相对容易作出有利于男方的解释。若是结婚时间稍微拉长,一般来说,加名房产应当属于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予以分割。所以,建议在加名时签署协议,对于产权份额及分割方式等进行明确,进而避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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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悟空小秘书的邀请!
男方全款购买了房子。
通过相亲认识女方后,女方说必须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后,才去登记结婚。
房产证加上女方名字就办理了登记结婚。结果登记结婚的第二天,女方就提出离婚,要求分割一半的房产。
鉴于办理结婚登记的第二天,女方就提出离婚,所以,男方有理由认为女方是骗婚。
何为骗婚?骗婚,是指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或用欺骗手段缔结可撤销婚姻的行为。
骗婚,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登记结婚就是为了获得财物,得到财物后,马上就要求离婚;一种是故意隐瞒不利结婚的情况,比如有身体缺陷,有疾病等情况,而与他人结婚。
女方要求房产证上加上名字才去办理结婚证,办理了结婚证第二天就去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房子,就属于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的情形。
遇到此类情形怎么办?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为无效民事行为。
女方的行为是以与男方结婚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骗取男方财产的非法目的的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该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也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女方与男方办理结婚登记,其目的不是与男方成为夫妻,不是与男方共同生活,其真实的想法是为了得到男方的一半房产。所以,其与男方办理结婚登记就是其虚假的意思表示。一旦房产证上加上了她的名字,她的真实想法就马上暴露出来。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建议男方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为无效民事行为”为由提出反诉,要求认定房产证上增加女方名字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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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要把房产证加名字的概念搞懂。物权的实质是民事法律关系。女方提出离婚,从物权的角度看,如果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女方也不一定能得到房子。男方如何处理这样的问题。
01
房产证加名字
房产证加名字,有几种不同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夫妻加名字
这里大致又分两种情况:
①男方婚前买房,结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妻子的名字。
这个好懂,男方结婚前全款买的房子,之后,男女双方领取了结婚证。
这个时候,如果男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子上加上妻子的名字,我们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时候,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签字。
那么,登记机构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主要原因是,房子的物权是男方单独所有,在房子上加名字,相当于男方把房子的物权赠与给妻子。
②男方和女方结婚在先,买房在后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我们在这里不讨论夫妻之间进行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同)。
这样的情况下,即使房产证上是男方一个人的名字,其实还是夫妻共有的。
③男方婚前买房,加女朋友的名字,再结婚
从我们不动产登记的角度说,这不是加名字,而是交易。
他和第①和第②种的最大区别是:
第一,第③种情况需要看情况缴纳契税、增值税和个税,而①、②种情况是不需要缴纳税费的。
第二,第③种是交易,从缴纳税费的角度,我们只分两种人群,一是夫妻,不缴税,另外就是除夫妻之外,都可以走交易这个方式办理房子的转移登记,包括父母、兄弟姐妹在内,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房子买卖。
02
物权的实质是民事法律关系
我们把物权的这种关系说清楚,对于题主的问题有直接的作用。
为什么?
(1)物权从哪里来
我们从男、女两个层面来分开说明:
①男方取得物权
男方取得物权的方式,是他通过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房款而取得的。
那么,这套房子的档案有:购房合同、男方的身份证、户口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开发商的介绍信、购房发票、契税发票、户型图纸等材料,证明房子是男方通过购买的方式而取得的。
②女方取得物权
1)婚后取得
女方和男方结婚后,再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取得物权。
2)婚前取得
男方没有与女方取得结婚证,双方办理了转移登记,女方取得了物权。
女方取得的物权,从物权表面看,它的核心还是男方取得物权的对价——支付了钱款,意思就是说,女方取得的物权,从交易的角度,她并没有支付50%对价的钱取得物权。
婚后取得的物权,可以看做是男方将婚前单独所有的物权赠与给女方,不过,我们要明白一点,赠与有两种:不带条件和带条件。
我们在后面还会展开来说。
(2)权利怎么变
权利怎么变,意思是说,如果我们把物权看做可以动的物体,我们看看它是怎么变的,也就是它的运动轨迹,从哪个人变动到哪个人。
这里其实有两个含义:变动的方式和变动的方向。
①物权变动的方式和方向
仅从本案例来说,物权变动的方式就两种:夫妻财产约定和房地产交易。
物权变动的方向是从男方转变到女方。
(3)共有情况的变化
①共同共有
夫妻财产约定一般以共同共有为常见,我们不排除其他共有方式,为方便说明,我分别介绍,让大家好理解。
②按份共有
男方在婚前和女方通过交易的方式,将物权转移到女方名字,我们是按照按份共有的方式来约定男女双方共有物权的份额,这一点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查看民法典。
这里,我们就推定:男女双方各拥有房子物权50%的份额。
03
法院会支持女方的观点吗
我认为,不会。
原因是:
(1)从民事法律关系看,女方并没有支付对价取得物权
他们之间是房地产交易的方式,按照市场规律,购买的一方需要支付物权份额相应的钱款来得到,问题是,女方没有出一分钱,所以,这个物权是空心的。
(2)赠与物权是附带条件的
男方在婚后将产权赠与给女方,我认为,这样的赠与是附带条件的,那就是:希望夫妻好好过日子。而不是将双方打了结婚证作为赠与物权的条件,之后再反悔,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产权。
(3)女方并没有为家庭做出贡献
法院支持女方多分物权,那是从考虑女方带小孩、为家庭做出了贡献、女方经济能力弱等方面考虑的。
04
男方如何处理这样的问题
(1)要到官方的机构咨询
我说的官方机构主要指的是不动产登记部门,他们每天接触和办理类似的案例,有经验,懂法规,会针对男方提出的问题给出自己的专业意见。
比如说,结婚前办理转移登记,我们就碰到过类似的案例,男方的个人财产,婚前写两个人的名字,后来男女恋爱关系破裂,导致无法分割房子物权的情况,这样的情况太多了。
(2)办理单独所有的面签太多了
意思是说,不论男方还是女方,现在都喜欢在不动产权证上写一个人的名字。
(3)如果赠与给妻子,最好签订协议
也就是将房子的物权赠与给妻子,是否带条件,如果有条件,白纸黑字写清楚。
05
结语
在房产证上加名字,不动产登记机构一般从狭义方面去理解,指的是夫妻财产约定,而老百姓说的加名字,不仅指夫妻加名字,还包括兄弟姐妹、朋友之间相互加名字等。
所以,加名字,我们要从是否导致物权转移、是否缴纳税费等方面,综合判断加名字的内涵。
从物权变动来看,它的本质取决于是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看看这个物权变动的方式、方向和实质。
最后,我建议,针对类似的问题,老百姓最好到官方机构咨询,听取专业人员的意见,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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