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桌吃饭没喝酒,第二天死亡有责任吗?
→ℊ同桌吃饭没喝酒,第二天死亡有责任吗?
我舅舅是一名警察,他也碰到过类似的案子。
喝酒后的死亡,属于突发事件,很多人因为不懂法律,在不知情下背了黑锅,只能自认倒霉。在酒席上,有时不喝酒也会惹上麻烦,敬酒劝酒更需要谨慎一些了。
案例一:
2008年的春季,一场大雪过后,天寒地冻,屋檐下挂满了冰锥子,路边还残留了很多未融化的冰雪。
大年初三,李某刚走完亲戚回到家,屁股还没坐热,就被几个朋友喊去聚餐,妻子在他临走的时候,嘱咐他少喝点酒,未曾想到,这成了他们最后一次的谈话。
难得的相聚让大家比较放松,酒杯你来我往,不知不觉中大家多喝几杯。
聚会结束后,李某骑着自己的电瓶车准备回家,当时下着零星的小雨,出于好心的杨某喊住了他,一个人骑车太危险了,自己叫了的士,可以顺路送他回去。
李某的家在城郊,那里的地理环境不好,房子挨着房子,他家在小巷口的最里面,车子开不进去,离家大约还有30米的距离。
李某说自己下车可以走回去,让杨某不要下车了,还特意嘱咐的士车司机,路面结冰了,开慢一点,杨某看李某还比较清醒,简单交代几句,关上车门就离开了。
第2天凌晨,还在睡觉的杨某就被朋友的电话吵醒,说出事了,昨天一起喝酒的李某冻死了,就在离家不远的地方,现在死者的家属寻死觅活,非要我们给个说法,让杨某赶紧过来。
听到这里,杨某片刻也不敢耽搁。
死者家里已经来了好多亲戚邻居,把一起喝酒的5个人团团围住,要不是大晚上出去喝酒,李某就不会发生意外,李某的死跟他们脱不了干系,有人要求他们赔偿50万。
5个人觉得事态有些严重,答应和不答应心里都没底,家属的狮子大开口更让他们难以接受,于是偷偷地报了警。
很多人被带到了警局,每个人都在为自己辩护。
①一同喝酒的人这样辩解:当时正下着小雨,冬天的夜晚,路面容易结冰,大家觉得李某一人回家不安全,杨某可以顺路送他一下,已经尽到了告知危险的义务,再被要求赔偿内心不能接受。
②送李某回家的杨某辩解:自己出于好心找了出租车,送李某回去,下车的时候李某说离家只有短短30米,可以自己回家,当时他还比较清醒,和司机说了话,自己明明做了好事,护送他回来,现在反倒最大的责任都推给了自己。
③还有一位因为身体不舒服,没有参与喝酒的朋友,大部分时间都是他们在喝酒,自己在厨房烧菜,最后才陪大家吃饭,他们几个不停地干杯,自己啥也没做,觉得自己很无辜。
基于情况的复杂,警察当时给出了这样的建议:能和解尽量私下和解,一旦起诉上了法庭,怎么判决取决于法律。
①作为死者本人,有完全行为能力,知道醉酒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如果不能喝,可以拒绝喝酒,事实上还多喝了几杯,对其死亡肯定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②作为一起吃饭的另外5个人,不管有没有喝酒,当时确实存在劝酒的行为,没喝酒的也没有尽到劝阻的义务。
③喝完酒后,虽然杨某护送李某回家了,于是把所有的责任都推到杨某身上,确实不妥,大家劝酒的行为也是事实,因此所有参与吃饭的都要承担责任。
最终,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情况下,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一起吃饭的5个人共同赔偿25万块,并且签订了不再起诉的协议,这样的一起错综复杂的案件才得以解决。
案例二
谈生意,很多时候需要喝酒,这个案子就发生在酒桌上。
施某是一位批发商人,也是这次酒会的发起人,他邀请几位铺货商,一起去酒馆小聚,顺带沟通一下感情。
有一位叫杨某的铺货商因为要开车回家,所以没有参与喝酒,同桌的5个人,4个人一共喝了两瓶老白干,大家平常也经常喝酒,每个人的酒量心里都有数,两瓶白酒对他们来说并不算多。
宴席散了,杨某开车送施某回家,期间施某的妻子给他打过电话,质问他:这么晚怎么还不回家?施某接了电话也露出了不耐烦的情绪,在电话里争吵了几句就把电话挂了。
车子到了小区门口,施某说了家就在附近,他要去小卖部买包烟就下车了。
杨某认为,施某已经跟家人通了电话,自己走回去没有问题,于是施某下车后,自己也就回家了。
过了晚上12点,施某还没回家,打电话也是关机,妻子于是带着家人一起出来寻找,仍然不见踪影,大家都以为他去朋友家睡觉了,也就没有继续寻找。
第2天早上,在一间小废楼的旁边,有人发现了施某,脸色铁青,已经没了生命迹象,手里还拽着一包刚拆封的香烟。
警察来了之后,法医的初步推断:施某死于异物堵塞气管,窒息而死,属于意外死亡。
双方私下调解不了,家属最后选择了把喝酒的几个人全部告上了法庭。
法院是这样宣判的:
①施某是酒会的发起人,期间大家喝完一瓶都觉得时间不早了,施某却执意要开第二瓶,不喝就是不够意思,四个人又多喝了一瓶,所以施某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②施某的妻子也有责任,明明通了电话,知道了施某喝了很多酒,也在回家途中,没有想尽办法去寻找。
③而护送施某回家的杨某需要承担5%的责任,因为没有安全送他回到家中,需要赔偿十五万。
④同桌饮酒的另外三人,因为双方没有劝酒行为,加上临走的时候交待了杨某,让他务必护送施某回家,所以,就算他们陪同喝酒,也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对施某的死亡不需要负责。
写在最后
酒文化在我国源远流长,民间流传着“无酒不成席”的说法,借助喝酒交流感情本是一件挺好的事情,如果是因为劝酒或者喝多了,发生“乐极生悲”的事故,那就违背了一起喝酒的初衷了。
发生了意外,该怎么定责,上面的两个案子,已经初步说明了大概。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实施和推行,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意义重大,知法懂法成了全民的共识,民法的健全,可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如果第二天发生了意外,在排除了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出现以下四种情形,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了。
一、明知醉酒人有疾病不能喝酒,出现了因为劝酒诱发疾病的情况。
二、没有参与喝酒的朋友有没有责任?
①酒桌上没有劝酒行为的,没有参与喝酒的朋友,没有责任。
②酒桌上有劝酒行为,没有参与喝酒的朋友,如果跟着大家起哄劝酒,或者没有阻止劝酒行为的,应当负有告知和保护的责任。
但是,一般情况不喝酒是不需要赔偿的,有时也会遇到一些蛮不讲理的家属,也只能适当地人道主义捐助一下。
三、有些人在喝酒后驾车、游泳或做一些其他剧烈运动,没有进行劝说或劝阻,对醉酒者没有看管和照顾。
四、没有将醉酒者安全送达,交到家属手中,特别在大冬天很容易发生意外。
综上所述,只要饭桌上有人劝酒,全桌人都有劝阻的义务,无论喝酒者是否醉酒,都应该将他安全送到家里,并告知家属。
也有人提议,喝酒前应当签订协议,这是一个多么无奈的说辞。
不管怎么说,为了自己也是为了他人,在酒桌上还是理性一点,少喝酒,少劝酒,能喝酒的量力而行,不能喝酒的理性劝阻,只有尽到了自己的义务,才不会被别人找麻烦。
≘◔同桌吃饭没喝酒,第二天死亡有责任吗?
“喝酒出事,同桌人员赔偿”。这样的事情在生活中也很常见。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都增强了,无论干什么事情?只要有人员伤亡,那么一方就会想方设法告别人,要求别人赔偿。
这是好事,但同时也是坏事。
好事就是人们都知道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一些在酒桌上的人就不会像以前那样劝人疯狂喝酒了。相应地酒就卖出的少了,出事的人也就少了。这样的事情,除了酒厂和经销商不高兴,其他的人都是很高兴的。
坏事就是由于喝酒出事本来是自己的责任,但是一旦出事后都会自己推卸责任,告别人、甚至讹诈别人赔偿。这就给那一些有不良用心的人有了可乘之机。
几年前我曾办理过一起因为喝酒造成人员死亡的案件,案件的经过大致是这样的:
有一主人家因为办事的需要请人帮忙,既然是请人帮忙,那就免不了让人吃饭喝酒。于是主人家就在一个饭店内请客,让帮忙的人在一块畅饮一番。当时喝酒的有6个人,其中一个人酒量不太好,但是那天喝得也特别多,也是喝醉了。下午回到家里倒头便睡,家人发现情况异常,就连忙找当地的乡村医生看一看。当地的乡村医生按照醉酒处理,吊了一些葡萄糖水。
可哪知到了夜里,喝醉酒的人病情突然加重,于是就送往大医院紧急治疗,但是最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因为喝酒造成的死亡,因此死者的家属就不愿意了,要求喝酒的人赔偿50万。那一同喝酒的5个人都嫌赔偿过高,不愿意出。死者家属最后只得到法院起诉,为了扩大赔偿范围,死者家属将一同喝酒的5个人、请客的主人家、饭店的老板和乡村医生,共8个人都列为被告,要求他们赔偿一切经济损失80万元。
8个被告都觉得自己冤枉,都不愿意赔钱。
5名一同喝酒的人答辩说:是死者主动找他们喝的,他们有的人也喝多了、喝醉了。因此他们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死者的死亡可能是与喝的酒有关,因此应当告酒厂,而不应当告一同喝酒的人。
请客的主家答辩说:是他请6个人喝的酒,但是自己没有参与喝酒吃饭,他是好心好意,并没有想到害人,因此死者的死与他无关。
饭店老板答辩说:客人到他们饭店来吃饭这属于正常现象,饭店老板也不可能不让客人喝酒啊!因此他们自己喝酒出事与饭店是无关的,饭店是不应当承担责任的。
乡村医生答辩说:自己看病是出于职业道德和好意,病人家属要求医生给病人看病,作为医生不能见死不救啊!因此乡村医生没有过错,也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查明:5个一同喝酒的人有劝酒、灌酒的现象,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主家和饭店老板,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和管理义务,有一定的失职,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乡村医生医疗确实不当,存在医疗过错,耽误病情,亦有一定的责任;而作为死者本人,其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醉酒后所造成的后果,但是其仍然饮酒并且与别人划拳喝酒,对于其死亡,自身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后经过多方做工作,上述人员都承担了一定的责任。8名被告最终经过协商,自愿赔偿死者家属30万元了事。使这个复杂疑难的案件,就这么调解结束了。
这是几年以前的案件了,当时《民法典》还没有出台,因此还是适用《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
现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于相关案件又有了新的规定。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这条规定是指,那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且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当喝酒的人是成年人的时候,那么因为喝酒所造成的一些后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就应当理解和清楚,自己不能喝偏要喝,这也怨不得别人。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条规定也就是说,行为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够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行为人过错不明显的情况,依照法律可以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而这时候行为人又拿不出来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实际上无论有过错或者没有过错?都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因一同喝酒造成他人出事的事件,那么一同喝酒的人就应当举证出来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才能够免责,如果举不出来相关证据,造成一同喝酒的人死亡的,那么也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在实践中共同喝酒的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主要指以下几个方面:
1、没有劝酒灌酒的行为,没有猜拳拼酒的行为,最好是没有参与喝酒。
2、看到一同饮酒的人喝醉后处于危险状态的时候,主动及时将其送医治疗,进行抢救。
3、喝酒后尽到了相应的看管和照顾义务,主动将醉酒的人安全正点送到家。
4、对喝醉酒的同伴坚持自行回家,或者是驾驶交通工具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为,应当进行有效地提醒和制止。
如果这些个方面你都做到了,那么作为一同喝酒的你是没有责任的,但是必须有相关的证据能够证明。如果有一点你没有做到,那么就可以推定有一定的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规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这条规定也就是说,喝醉酒的人不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也应当对于受害人予以适当的补偿。
当然作为醉酒的人,在不能控制自己的情况下给自身造成一定损害的,那么其自身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不能要求别人全赔。
现单就你提出的这个问题:同桌吃饭没喝酒,第2天死亡有责任吗?
首先,这个问题不明确。
同桌吃饭没喝酒,是你没有喝酒还是大家都没有喝酒?或者是你喝酒了,死者没有喝酒?
如果大家都没有喝酒,那么死者第2天的死亡就与喝酒没有关系了。除非你是因为激将对方,让对方狠吃猛吃导致死者第2天撑死了,你才有责任。
否则的话,对方死亡可能是因为精神或者其他的疾病原因,与一同吃饭的人是没有关系的。不过,这都需要进行法医鉴定,也就是说作出一些因国关系的鉴定。
其次,当事人双方是否有过错?
如果本身喝酒的人是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的话,那么他喝酒出事是有一定过错的。你虽然没有喝酒,但是在喝酒期间有劝酒或者其他拼酒的行为,而导致对方喝多了、喝醉了,那么你也是有一定责任的。
在实际生活中,并不一定说你不喝酒就不能灌对方酒了。有的人用以茶代酒方术与别人拼酒的事例也很多了,你喝一大杯茶,要求别人喝一杯小酒,然后两个人对拼。
你喝茶喝多了,他喝酒也喝多了,那么他出事了,你是有责任的。
最后,再看看你有没有尽到相应的帮助和保护义务?
你没有喝酒,也没有与对方拼酒,但是如果你看到对方醉酒后放任不管,漠不关心,麻木不仁,导致对方出事,那么你的行为就是不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了。是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的,至少在道义上也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综上所述
喝酒出事,对大家都是没有好处的,所以大家在酒场上应当文明饮酒,以自己的能力能喝多少就喝多少。并且尽量不喝酒、少喝酒,特别是对于开车的朋友,开车的时候更不允许饮酒。
要牢记老婆出门的交代:少喝酒,多吃菜,老婆等着你平安归来。
╉ℰ同桌吃饭没喝酒,第二天死亡有责任吗?
对于这种情况,估计不同地方的法院的判决结果都不会一样,先分享两个醉酒死亡同桌赔偿的案例。
案例一:
2019年1月某日上午,董某电话邀请褚某(死者)到其家中喝酒,参加的还有李某、刘某,四人喝了几个小时啤酒。下午,褚某从董某家中离开。当晚,褚某摔倒在自家楼梯间致使脑部受伤,褚某妻子发现后将其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褚某妻儿认为3人在同饮时未对褚某加以劝阻,且明知褚某已经处于醉酒状态,却未将其送回家中,故诉至法院,要求3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褚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认识到饮酒及酒后回家的危险性,共同就餐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够取代其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故应对其酒后摔伤致死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组织者董某,同饮者李某、刘某明知褚某喝酒后回家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却未能有效地加以提醒和阻止,也没有将其安全送回家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3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8%共计4.6万余元。
案例二:
工头张某和包括洪某在内的五位工友去参加工友刘某儿子的婚宴,在宴席上洪某和两位工友喝了四斤白酒(其中洪某喝了二斤左右)。宴席结束后,众人回到了工地,洪某待在自己的电动轿车内休息。到了晚上洪某的家人发现洪某没有回家,而且打电话没人接,于是前往工地寻找。在车内找到洪某之后,洪某的家人拨打了110和120电话,医务人员在进行检查后发现洪某已经死亡,民警证实洪某的死因疑似是窒息死亡,排除他杀。
洪某的家人作为原告将举办婚宴的刘某和包工头张某及同席的其他四位工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审理认定洪某的死亡不能排除与饮酒之间的因果关系;众被告对洪某的饮酒行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客观上亦不存在违法性,洪某某的酒后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本案适用公平原则,众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适当补偿。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举办婚宴的刘某赔偿15000元;工头张某赔偿35000元;与洪某共同饮酒的两位工友各赔偿8000元;与洪某同席但未饮酒的两位工友各赔偿3000元。
回到题目中,第二天有人死亡应该看死亡的原因是否与喝酒有关,同饮者是否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从一些醉酒死亡的判罚案例可以看出需要承担责任的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酒席的组织者。
二、同饮且劝酒者。
三、未尽到劝阻责任者。
四、未尽到护送责任者。
如果以上几样都不是,那应该可以不承担责任,但是综合多地案例,基本只要同桌者即便没责任也会让出于人道主义拿一部分资金。
看到这里,是不是都不敢与人喝酒了,反正我现在轻易不敢与爱喝酒的人一起出去吃饭,喝喜酒时也尽量坐到都不喝酒的桌上。也听有人讲过,一群70岁的老同学聚会,酒宴开始前都签上责任书,一旦发生死亡,与其他饮酒者无关,不要求赔偿。可见,怕喝酒出事到了一定程度。
在我个人看来,在同桌人有人醉酒死亡的情况下,同桌未饮酒且未劝酒的就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毕竟能喝酒的都不是小孩子,本身就可以对自己负责了。
对于这种情况,你们有什么看法?
┲€同桌吃饭没喝酒,第二天死亡有责任吗?
感谢邀请!现在因同桌喝酒发生意外的情况确实比较多,赔偿也是逐渐地形成了惯例。这个问题,就我个人来看,要分几种情况。
情况一,同桌只吃饭没喝酒也没劝酒,第二天中午有人死亡,且死因与昨天喝酒没有任何关联。自然,不须担责。情况二,同桌只吃饭没喝酒也没劝酒,第二天中午有人死亡,但昨天喝酒是引发死亡的诱因或者直接原因,不须承担主要责任,出于人道主义精神,需要作一定的少量赔偿。这样的情况,只能自认倒霉,当然,也可能不追究你的责任。情况三,同桌只吃饭没喝酒,但有起哄劝酒行为,第二天中午有人死亡,且死因与昨天喝酒有关,则须按比例承担部分责任。以上纯属个见,代表不了法律的判定。总之,喝酒要适量。再深的感情,也需要细水长流。一时的疯狂,隐伏了太多危机。别人的悲剧,未尝不是你的悲剧。
↧♟同桌吃饭没喝酒,第二天死亡有责任吗?
因为在酒桌上多说了一句话,结果赔了3万元。
我一个朋友回老家参加同学聚会,结果乐极生悲,有位在烟草公司上班的同学当晚醉酒后倒在雪地里身亡。他那天感冒只喝了点饮料,也被告上了。
他在酒桌上说了句“同学见面不容易,大家要喝得开心”,被人当成劝酒了。
所以说,同桌酒后死亡,你当时喝没喝酒,与你能否免责关系并不大。什么情况下你得担责,什么情况你能免责,看了这三个案例,相信你自有判断。
案例一:领导滴酒没沾,却负主要责任
某天晚上,深圳某楼盘的保安小侯和小张正在值班,安保主任邀请他们在监控室里喝酒。
两位保安平时并不喝酒,又在工作时间,婉言拒绝。但主任叫来了他们的顶头上司保安队长,保安队长顾及主任面子,也劝保安过来参与。
小侯不好意思再推脱,就去超市花30元买了两瓶白酒。但主任和队长看看白酒却不喝,反而劝小侯和小张两个比着喝,并承诺他们喝醉了可以不值班。
小张用一次性杯子倒满“一口闷”,小侯不胜酒力,只能一次半杯。
很快,两瓶白酒见底,小侯歪在椅子上不省人事。而小张又去超市买了同样的白酒继续喝。
凌晨1点,主任和队长发现小张不行了,赶紧送到医院,但为止已晚。
凌晨2点,两人又将昏迷的小侯送进医院。小侯经抢救才苏醒过来,被诊断为中度酒精中毒。
这起案例造成一死一伤,主任和队长确实滴酒没沾,但他们用上下级关系将并不情愿的两位保安拉进酒局,并用管理关系劝酒,造成严重后果,有律师认为他们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案例二:不请自来酒后身亡,虽然劝阻仍要担责
李家四兄弟因家事前去一家酒店聚餐,路上碰到熟人周某。周某主动要求同去。
五人一起饮酒吃饭,几个人喝了两瓶白酒,但都是自愿饮酒,没有劝酒行为。
饭后,李某叫来两位代驾,并和兄弟一起劝周某将所骑三轮车暂存,同坐代驾车辆回家。
但周某认为自己没喝多,坚持自驾回去。大家就没再勉强。
周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回家途中与正常行驶的货车相撞,当场死亡。交警认定周某立负事故主要责任。
周某妻儿将李家兄弟告上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李家兄弟四人赔偿周某妻儿经济损失6.8万余元。
李家兄弟觉得憋屈,也无可奈何,只得接受现实。
该案中,死者周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李家兄弟虽然在酒桌上没有对周某恶意劝酒,并且也劝阻周某不要酒后驾车,但作为酒局组织者,他们对酒后的周某仍未尽到谨慎注意、及时通知、及时照顾和帮助等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应依法予以适当赔偿。
案例三:自愿饮酒突发病亡,及时抢救免除责任
公司几位同事在杨某家聚餐,杨某知道他们平时都喝白酒,就用白酒招待。几个人将一瓶白酒按当地“喝坐杯”方式平分喝下,各饮二两左右,期间并无推辞或劝酒行为。
“喝坐杯”是要好朋友间聚会较为随意的饮酒方式,客人自行决定喝与不喝、喝多与喝少,不劝酒,不闹酒。
酒后聊天时,姚某到阳台接了个电话,回来时情绪较为激动,没坐稳,跌倒在地。
杨某赶紧将他扶到床上休息,并询问情况,姚某清晰表达说没事,一会儿就好了。但杨某见他嘴唇发白,马上拨打120。
后姚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姚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等人赔偿因姚某死亡产生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死者姚某出现不适,到察觉其病情紧急送医的40分钟内,杨某等人已接近最大限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现有证据表明姚某并无过量饮酒行为,姚某死亡原因属突发疾病导致,杨某等人不存在过错,对姚某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三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同桌吃饭的人因饮酒身亡,出现这四种情况,你无法“全身而退”。
1、酒桌上有各种劝酒行为。哪怕是“不喝不够朋友”“喝就要喝个痛快”等言辞温和地劝酒,也极大可能让自己“惹火烧身”。
2、未将同饮醉酒者护送到安全场所。
3、未将饮酒者情况及时告知其家人。
4、发现饮酒者酒后驾车并未劝阻,或劝阻无效,就放任其行为导致出现交通意外。
这样看来,出去聚餐喝酒还真要小心翼翼了。小心使得万年船,随便参加酒局,确实存在一定风险。
我朋友那次还不是因为好心多说了一句话,结果赔了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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