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无法胜任本职工作,单位可以直接辞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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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员工无法胜任本职工作,单位可以直接辞退吗?其实很多单位在这一块都有误解,认为员工都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了,难道公司还不能辞退吗?公司当然能辞退,但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而且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很多单位也觉得委屈,这种情况下还要给经济补偿金?太不合理了吧?那么辞退的流程是什么?为什么这样规定呢?
为什么辞退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还要给经济补偿呢?
看过《劳动合同法》就知道,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已经给了单位设置试用期和录用条件的权利,最长可以有6个月,单位设定录用条件,也就是说,基本上员工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当前岗位,就属于不符合利用条件,单位完全可以在试用期考核出来,并且辞退员工,这时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但如果一个员工工作了好几年了,单位才说员工不能胜任,那么单位本身就存在责任,要么就是单位人才评估出了问题,要么就是单位提高了任职要求,当然也不排除员工主观上的原因。但不管怎么样,员工已经正常付出劳动这么多年,出现这种情况一定是双方都有原因。因此,只要员工在没有严重违纪、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必须要兼顾双方的利益。
如果员工无法胜任当前工作,单位正规的辞退流程是怎么样?要如何补偿?
对于这一块的法律规定,包括以下三个环节。
一、公司必须要能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当前工作,比如通过绩效考核等方式。
二、在上一点的基础上,公司不能直接辞退,而是要给员工一次机会,要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调岗。
三、在对员工培训和调岗后,公司要能再次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只有按顺序满足以上三个流程后,公司才能辞退员工。
此时必须要提前30天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然后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这里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就是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要么提前30天,要么给1个月工资做代通知金,说白了就是考虑到员工找工作的时间。
2、这里的经济补偿金,是按照我们的工作年限,每工作满1年,要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中不足半年的,按照0.5个月的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作为标准。
总而言之,员工无法胜任本职工作,单位不能直接辞退,必须要先进行培训或调岗,等再次证明不能胜任后,才能辞退员工,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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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以员工无法胜任本职工作辞退员工,操作起来是很难的。
员工入职就应让员工明白岗位职责,权责范围,要求员工在职位说明书上确认签字。
对员工的岗位职责及是否胜任,有明确的可操作可执行的考核标准,考核事项要告知员工。
不胜任工作,需要有员工的考核结论作为依据,而且这一考核结论需要对员工进行告知。没有告知的考核结论是没有法律效力也没有证明效力的。考核结论具体罗列员工工作中的哪些行为,使企业认为不能胜任工作。
员工被确定为不胜任工作,不能马上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是单位想当然地认为可以直接辞退。
想要辞退,必须达到以下标准:首先,单位应当有一套标准明确、行之有效的考核体系,并且员工已经知道有这个考核制度。;其次,要经过第一次考核证明员工未达到考核目标;第三,第一次考核不合格要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经过培训或调岗后再一次经考核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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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胜任工作,单位出具说明不胜任工作的情况,可以直接辞退。无需要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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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两种情况。一是该劳动者处于试用期阶段;二是劳动者已过试用期,属于正式员工阶段。
1、如果属于第一种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由以上条款可知,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无法胜任本职工作,单位是可以直接辞退且无需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的。
2、如果属于第二种情况,单位不可以直接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由以上条款可知,劳动者如果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应该先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给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也就是说要给劳动者机会,如果劳动者经过培训或换岗还是不能胜任,单位提前30天通知才可以辞退,不提前通知则需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如果不经过培训或换岗,直接辞退,需要支付的则是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按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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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能马上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可能涉及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要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笔者前一段时间刚好经手过这样的一个案件,是一个私立学校与一个聘用的老师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老师教一段时间后,学校认为该老师教学水平、态度有问题,与其它老师存在矛盾,也不受同学欢迎,就通知换岗到文印室上班,随后几天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之后,老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以及法院都认为学校以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关系,但是提供的证据都不足以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因此都认为学校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因此,要注意的是,第一,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当时就要固定掉证据,然后还有有证据证明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第二、用人单位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要么就是额外多支付一个月工资了。
第三、这种情形属于无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要根据劳动者工作的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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