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只要是法律不禁止的事,都可以做”,这种说法对不对?
✲⊕有人说“只要是法律不禁止的事,都可以做”,这种说法对不对?
谢邀,法律上面还有一个公序良俗,还有一个道德良心,一切都是看自己想怎么活。[灵光一闪][抠鼻][抠鼻][抠鼻]
↫≠有人说“只要是法律不禁止的事,都可以做”,这种说法对不对?
从理论上讲“法无禁止皆可为”,实际上也确可以这样做。但是,在现实社会生活运行中,仅靠法律来维持是远远不够的,还需大量的道德规范、纪律要求、习俗约定、规则执行、条例立标等等来共同维护。法,是社会运行规则的最高和最终体现者。
❧⇢有人说“只要是法律不禁止的事,都可以做”,这种说法对不对?
此话要分两头说。
对于私权利来说应当遵守“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就都可以做。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只有这样才可能搞活市场、促进流通、增加就业和税收。
对于公权力来说应当遵守“法无明文不可为”原则。一般来说,行使公权力前应当首先找到法律依据,否则就可能违法。因为公权力是为公共利益而设置的,但具体掌握公权力的却是个人,而个人是有私心和私利的,如果不控制掌握公权力的人,那么行使公权力的过程极有可能不当地损害私权利。在法律范围内才可行使公权力,这是对公权力行使者的极大的限制。但问题是公权力的范围也非常广,事实上也很难做到使每一个公权力都得有相应法律依据,而且有时也很不合理。比如,局长要求全局干部晚上开会,某干部问,局长让我们开会有什么法律依据吗?局长让大家开会的决定,行使的显然不是私权利,而当然也是公权力,但其实,这样的公权力的行使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而且,如果类似这种也要有法律依据的话,那么行政效率就会非常非常的低,这同样不符合公共利益的维护。因此,行政法学者提出了“权力性行为”的概念。认为只有公权部门的权力性行为才需要法律依据,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而公权力部门的内部行为等非权力性行为,如上例的开会则不需要法律依据。这个理论是比较符合实际的。当然,有时对于权力性行为与非权力性行为的区分也是比较困难的。如行政指导、行政协助、行政调解等。
︶✕有人说“只要是法律不禁止的事,都可以做”,这种说法对不对?
人除了不违反法律外,还有制度、乡规民约、纪律的约束。“只要是法律不禁止的事,都可以做”,这句话过于片面,难道违背道德和社会主义价值观的事也可以做吗?回答是否定的。逃得了法律制裁,却难逃良心的遣责。
⇦Ⓞ有人说“只要是法律不禁止的事,都可以做”,这种说法对不对?
“只要法律不禁止的事都可以做”,这种说法是对的,但是有前提条件,而且还不完整。
——前提条件:第一,从事的是生产经营活动。比如开店、办厂,搞经贸流通,包括农业种植、养殖,等等。第二,到政府部门办理各种审批事项,也就是到政府办事。比如土地、规划、环保、立项审批,工商注册,等等。
——不完整之一:日常生活中,我们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还要遵守公序良俗,也就是社会秩序、社会风俗和社会道德。
法律,是告诉人们:什么事是禁止的,不可以做,如果做了有什么后果。但是,任何法律立法当时都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我们的生活中有了,而且还要遵守——公序良俗。
——不完整之二:完整的说法是三句话: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皆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第一句指的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国家公职人员在从事公务活动中,必须坚持依法办事。
第二句针对的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对于政府而言,不仅要谨慎运用手中的每一份权利,更要尊重公民的每一份权利。
第三句针对的是公家公职人员的不作为行为。
以上,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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