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缴费年限是否包括医保,医保的规定年限一定要连续吗?
视同缴费年限是否包括医保,医保的规定年限一定要连续吗?
网友解答:
这是一个好问题,社保缴纳过程中有视同缴费年限,那么医保缴纳过程中有没有视同缴费年限呢?其实这也是有的。同时医保的累计年限关系到未来住院看病的报销比例,所以非常重要。我们未来在办理退休时,一定要将社保的退休和医保的退休全部办理完毕,针对自己过去的工作历史进行反复核对,该争取的权益一定都要争取到。
我国的医保体系比社保体系还晚。社保体系是在1994年开始向全国实施的,而医保体系的第一份文件是1998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之后开始具体方案的实施。大部分的省市自治区是在2001年开始推行,有些地方都到了2004年才正式实施。所以这就造就了医保体系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其实比社保体系还要长。
但是我们如果想享受退休后的终生医保报销,那累计缴费年限要求其实比社保的养老金缴费年限要求还要长。目前社保只需要累计缴纳十五年及以上,那么在抵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就可以领取养老金。但是职工医保规定是要求男性累计缴费25年(女性累计缴费20年),才可以在退休后不再缴纳每年的医保,享受到终生的医保报销待遇。其中关联到视同缴费的规定是:视同缴费可以最高计男性20年(女性15年),但是在所有医保缴费记录中,必须最少有5年(有些地方是10年)的实际医保缴费记录。
为了简化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其实医保做了一个简单的类推,那就是在本地区正式实行医保缴费时间之前,如果劳动者已经缴纳了社保,那么这些社保缴纳期间将都被视同视同医保缴纳期。也就是说双方保持一致的认定。再解释一遍,也就是说如果医保还未开始时,劳动者已经缴纳了养老保险,那么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也可计算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这样的认定其实完美的解决了许许多多复杂的情况,例如下岗职工的医保视同缴纳期限的认定,一些原来在国企工作,后来跳槽进入私企工作的人的医保缴纳期限认定。对于劳动者来说,只要搞定了自己的社保缴纳期间,那也相当于搞定了自己的医保认定期限。
当然国家针对劳动者抵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医保缴纳期限仍然没有达到标准的,也有着扶持措施,那就是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抵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医疗保险缴费累计达不到规定年限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费的,可以认定为缴费年限届满。但是目前有些地方规定,不允许一次性补缴,容许退休后继续每年缴纳医疗保险,直到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为止,或者补缴几年后才容许一次性补缴。
退休后有一份社保,有一份医保,这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大家可别马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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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我按我们当地城镇职工医保作一个举例。我们的职工医保规定是,退休年龄时连续缴费男性25年(女性20年)即可不再缴费而享受医保退休待遇,其中视同缴费可以最高计20年(女性15年),必须有5年的实际医保缴费。
在实际操作中,因为城镇职工医保是2000年左右才实施,那么,2000年之前的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和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均可算作医保的视同缴费。但是,不能有断缴脱节,如有人1992年前有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但1992年至2000年有停缴养老保险的年度,仍不可计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有停缴年超期的,不能算医保”连续缴费”(讲清零容易激怒众人),所以虽说是连续缴费达到25年的男性,除非是35岁参加工作并有养老保险的连续缴费和医保连续缴费,在60岁时正好达25年医保缴费,我们二十岁时参加工作的,实际也需要医保缴费至退休那个月。而且,我们2005年改制时,一大批2000年前退休的人,改制前退休职工的医保由单位(国企)代缴,在改制时职代会对改制方案中就有要求由国资委负责继续给已退休职工代缴医保至满足医保缴费年限享受医保退休待遇。
职工医保讲究的是连续缴费,有人以为缴足25年(男性)后可以停缴医保等待退休年龄时完全可以享受医保退休待遇,别天真了!象我们这些前些年退休的老人,如退休前有一两年停缴医保的(尽管连续缴费己达年限)仍需补缴停保那两年的医保费用(和因缴费不足年限而一次性补缴的人一样)才能享受医保退休待遇。而补缴医保时,没有医保个人帐户的钱返还,为这事的质疑,.我曾经在当地网络问政论坛上要求市政府解答,后转到市人社局公开回复,说医保规定就是这样,如果不愿意补缴可以不补缴,但不能享受医保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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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首先要告诉题主,视同缴费年限有养老保险,当然也就有医疗保险。
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具体地说呢,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由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国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4年1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1995年6月30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5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私营企业职工、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1996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城区街道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1998年6月30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8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退役前的军龄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从地方上直接招收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服役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均可以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家规定,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年限,办理退休的时候是不需要连续的,但是一定要累积年限超过国家规定的这个退休年限就可以了。当然你的视同缴费年限,也可以计算到你的累积缴费年限当中去。但职工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性一定要缴足25年、女性要缴足20年(少数地方男性要缴足30年、女性要缴足25年),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才能享受免费终身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退休的职工,退休时如果医疗保险缴费累计达不到规定年限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费的,可以认定为缴费年限届满。
特别提醒: 实施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办法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工作年限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和职工未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能计算为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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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视同缴费年限有养老保险,当然也有医疗保险,尤其是医疗保险,我们国家正式缴费的年限大约是在2001年开始,所以在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并且有工龄的个人,那么都会计算成为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但是医保累积的交费年限,退休远远要超过养老保险累计交费年限。退休的要求。目前我们国家医疗保险男女都是不一样的,男性一般是25周年或者是30周年的累积年限,女性一般是20周年或者是25周年的,累计年限才可以办理退休。
所以很多人在办理退休的时候都不具备这个累积交费年限的要求,那么是可以一次性在退休之前直接补交完成所有的年限,直接办理退休,并且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
医疗保险的年限不需要连续,但是一定要累积年限超过国家规定的这个退休年限就可以了。当然,你的视同缴费年限也可以算在你的这个累积交费年限当中去,这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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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这是个很多人都比较关心的问题,愿意在此做一个比较详细的解答。
第一,职工医保也有视同缴费年限。
我国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即国发(1998)44号文件精神来进行制度设计的,由于发文时间为1998年12月24日,所以我国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最早的从1999年开始,最晚的从2004年开始,在医疗保险制度没有全面推行之前,养老保险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其参加工作的年限也属于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如果已经缴纳了养老保险,而当地还未开始缴纳医疗保险的地区,其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也可计算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第二,医保规定的缴费年限为累计年限,不是连续年限。
在退休人员达到退休条件前,如果要在办理退休后终身免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保退休),其缴费年限是由各地方政府来进行规定,男性累计缴费年限为25年到30年,女性累计缴费年限为20到25年,各地规定不统一,一般相差5年左右。各地规定的这个医保缴费年限,其中就包含了视同缴费年限,同时如果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有的地方还规定了实际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0年,才能享受医保退休待遇。
第三,退休前没有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怎么办?
对于退休前没有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的,有的地方规定可以一次性补缴,补缴完成后即可享受免费的医保待遇;有的地方则不允许一次性补缴,可以在退休后继续缴纳医疗保险,直到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为止,方可享受免费的医保待遇。
总之,医疗保险也和养老保险一样,只要养老保险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医疗保险也同时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待遇,如果先缴纳了养老保险,参保地还没有实行医疗保险的地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视为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是累计缴费年限而不是连续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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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首先,肯定的是视同缴费年限包括医保。
医保缴费一般断缴不可以超过三个月。
三个月内补交医保,可以连续计算医保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医保和实际缴费医保年限合并成最低缴纳医保年限。
有的地方是,即使视同缴费年限医保达到最低缴费年限,也必须实际缴纳医保年限满五年,才可以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这里不包括“中人”,也就是退休时,没有实行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政策前,办理退休的人。
在实际操作中,有的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是自愿离职的。由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当时没有能力缴纳医保的。有的地方可以到退休年龄时,一次性补齐医保,但补交是按退休年份的每月缴纳医保的额度,补交以前所欠的医保。补交医保后,六个月后,启动医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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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企业职工社保的视同工龄年限、包括医疗保险的年限;
养老保险的交费、可以中断,中断后、可以继续交费,但不能一次性补交;到法定退休年龄、交费不满最低15年的,可以继续顺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以领取退休养老金;
职工医疗保险交费、不能中断,交费中断超过三个月、以前的交费年限不能累积使用,再交费后、重新计算交费年限;职工医保交费、男职工满25年一30年,女职工交费满20年一25年,就不用再交费、终身享受医保待遇;
企业职工有视同工龄的,到退休年龄时、医保交费年限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交;医保交费年限交费不满年限的、不影响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和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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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视同缴费年限
,主要指的是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实施过了缴纳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连续工龄。知青上山下乡时间、复退军人的军龄一般也可以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并不是无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
但是,有关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的时间比养老保险要短得多。
从1991年开始全国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8年,国务院才开始推动各个省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一些地方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能在2002年以后了。
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一般是以地级行政区为主,个别地区还以县级区域为行政单位。国家允许各地根据当地的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制定当地的医疗保险政策,国家没有统一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门诊起付线高低、医保缴费的退休年限等等。
绝大多数情况,各个地区都是将实施医疗保险制度以前的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都视同为医保的缴费年限。不过为了防止只有视同缴费年限,没有实际缴费,很多地方对于实际缴费年限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说天津市要求退休缴费年限男同志满25年,女同志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
南京市、杭州市、深圳市也是要求实际医保缴费年限满10年。
2009年国家出台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接续暂行办法》,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时,仅仅转移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统筹基金不划转
。这种情况下,接纳老人并退休的地区会非常吃亏,因此当地要求实际缴费最低年限也是正常的。
我国正在建立全国统一的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未来将能够实现个人信息实施和对,及时查询参保人员缴费状态。有效实现医疗保险的参保衔接,减少重复参保问题。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多数地方要求都是累计缴费,不论中断与否。不过医疗保险一旦中断,再次参保各地都有规定3~6个月的医保等待期。因此,并不划算。不过,一般来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医疗保险缴费符合国家规定年限,可以
从办理退休次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
所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实非常复杂的,主要原因还是由于目前我国医疗保险统筹层次较低,各地统一标准较少产生的原因,相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医疗保险也会跟养老保险一样,逐渐提高统筹层次,最终实现全国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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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那要看是哪个地方,山东威海医疗保险是必须退休以前连续缴纳,不能累计,没有视同缴纳,如果想办退休必须一次补缴,要不退不了休,并按山东省内平均基数缴,别的地方退休是高兴的事,威海这边有的需补八九万,想想老百姓,下岗工人有多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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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是指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的工龄,只要退休时人事档案里的报到证、招工表、转正定级表、工资变动表等材料能真实体现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实际的劳动关系,那么这些工龄就可以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青,其军龄或上山下乡期间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值得一提的是各地“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的建立时间不同,所以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点也不同,比如上海是1992年建立的试点城市,而全国大部分地区是在1996年才建立起来的。
另外,根据社保法的规定,“视同缴费年限”并非职工无需缴养老保险费用,只不过这一费用是全部由政府承担的。
医疗保险也有视同缴费年限。
建立职工医疗保险的时间比养老保险更晚,1998年国务院才推动全国范围内建立职工医保制度,基本上1999年底才基本完成,晚的地区到2002年1月1日才完成。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很重要
我们都知道退休后能领到养老金的条件之一就是养老保险累计缴纳年限满15年,倘若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如果加上“视同缴费年限”后达到了15年的要求,那么退休后也是可以领取养老金的。
这就体现了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重要性。倘若没有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又不足15年,那么只能一次性补足(之前允许)或者延长缴费年限,推迟办理退休、推迟领取养老金的时间。
但无论是一次性补足还是延长缴费年限,补缴的费用都是由个人承担的,这无疑加重了个人负担。
即便是实际缴费年限满足最低15年的要求,认定上“视同缴费年限”也能在计发养老金时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待遇,对养老金发放水平是一种加持。
这就是为什么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时候“翻箱倒柜”的寻找“工龄表”等材料的原因,正体现了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重要性。
与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一样,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一样很重要:
《社会保险法》规定: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也就是说要想退休后在不继续缴纳医疗保险的前提下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那么累计缴纳年限就必须满足最低年限的要求。
这里的“最低年限”各地规定不一,大部分地区规定男性累计缴纳满25年、女性满20年。
但也有特殊的例子,比如比如深圳、杭州、上海和广州不做性别上的区分,分别要求要有21年、20年、15年、15年的累计缴费年限。
这里所说的“累计年限”也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假设退休时认定不上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又达不到规定的要求,那么退休时或者一次性补足,或者延长缴费年限。
与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足或延缴一样,医疗保险一次性补足或延长缴费也需要退休人员自费,这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在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标准上各地也存在差异:
1.绝大部分地区要求把“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前的档案记载的实际工龄视同为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比如某地是1999年建立的职工医保,那1999年前的工龄可以作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有的地区则要求实际缴费年限必须达到一定年限才能退休后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不是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满足最低要求就可以。
比如南京、深圳、杭州要求实际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0年。比如南京某男性退休人员实际缴费年限9年、累计缴费年限20年,即便29年已经达到了25年的最低要求,但实际缴费年限9年不满足实际缴费年限不短于10年的规定。此时只能补缴1年才能在退休后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以上说的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来说,2004年1月1日社保并轨之前的人事档案记载的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
医疗保险的年限必须是连续的吗?
办理退休时医疗保险的年限要求显然不要求连续,从名字上也可以看出,要求的是“累计”年限。
同样的道理,“视同缴费年限”也不要求连续,比如1992年-1995年有档案记载了连续工龄,那么这4年作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996年没工作,1997年-1998年两年中又记载了连续工龄,那么这两年也算视同缴费年限。这样算下来就是6年,中间并不要求连续。
但是对于在职人员而言,医疗保险最好是连续的,否则影响医疗待遇:
如果参保人医疗保险断缴超过3个月,重新参保后,各统筹地区可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在等待期内,将无法享受正常的医保待遇。
综上来说,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都有“视同缴费年限”上的认定,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不要求连续,只要能认定工龄就可以;对于在职人员而言,各地设有3-6个月的等待期,这期间是影响医疗保险待遇的,所以尽量不要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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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企业的过渡期已结束,自1993年全面实行社保改革以来已过了26年,视同缴费年限已经成为工龄里面的一部份,和医保,医保规定年限,甚至和你的社保实际缴费年限是两个概念,完全不是一回事,自1993年以前全国没有施实社保改革之前,企业的员工退休工资统统由企业负担,从1993年开始,企业把退休工人从企业脱钩,每位员工向社保缴纳社保和医保,由社保中心全面接管了企业的退休员工退休养老金的发放,工人的工龄自1993年之前的没有参保的工作年限,视作视同缴费年限,在10年企业过渡期内视作视同缴费,说通俗一点,视同缴费年限就等同於各位退休工作时间的工龄,和实际缴费年限相加等于你的总工龄,和社保局实际缴费只是在计算每一位企业人员退休养老金时是其中的一个条件至关重要,社保法规定,每一位退休人员除实际年龄到达规定退休年龄外,社保实际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5年的缴费最低门槛,医保缴费必须达到男25年女20年的缴费门槛,这两项保险和视同缴费年限半毛钱关系也没有,请大家不要钻进认识上的误区,记住,视同缴费年限只是你参加工作的工龄里的一部分。而事业单位现在正处在10过渡期内,视同缴费含有重要意义现在不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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