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没到期,但已到法定退休年龄,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没到期,但已到法定退休年龄,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网友解答:
劳动合同没到期,但已到法定退休年龄,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题主没有说清楚自己的具体情况,比如社保缴费是否达到了退休规定,单位是否愿意聘用你等,所以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01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规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劳动合同自然失效,如果你的社保缴费年限符合退休规定,可以请单位正常为你办理退休,即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享受退休人员医保报销待遇了。至于今后是否还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就看你和单位是否两厢情愿了。
如果用人单位愿意继续聘用你,你就属于退休返聘人员,可以和单位签订《劳务协议》,以民法约束双方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想终止劳动关系,就先光荣退休吧。这种情况用人单位不需赔偿。如果你还想继续工作,就另找单位,继续发光发热了。如果不想继续工作,就安享晚年,尽享天伦之乐吧。
02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不符合退休规定
(1)本地参保或虽属于外埠参保,但缴费满10年
这种情况需要继续缴纳社保,如果用人单位愿意继续聘用你,建议和单位协商,争取单位愿意为你继续缴纳社保,但单位需要去社保部门办理手续。
如果用人单位愿意继续聘用你,不愿意为你继续交社保,想建立劳务关系,就看你自己怎么想了。是否继续合作,看你怎么决定。如果是外埠参保,你可以把社保关系转到单位参保地的街道社保所,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保。如果是本地参保,你可以把社保转移到自己户籍地所属的街道社保所,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保。这两种情况,都需要交够年限,延时办理退休。
(2)外埠参保,缴费不满10年
首先确定你已经没有办法在当地退休了。社保关系需要转移到自己家乡,也就是户籍地,或者其他缴费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地区,二次处理。意味着你可以继续缴费,缴足年限,延时办理退休。
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所有外埠地区,你的社保缴费都不满10年,只能转回自己的户籍地。你既可以继续缴费,交够年限,办理退休,如果实在没钱,交不起,也可以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无论男女,满60岁,一次性补齐至15年,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虽然和城镇职工养老金比,待遇低很多,总好过没有。这样做应该属于退而求其次的无奈之举。
至于和用人单位的关系,就看你们双方的意愿了。双方愿意,可以继续合作,但需要重新建立劳务关系。如果任何一方不愿继续合作了,终止劳动关系,一拍两散,没有赔偿。你可以另做打算了。或另找单位,或彻底光荣退休。
我是“水流云在草青青”,认真诚恳的退休顾问,欢迎大家加我的关注,查看更多社保及退休文章。愿天下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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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实施条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虽然终止了,但对于你个人应该没什么特别的影响,大部分单位选择是让员工继续上班。
第一,达到退休条件的帮助办理退休。
我们单位目前这种情况就比较多,公司和员工配合都非常默契。如果达到退休条件,即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社保缴费达到十五年以上的,该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办理退休就配合办理,这边该上班的继续上班,退休办完了,仍可继续在公司上班,唯一不同的就是不再为其扣缴五险一金,员工到手工资增加几百元,公司也要节约一部分人力资源成本。退休办完了,员工既在公司上班领工资,社保还有一份退休金。
第二,社保缴费未达到退休条件的,继续为其缴纳。
虽然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属于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单位既然知道你即将达到退休年龄,而劳动合同没有到期,这说明用人单位是给你留有余地的,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可以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也就是说仍然可以在公司继续上班,该缴纳的社保继续缴纳。有人说达到退休年龄的单位无法缴进去,但《社保法》要求是可以继续缴纳的,我们单位的操作实际证明也是可以继续缴纳的。
总之,劳动合同没到期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法律层面理解,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单位协助办理退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社保缴费年限不够的,只要单位没有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仍然可以继续进行社保缴费,直到达到十五年为止,这也是社保法所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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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劳动合同没到期,但已到法定退休年龄,针对此情况有两种不同观点:
1.虽然提供劳动者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如果其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那么双方间的关系也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不宜认定劳动合同终止。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是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情形之一。不论其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提供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就已经不符合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提供劳动者与接受劳动者间就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在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支持了第二种观点。
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退休规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当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 在社保缴费年限符合退休的规定时,可以请用人单位办理退休,即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享受退休人员医保报销待遇。
今后是否还在原单位继续工作,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行决定。如果用人单位愿意继续聘用就属于退休返聘人员,可以和单位签订《劳务协议》,以民法约束双方关系。
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规定
这种情况可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分情况处理:
(1)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2)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3)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4)个人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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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根据您的问题,结合本人实际工作经验,分析可能涉及以下几种情形,针对不同情形为你提供配套的解决办法,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在回答问题之前呢,先带您回顾4个知识点:
一是常见劳动合同种类;二是劳动合同的有效性;三是法定退休年龄的要求;四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只有弄清楚上述4个问题,分析可能涉及的情形,才能对症下药。希望我的要能对您有用。废话不多说,把脉开药啦:
第一部分:把脉,温故知新
一、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我们首先看看法条是怎么说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乍一看法条,可能您还是不清楚。接下来我从有效和无效两个方面帮您缕一缕。
解析1何为有效:
一份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1.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
;行为能力是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有法律上认可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来说,一个12岁的小孩不具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能力,因为法律上认为一个12岁的小孩根本不能够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含义。通常,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能力的。
2.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所谓强制性规定就是当事人不能约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办的权利义务。如《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一个月以上的试用期,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条款将视为无效。
3.劳动合同需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
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意思表示真实,任何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另一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解析2何为无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怎么理解无效呢:无效的劳动合同就是指由当事人签订成立而国家不予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
但是无效合同却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不发生履行效力。
1.劳动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比如:如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企业与未满十六周年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劳动合同就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劳动者与矿山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保护条件不符合《矿山案例法》的有关规定,他们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2.订立劳动保同因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而无效。
比如: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应聘的劳动者并没有这种资格,提供了假的资格证书;如一家小型化工企业招聘三班倒的化工工人,所以不能用孕妇。但有的妇女来应聘,故意隐瞒其已怀孕的情况,应聘上岗后不久就提出已经怀孕不能倒班上岗等等。
3.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
。比如:劳动合同简单化,法定条款缺失,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单位的安排”等霸王条款。
劳动合同的无效有两点需要注意:
(1)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要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这一点常常被忽视。由于普通人对于无效原因的理解会发生偏差,法律将确认无效的权利限制在了仲裁和诉讼,从而保障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中,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无效条件消失的,应当按照合同有效处理,尽量促使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二 、常见劳动合同种类
1.全日制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期限又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我们大部分人签订都是全日制劳动合同。
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特指公司与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一般来讲,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合同,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既可以订立书面协议,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但实操过程中,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同时与两个或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以书面形式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主要是为了规避劳动法律风险。
3.劳务协议。
一般适用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鉴于劳动者仍能够为原供职公司创造价值,经劳动者本人与按公司协商一致,由原公司供职在劳动者退休后进行返聘,仍留在原供职公司工作。
实操过程中,一般由劳动者与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协议》,以劳务派遣返聘形式在用工单位(原供职公司)工作。
三、法定退休年龄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之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劳动合同终止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2款之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解析1:什么是劳动合同终止。通俗来讲,
所谓劳动合同终止就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解析2: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的条件大致有两个,
一是劳动者已退休
;
二是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或者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由以上2点可知:
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能退休享受基本养老金≠劳动合同终止。
因为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劳动者退休,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者退休但并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劳动合同是否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退休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除非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第二部分:开药,拨云见雾
解决问题,一共分为4步。
第一步:分析确定您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情形1有效。那么恭喜您,那么直接进入第二步。
情形2无效。那么很遗憾,您需要做两件事。一是与公司协商处理。二是协商不成,直接走法律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
解析: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如果双方约定的报酬高于用人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工资水平的,除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外,劳动者已经给付劳动的,劳动报酬按照实际履行的内容确认。
第二步:分析确定您本人签订是什么种类的“劳动合同”。
情形1.全日制劳动合同。那么恭喜您,直接进入第三步。
情形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那么很遗憾,你可能随时被终止用工,且无法得到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解析: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应该通知另一方。通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通知的形式。任何一方提出终止用工都不用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
但也不是无药可救,非全日用工主要有5个特点:
1.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2.非全日制用工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4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5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如果不符合上述5个特点,那么您可以直接返回第一步,参照情形2处理。
第三步:分析确定您是否符合法定退休年龄。
情形1:符合。那么恭喜您,直接进入第四步。
情形2:不符合。那么您大可不必担心已到法定退休年龄,该怎么办了。您距离退休还有一段时间。
补充:
实操中,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第四步:分析确定您是否符合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即
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情形1:符合。那么恭喜您,您有以下两种选择:
1.按期退休,回归家庭,去享受退休生活。
2.与原供职公司协商,是否可以退休返聘,继续为公司发光发热。如果返聘,建议您签订正规的《劳务协议》,同时要求公司为您缴纳意外伤害险或者雇主保险,确保您的人身安全,切记千万不要裸奔哦(不缴纳保险)。
情形2:不符合。那么很遗憾,您需要分析不符合的原因。一般来讲,无外乎以下两个原因:
1.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或者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25年和实际缴费年限5年的(此年限为沈阳市要求,全国各地会有一些差异)。
解决办法有3种: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趸缴至满十五年。趸缴基数为趸缴时上年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趸缴比例为趸缴时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趸缴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趸缴期间缴费指数为1。其基本养老金按趸缴时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2)转移合并养老账户。原在外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户口迁入现工作城市的,养老保险关系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规定转移至现工作城市,符合养老待遇领取条件的可享受相应待遇。
(3)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25年和实际缴费年限5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缴足所需保费,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继续按月缴费,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待缴足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后,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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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
职说社保
〕观点:
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关系的终点站
,不管劳动合同到没到期,员工和公司的劳动关系都会结束。
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够15年,公司协助办理退休,次月领取养老金;如果
养老保险未满15年,但是法定退休年龄已到,该怎么办?
如果您也存在类似的疑惑,不妨来看看这两个解决方案!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还能强制公司给员工交社保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
在建立劳动关系的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缴纳社保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12条规定: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
注:《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
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
小结:
每个城市可能规定有所不同,但是在北京,
用人单位要不要给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缴纳社保的主动权在于【公司】
。
如果公司不继续留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可以依法解除,无须赔偿经济补偿金;如果继续履行合同期限,双方用工关系变为劳务关系,
不为员工缴纳社保也不违法
!
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不足15年领不到养老金怎么办?
第1个方案.如果参保人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超过10年,且是女工人身份
,建议优先选择户籍所在地办理个人缴纳【
自由职业者社保
】。
因为,首先
自由职业者社保女性参保人法定退休年龄是55周岁,可以正常缴费5年
,累计够15年再办理退休;
其次,
两者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年限可以无缝对接
,不仅
养老保险累计15年,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
。而且
医疗保险累计够指定年限,退休后享受终生医疗报销
;
最后,
两者的养老金计算公式相同
,如果影响养老金的各因素相同,退休时领到的养老金不会缩水。
注意:
如果工作地非户籍地,
工作地社平工资高于户籍所在地,符合工作地社保一般账户且缴纳工作地养老保险超过10年的参保人
,可以选择在【
公司所在地社保局
】缴纳自由职业者社保,领取
工作地养老金待遇
。
第2个方案.如果
女工人养老保险低于10年,或者女干部、男性参保人年限不足10年
,想提前退休的话,可以选择转户籍所在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社保转入城乡居民社保的话,必须在
城乡居民社保的法定退休年龄
(现行政策男性女性都是60周岁)时进行。
虽然
两者养老金计算公式不同,且可能会少领养老金
。但是,值得庆幸的是,不仅城镇职工社保【
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可以并入城乡居民社保个人账户
】多领个人账户养老金,而且【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也可以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社保的缴费年限
】多领基础养老金。
写在最后的总结:
为了退休后尽早领到养老金,安享晚年,
一定至少要在退休前15年开始准备交社保
。而且,养老金遵循【
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的原则,且
养老金从退休次月开始领取直到终生,没有时间限制
,活到万寿无疆,领到地老天荒!
但是,
退休时如果不够15年,并不是就不能领到养老金,要么延期缴费,要么转城乡居民社保,只要想办法就一定可以领到养老金
。切记,多“赚”养老金的秘诀是【长寿】!
欢迎【关注懂社保、懂退休、懂职场的〔职说社保〕】,一起学习更多职场和社保实操知识。更多【分享】,更多【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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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长期以来,围绕达到退休年龄但是未能享受退休待遇的继续就业是建立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问题一直是业内争议的焦点,有消息称,近期最高院法官对司法解释五及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分析,其中对达到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为劳务关系,还是要看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认可山东的做法,认为全国其他地区有问题。目前很多人包括不少劳动法行业的专业人士、法院以及劳动保障部门的同志也都一致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而制定的政策法规却设置了与《劳动合同法》相矛盾的条款,即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中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作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从而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男性达到60岁,女性达到50岁无论之前签订的合同是否到期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是男性到达60岁,女性到达50岁再就业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关于上述两个结论是否成立目前看来无论是企业、职工本人,还是律师或者法院均有不同的观点和立场,全国各地关于这方面的劳动纠纷也不少,从具体的官司判例来看,有的支持上述结论,有的反对上述结论,也有不少地方还专门出台了地方法规来明确或者纠正上述结论。
但是在众多的争议中,似乎从来没有人对法定退休年龄是60岁和50岁这件事有过异议,几乎所有人都认为法定的退休年龄男性就是60岁,女性就是50岁,对此我们也认真查找了很多的法律法规,但都没有明确找到那个政策文件中明确写明退休年龄男性就是60岁,女性就是50岁的语句,而关于法定退休年龄很多人都认可的政策文件可以追溯到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离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其中这里面关于退休的表述是这样的,“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这是一句完整的话,从这句话中本人读出的意思是法定退休年龄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数字,而是被附加了条件的数字,这个附件条件就是“连续工龄满十年”。只有这个附件条件成立,我们才能认为法定退休年龄是60岁或者50岁,这跟现在我们享受退休待遇的的年龄表述有异曲同工之妙,达到60岁或者50岁,且养老保险缴纳满15年才能够办理退休,领取退休待遇,所谓的15年保险也是法定退休年龄的附加条件。
另外从“退休年龄”四个字的字面意思解释,首先什么叫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生活费用。退休年龄中“退休”是“年龄”的定语,连起来完整的看如果要说退休年龄是60岁,就意味着到达60岁时,劳动者应当满足退出工作岗位并且按月领取生活费用这个条件,如果达不到那么就不能说退休年龄是60岁,结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表述理解,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就可以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养老金,安享晚年,这样理解才是正解。因此退休年龄并不是一个固定的数字,而后期养老保险制度诞生后,退休条件不在是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而变成一般情况下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养老保险缴满15年就可以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养老金,安享晚年。因此男60岁和女50岁只不过是享受养老待遇的一个最低条件之一,但不能就此理解为法定退休年龄就是这两个数字,法定退休年龄是要结合保险缴满15年来确定的,并不是一个固定的数字。
综上所述,之所以我们在后期很多的政策文件中,包括《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只提法定退休年龄而不明确具体数字的原因就在于此,所谓的法定退休年龄都是有附加条件的,它并不是我们认为的一个简单的数字,而是带有附件条件的数字,因此按照这个逻辑思维我们再来看《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意思是达到了能享受退休待遇的年龄后,劳动合同才能终止,那么年龄到底是哪个数就需要满最低年龄和最低缴费年限两个条件才能确定。通过这个逻辑我们再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中“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这句话实际反而更好的诠释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因此关于用人单位招用超龄人员是否能够建立劳动关系就好理解了,对于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是未享受养老待遇的,如果劳动合同没有到期,是不能终止的,应当履行至劳动合同到期为止,如果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未能依法享受养老待遇,想继续找单位工作并继续交保险的,应当是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这也符合社保法中关于延长缴费的规定。
综上所述,对于法定退休年龄的界定不能单纯固化为某个年龄数字,还要考虑养老保险缴纳年限等附加因素我们才能准确定位法定退休年龄,如果未来出台司法解释能够认同滨哥的观点,我想先前的很多关于雇佣超龄人员未享受养老待遇人员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纠纷问题将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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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邀请,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如果说你本人已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那么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这个是没有关系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要自己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那么这个劳动合同关系是自动解除的。
所以说劳动合同关系没有到期也是没有关系的,因为你已经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所以说你现在就应当享受依法办理退休,享受已领取养老金的待遇了。那么在领取养老金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必须参保,这个基本养老保险达到15周年以上。
只要保证你的基本养老保险达到15周年以上,那么你就可以依法办理退休,享受养老金的待遇,因为你的工作关系保留在原工作单位,所以说你的工作单位是有责任和义务去给你办理退休手续的,然后你现在就可以等待退休金的发放了,至于你工作单位与你还需不需签这个劳动协议,要根据你工作单位的一个意愿来决定,实际上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了,如果单位不再需要继续聘用你的话,那么你只能够选择退休回答,享受这个养老金待遇了。
感谢阅读,请加我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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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劳动合同没到期,但已到法定退休年龄,这种情况该怎么办?一般情况,单位和个人订立劳动合同,都应征得当地人社局的严格审核,经人社局审核无误后,单位方能为个人办理社保,有可能单位和个人订立劳动合同时忽略了人社局的审核,而造成劳动合同没到期,本人已到法定退休年龄。
对于此类情况,只要本人满足两个条件,1,社保累计缴费最低达到15年,2,到达国家规定的法定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可带上你的相关资料直接找工作单位,办理你的退休手续,你的工作关糸也可保留在单位,他们有责任和义务为你办理退休手续。
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退休后,他们原订立的劳动合同便可自动解除,只要社保缴费满足15年,便可终身享受社会养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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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但已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如果说你已经到达正常的法定退休年龄,那么即便自身的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实际上劳动合同关系它是自动解除的状态,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要是到了正常的法定退休年龄之后,那么劳动合同关系都会自动解除。
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后,实际上自己就没有和工作单位之间有任何的工作关系了,所以说你应该通过自己的工作单位去正常的办理退休,享受一份养老金的待遇。所以这种情况下那么对于我们个人来说,自己的法定退休年龄到了,主要是具备另外一个条件,也就是养老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周年,那么都可以正常的办理退休,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待遇。
但是如果说你的这个养老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足15周年,那么很明显是不能够直接来办理退休的,所以说最终只能够选择延迟退休,或者因为企业单位原因造成养老保险中断的情形,那么由企业单位来进行补交是完全没有任何问题的,当然如果说并不是由企业单位原因造成的中断,而是由于你个人开立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较晚造成的,那么只能够延迟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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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不请自来,莫怪莫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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