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护士(无资格证)对落水者施救,但是落水者仍然死了,护士被起诉,会承担责任吗?
▩ˇ在校护士(无资格证)对落水者施救,但是落水者仍然死了,护士被起诉,会承担责任吗?
只要护士在对落水者进行施救的过程中,并不存在重大过失、甚至故意伤害,那么就不能要求护士对落水者承担责任。毕竟,护士只是按照自己的急救知识拯救落水者,不能苛刻地要求她一定要把落水者救活过来。就算护士没有护士证,也不妨碍她救助落水者,举轻以明重,就算是没有医疗资格证的普通人,也是可以见义勇为救助伤者的,凭什么没有护士证的护士就不能呢?
据报道,8月5日,在海宁市市民的朋友圈里流传着一段救人的视频。经过记者采访核实,事情发生在海宁市马桥街道新塘村姚家堰,地上的老太太在骑三轮车的时候不慎掉入河中,被村民救起。
视频中一直跪在地上施救的是海宁市第二人民医院的护士褚雅琳,她是第一个发现有人落水的人,也是在救护车到来之前一直跪在地上抢救落水者的人。
遗憾的是,护士竭尽全力进行施救,也没能挽回老人生命。一连几天护士都感到深深自责,直到几个星期以后情绪才恢复过来。当她以为,整件事情就会这么烟消云散时,让她猝不及防的事发生了,老人家属竟然一纸诉状将她告上法庭,要求她赔偿老人惨死的经济损失。他们的理由是,该名护士并未正式取得护士证,所以她擅自救助落水老人,已经涉嫌“非法行医”,所以应当对老人惨死承担责任。
那么,老人家属楼索赔理由能够成立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一方面,护士主动施救落水老人,行为性质属于见义勇为,应当得到肯定评价。如果护士在施救过程中不具有重大过失、甚至故意的,则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就算护士没有取得护士证,也不妨碍她见义勇为。道理很简单,一个不具备医学背景的普通人尚且可以施救落水者,尚未取得护士证的护士怎么就不可以呢?难道见义勇为还需要持证上岗吗?
虽然落水者不幸身亡确实值得同情,但我们坚决反对这种拿死者讹钱的无耻行径。
❇⇂在校护士(无资格证)对落水者施救,但是落水者仍然死了,护士被起诉,会承担责任吗?
将主动施救者以“非法行医”告上法庭,这样的家属实在太无耻了!
无须多说,只要是正常的人都知道,什么叫见义勇为?什么叫“非法行医”?死者家属如此不分黑白是非,起诉施救者,实在是太无耻了!
这种无耻的行为,虽然不会得逞,但一定会让人寒心!所以,我们的人民法院不仅要依法驳回这种所谓的“起诉”,还要依法对这种无耻之徒从严惩处。为所有正义的、见义勇为者撑腰打气!
另外,由于家属的无理取闹,对施救者进行起诉。肯定会对她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对她的名誉造成不好的影响。因此,法院在惩处无理取闹的起诉家属时,一定要考虑对被起诉的施救者这方面的损失。必须让起诉家属进行赔偿,包括被起诉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补偿。而且所有赔偿必须当庭付清,不得拖延。不能再让施救者再受伤害,因为一点赔偿而四处奔波。
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应该及时行动,授予主动施救的护士“见义勇为”称号,由各大媒体对施救者的见义勇为行为大力宣传和表扬,让我们的社会处处充满正能量。对死者家属的无耻行为给予不留情面的暴光,让这种无耻之徒受到全社会的谴责,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最后还想问一句起诉施救者的家属,如果有一天当你掉到水里自己上不来时,去救你的人是不是也要带上“资格证”?或者再跟你签一份合同后再救你?
✉◗在校护士(无资格证)对落水者施救,但是落水者仍然死了,护士被起诉,会承担责任吗?
现在确实很棘手困惑,好人没有好报,坏人作恶却成本特别低,几乎为零。
医生抢救一个垂死病人,终于抢救过来了却被索赔!因为医生在急救抢救的时候根本没有去请评估团评估一下病人身穿的衣服值多少钱!病家理直气壮地说一码归一码,抢救生命是你医生的职责,剪掉衣服就得赔钱了!
经常有机场、高铁呼叫医生紧急抢救病人。而抢救过后却经常被“扣留”查问,验证“医生资质”,一旦有纠纷赔偿则与机场高铁无关!
抢救生命争分夺秒,如果大家都要回家拿《医生证》、《救人证》,这个社会这个民族就玩不起来了。你要确定你的《医生证》、《救人证》没有过期失效?要确定你儿科医生可以救治妇产科疾病?
在校护理专业护士,充其量也不过只是一名学生。贸然施救应该考虑一下会承担什么责任:只要病属提前
但,救命不应该局限于医护人员。一些经过培训的救生员也是可以参与抢救的。
➬├在校护士(无资格证)对落水者施救,但是落水者仍然死了,护士被起诉,会承担责任吗?
关于这个,我想讲一个故事,发生在美国的加州,时间在十五年前,一位叫亚历山德拉的年轻女子发生严重车祸,被卡在车里动弹不得。被另一名叫丽莎女子发生,并好心将其拖出车外,但由于丽莎没有专业的施救技能,导致了亚历山德拉车祸后瘫痪。
四年后,这位被救的女子亚历山德拉把救她的好心人丽莎告上法庭,理由是其在救助的时候,疏忽导致她瘫痪,所以丽莎要为她的瘫痪负责。此官司曝光之后,美国社会一片哗然,但法律上亚历山德拉有这样的权利,形势非常不利于丽莎。
此时的丽莎就如同这位无资格证的在校护士,惶恐不安,但她没想到的是,就在双方官司打得火热的时候,加州议会以75∶0票,通过了一条法律,名字叫“好心人免责条款”,又被称为“好撒玛利亚人”法。
这条法律其他的不重要,核心思想就是,因救助他人的疏忽导致其收到伤害的情况下,得以免责。目标明确就是为了不让好心人丽莎,做了好事又伤心,很快当地法庭就根据这条法案,判丽莎无责。
此后,这条法律迅速在全世界流行起来,大家都认为不能让做好事的好人,心存顾忌,不愿意去帮助他人。2017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一条法律:“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号称中国版的好“好撒玛利亚人”法,如果依法依规来判,这位无资格证的在校护士,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在校护士(无资格证)对落水者施救,但是落水者仍然死了,护士被起诉,会承担责任吗?
不可能承担责任,就是一个普通人,见到突发情况,稍微懂得急救方法的人,都不可能见死不救。何况还是在校护士,暂时虽无资格证,但也学过急救知识,总是强多普通人。在施救中也尽到责任了,虽然没把生命留住,也不应被反咬一囗。
再说临时急救,也不是自己必须要尽的责任,只能属于见义勇为,应该值得嘉奖才对。况且也不是故意,自己已经尽力了,没有救回老人生命,自己也不承在过错。
亲人不幸逝世,悲痛心情可以理解,但你更要感激施救者。人家出于同情心,出于好心,想在第一时间争分夺秒抢救伤者。况且在没有任何辅助工具情况下,怎么能保证必须救活伤者。就连正规医院也不敢保证什么样的人都能救活,都能救活还要停尸房干吗?
现在人都不知道怎么想的,不知报恩,还想 倒打一耙,这样怎能不叫人寒心。人一心向善,虽然做善事不一定要求回报,但也不能使自己陷于被动中,这样也违备了救人的初衷。
如果护士被追责,被要求培偿,以后还有谁敢救死扶伤,见义勇为。见义勇为还有何意义?如果您有什么好的建议,请在下方评论区留言,我们一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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