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公职人员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公职人员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公职人员人员吗?事业单位编制中有的属于公职人员,有的只能被称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叫体制内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完全属于公职人员。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对于哪些人属于公职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元政务处分法》定义,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是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监察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包含了两大类人员,第一类是公职人员,第二类是有关人员,比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不属于公职人员的范畴的,但是他们手上有一定的管理权力,是属于监察法监察的其他人员,但不属于公务人员。
按照监察的规定的,我理解的公务员人员包含了这么几个大类。第一类大家都是熟悉的,主要就是党政机关的公务员;第二类就是参照公务员法的管理的人员,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参公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就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才属于公务人员;第三类就是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第四类实际上就是指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这三类人员应该是属于公务人员,一类是参公人员,第二类是从事管理的人员,第三类人员行政执法类人员。
公职人员按照特征来划分,必须同时具备这么几个特征。一是由财政供养,进入门槛比较高的人员‘;二是具有一定的管理权或是执法权;三是具有公职身份;四是受监察法的监察;五是属于政务处分法处罚的范围等。’从这些特点来来划分,综合性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该是属于公职人员,执法类的事情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公职人员,事业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是属于公职人员,一般的教师、医生,技术工作者,应该不符合公职人员的特征,只是具有公职身份,但不属于公职人员。
综上所述,有公务员编制的人员,肯定是公职人员,但有事业编制的人员,不一定人人都是公职人员,而只有参公管理的人员,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从事管理的人员才属于事业单位中的公职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公职人员吗?
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是指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
现在的体制内,一个职能部门其实包含很多种身份,有公务员、有参公的,有事业编的,还有没有编制,合同形式的。包括公、检、法,政府职能部门都是这样,很多时候人们误认为在以上这些部门上班就是公务员。
所谓的公职人员有两种看法,一是认为有编制的就是公职人员;二是认为公务员就是公职人员。其实公职人员更多的概念是是指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重点指的是所从事的事情,只要你从事的是公职事务,无论是公务员,参公的,事业编或是合同的都应称为公职人员。(事业编制也分很多种,有政府职能的事业编制,也有公益一、二类编制,也有企业性质类,企业性质类的在近几年事业单位改革中在逐步改变,地区不同存在的差异也很大。)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公职人员吗?
有的是,有的不是。
事业单位中属于国家干部编制的就是公职人员,如:医生,教师,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属于工人编制的不属于公职人员,如环卫工人,园林工人,公车驾驶员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公职人员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分以下几类:
一是行政编制,也就是公务员编制。通常是领导层人员,也就是干部。一般较少,党组书记、局长、党组成员等,少的3、5人,多的10余人。
二是事业编制,也就是有编制的一般干部和工作人员。多是班子成员以外的科室主任或工作人员。
这两类都是公职人员。
第三类是劳务派遣。是事业单位受编制限制根据工作需要而申请向第三方购买的服务。这类人员类似合同工,只是合同是单位和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公司再招聘人员上岗(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单位向劳务公司付费,劳务公司向人员付费。
第四类是公益岗位。是为解决大学毕业生就业压力而设置的岗位,通常两三年为合同期限,待遇较低。
第五类临时岗位。通常是卫生保洁或门岗人员(有的是外包一一购买服务,与第三类一样),整个合同就行。
后面三类不属公职人员范围,从事岗位也在合同里有约定,不能从事关键、重要、涉密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公职人员吗?
可以100%肯定地说:事业单位的所有在编工作人员,都属于公职人员。为什么这样说呢?
一、法律明确规定的公职人员范围及其法律源头
关于公职人员的说法,在目前我国的法律中非常明确地做出具体规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很单一: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说到底:就是专门给违法违纪的公职人员的给予政务处分的。就连立法依据都规定得为极为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而不是通常所见的根据宪法。也就是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不过是其上位法《监察法》在政务处分方面的一个实施细则,当然也是《监察法》的下位法。
那么,公职人员究竟是指什么范围的人呢?《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三款极为明确地规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更简单地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就是对监察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具体法律规定而已。
那么,公职人员又具体包括了哪些不同类别的人呢?先看《监察法》第十五条的截图。
如果朋友对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有足够的了解,就会知道:第一项所指的人员就是所有的公务员及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第二项为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强调了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及受委托从事公务,这主要是指除参公管理以外的其他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如疾控中心等的工作人员;第三项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第四项为公办事业单位中的从事管理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了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的领导班子成员、基层管理人员、某些特殊岗位如会计、出纳、国资管理岗位人员以及受临时指派从事招生、采购、招投标工作的人员。总而言之一句话:凡是利用职权实施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为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均有权调查;第五项主要指基层群体自治组织——农村村委会和城市居委会组成人员;第六项是兜底条款。
说到底:公职人员这个概念,是以行使公共权利为基本出发点的,其目的就是: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不留任何死角地将所有公权力置于国家监察之下,如果出了问题,肯定是要追究党纪、政纪甚至刑事责任的。
所以说,公职人员这个法律概念,侧重于强调公职人员要有公职人员的样子,要严格地遵纪守法,绝不允许违法乱纪,否则,就会受到惩处。毫无疑问:在公职人员范围是非常宽泛的,根本不会考虑具体范围的大与小,只追求监督的全覆盖,无死角,只要你与公权力、公务活动有关,一旦有事,谁也肯定脱不了干系。实质上是一个孙悟空头上的“紧箍咒”。很明显,这与表示个人工资福利待遇及单位经费来源的财政供养人员这个概念,有着本质的不同。
从这个视角看,很多人在为自己争取一个公职人员的身份、荣誉和顶戴,事实上是从根本上忽略了公职人员这个法律概念的言外之义:你要始终小心着。
二、再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与公务员有专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似,我国绝大多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综合管理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其立法目的是: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相对来说,《条例》虽然立法层次轻低一些,与此配套的行政规章较少一些。毫无疑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按照《条例》规定的公开招聘程序,以国家的名义专门聘用的国家专职工作人员,基本职责是向全社会提供公共专业技术服务,是我国宝贵的人才资源库,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同时按照规定,我国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实现严格的编剧管理,分为三种编制类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当然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并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除了一部分事业单位可以取得一些合法收入之外,绝大多数的事业单位,还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公务员法》对公务员下的定义(即:所谓的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完全可以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一个定义:依法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纳入国家事业编制、主要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事实上,我国的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总人数,是公务员总人数的5-6倍左右。
从这个意义上讲,所有公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肯定都属于公职人员的范畴。另外,非公办的事业单位,如阿里巴巴的达摩院,肯定不是公职人员。
最后强调一下:在目前情况下,事业单位的用工形式是比较灵活的,各种没有落实事业编制的用人方式大量涌现,凡是没有事业编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际上都随时可以走人,当然不属于公职人员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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