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超生被辞退的行政事业人员能复职吗?
◤⊙因超生被辞退的行政事业人员能复职吗?
作为曾经在人员惩戒岗位工作多年的公职人员,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先说答案:因超生违育被开除的行政事业人员,绝对不可能恢复公职!!为什么呢?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到了80年代,具体的政策措施逐步出台,最为突出的标志是:1982年召开的“十二大”,正式提出将我国人口控制在12亿之内的目标,计划生育被确定为基本国策,并将其明确地写入宪法。《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从此,计划生育政策进入了真正的实施阶段,并且政策越来越趋向严厉、坚决有力。
对于违育人员,基本的惩处手段主要有两个:1、征收社会抚养费。就是按照违育出生孩子的数量,由孩子的父母亲向国家缴纳一笔资金。这是经济制裁手段。2、给予党政纪处分,违育情节严重的,直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违育有可能直接地丢掉饭碗。也就是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以国家名义雇用的专职国家工作人员,是由国家财政掏钱养活的财政供养人员,自然就必须模范地带头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这是不言而喻的事情。不仅如此,在任何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单位,其职工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还必须追究单位负责人的失职责任。在此情况下,计划生育就成了一条带电的高压线,不可触碰。为了防止惩处,各种各样规避计划生育政策的应对措施层出不穷,可谓是蔚为大观,千奇百怪。
毫无疑问,在把计划生育确立为基本国策的情况下,违育是一定要付出极为惨重的人生代价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职工因违育被开除公职,其实是标标准准、十分正常的通行性处理办法。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免职罢官、丢了党籍的人,完全可以说不计其数。无论你怎么说,当时这样做,都是完全按照当时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肯定是完全正确的。
十分吊诡的是:2015年10月放开生育二胎,再到2021年5月放开生育三胎,此后新出生的婴儿数量事实上很不理想,屡屡跌破了人口专家预测的底线。由此可以得出一个极为重要的结论:在强制推行了四十多年极为严厉的计划生育政策之后,全体国民的生育观念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巨大改变,已经从早期的散养模式逐渐地过渡到了现在的精养模式。更简洁地说:现在基本放开了,反倒是不生了。实事求是地说:现在的孩子抚养成本实在是太高了,事实上是生不起了。这种剧烈的政策变化,连我们这些计划生育政策的亲历者、执行者,也难免有恍如隔世的感觉。我甚至有时候反思:当年作为我们的工作任务,那么严格地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究竟是不是在作孽呢?心理上确实是很矛盾的。这样想,真是罪过,罪过呀!!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转变,毫无疑问是完全正确的。说到底就是:我国宏观的人口政策,实事求是地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而变化,随着中华民族整体崛起现实需要的变化而变化,不可能墨守成规。因此,在计划生育问题上,所有的人也需要及时地更新观念,主动地适应国家宏观政策的改变。
对于当年因违育被开除公职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说,观念上巨大反差的冲击、生活之路的彻底改道,其代价是极为沉重的。因此,他们从心灵的深处发出疑问:究竟能不能恢复当年因违育而被开除的公职,其心情是可以理解的,甚至是感同身受的。我当年的好朋友就有人因违育被开除了。但必须强调指出的是:恢复公职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原因其实很简单:
1、当年因违育被开除,是按照当时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过严格的调查程序,在确认违育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做出的处理决定,肯定是完全正确的。既然是正确的,就不存在被改变的可能。
2、从处分法规的角度看:开除是最为严历的政纪处分,会导致本人失去了公职人员的身份,彻底地停发工资,成了失业人员。如果现在恢复了公职,其必须的基本理论前提是:当年的开除处分是错误的。也就是说:如果当年的开除处分确实没有错误,自然就不存在被撤销的可能。通俗地说:开除处分一旦依法作出并正式生效,是不可能被无缘无故地撤销的。
对受处分者本人来说,被开除早已经成了本人实实在在的人生经历的组成部分,并将永远地发挥作用,根本没有被改变的可能。更为宏观地说:即使国家政策发生了重大的改变,也不能以现在的新政策为依据,彻底地推翻、否定以前的旧政策,并推翻按照旧政策依法作出的决定。说到底就一句话:历史就是历史,是永远不可能改变的。即:此一时也,彼一时也。从立法原则的视角看,就是:法不溯及既往。通俗地说就是:新法不理旧事。
总而言之:恢复因违育被开除的公职,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因此,建议题主:千万别想了,此路永远不通。
最后顺便提一句: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所谓的辞退,是对存在不太称职、不遵守工作纪律等一般性错误,又不宜给予纪律处分的工作人员的处理措施。虽然力度上明显地轻于处分措施,但结局同样是失去了工作岗位,回家去了。在编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育,根本不允许使用辞退这类挠痒痒式的处理方式。只有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临时人员违育时,因无法给予其纪律处分,才采用辞退的方式打发其走人了事。即:一定要把开除处分和辞退严格地区分开来,不能混为一谈。
©✾因超生被辞退的行政事业人员能复职吗?
本人是亲生经历者,因在部队工作突出回地方进入公安工作,89 年一胎是女儿91 年二胎是儿子,那是真叫的一个好字呀!可随后就开了公职为了谋生学着做生意,期间艰难地培养了一个北京985 博,一个北京某部特种兵兵王,尽管本人我今天是一个无退休金的老人,我亏吗?我很欣慰!我很满足![微笑]
⇩◅因超生被辞退的行政事业人员能复职吗?
首先,要看当时制定的政策的正确性。
当时的政策是符合所在国国情的,就是正确的政策。
正确的政策是不容推翻的!
在当时的政策细化中,超生被辞退、被罚款等,是符合当时的政策引申。
没有纠正的余地!
如果当时的政策有缺陷或者“走偏”,后来“纠偏”,就会在政策上进行修正。
比如,某场运动,部分人被冠以政治“标签”,后来在对以前的政策“纠偏”中,给这部分人摘掉政治“标签”,给予经济补偿或者官复原职!
计划生育政策是当时的国策,符合当时国家的国情。
当时,当事人违反这个政策所受到的处罚是不会解除或者纠正的。
所以,因超生被辞退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是不可能复职的!
↧☈因超生被辞退的行政事业人员能复职吗?
应以人为本,理应享受国家改革发展红利,最起码能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因养老体制改革较迟,大多数之前被辞退或开除的都没有按规定购买社保,故应最基本的在职期间的工作年限要视同缴费年限。相信党和政府会对这批人员有合理的安排!
✁❃因超生被辞退的行政事业人员能复职吗?
当年把计划生育政策做为国策,全党全国上下一起抓,实行严格管控,奖罚严明。在汉族中鼓励独生子女,杜绝二胎,对于超生人员实行严格惩罚。公职人员超生的除罚款外还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开除公职。在农村也是如此,一些生产队大队(村委会)干部超生,除罚款外也被解除职务。民办教师因此被辞退的也不在少数。
国家现在虽然放开了生二胎三胎政策,但并没有否定当年的计划生育政策,因此,现在为当年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开除的公职人员恢复职务很难,几乎不可能。给你恢复职务了,那些因此被辞退的“原民师”怎么办(如果当时不被辞退可以转公办)?被解除职务的村干部怎么办(如当时不被解除职务,连续任职现在可以享受村干部生活补贴)?
别想了,当年把“国策”你都没当回事照样违反,现在想复职心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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