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本月给对方开了普票,对方下个月才能对公打款,有没有什么影响?
╢━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本月给对方开了普票,对方下个月才能对公打款,有没有什么影响?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1.这种情况没有什么影响,不仅没有影响,实务中这种情况比较普遍。很多公司的大宗交易都是采取这种方式,现款现货很少,一般都会有信用期,还有的采取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
2.这种延期付款形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跨年度延期付款。如果这种交易记入了当期损益,既没有开具发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仍然没有支付货款,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处理。
3.作为销售方来讲,即使开具了发票,如果按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则不应确认收入,但是开具了发票,账务处理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4.这种销售方式如果符合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但是会计核算按规定不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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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开了发票,无论开的是专票还是普票,直接影响就是税收,一是增值税,二是附加税,三可能还有企业所得税。
无论合同如何签订,增值税都有一条硬性规定,就是:开票即交税。所以无论货款是否收到,开了发票就意味着产生了销项税额,实际是否需要真金白银把这张发票的增值税交给税务局,要看你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差额,如果销项大于进项,就涉及企业要垫付资金交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因为很多企业的问题可能不在没有利润,而是没有足够的现金流。增值税交了,同时必交的税就是增值税附加,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另外,未收款先开票,开票当月需要确认收入,如果成本费用不足以抵消收入,还会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加,当然这不但要看企业是否有利润,还要看你开票的月份是不是季末。
所以,先开发票后收款本身不违背任何法律规定,可能引发的问题就是税收的增加和现金流的压力,影响有没有或有多大,要视开的这张发票金额有多大、当月进销税差额、企业现金流状况来确定。
如果是会计遇到这种状况,建议先和老板讲清利弊再由老板决定是否先开票,更为前置的考虑是规范合同,通过对合同的管控来控制企业的风险,如在合同中约定预付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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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的行为,在企业间进行交易过程中是普遍存在和正常的,一般不会对开票企业有什么影响。但尽管如此,也要提醒开票企业注意以下三点:
一、给对方开的是普通发票,看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
一般情况下,供求双方都在合同中约定是普票还是专票,这是结算的一个前提。
如果约定是专票,就必须开专票。如果没约定是专票,那开专票可以,开普票也没问题。
当然,如果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也没有开专票的必要,也不允许开专票。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开专票是结算付款的前提,那么给对方开发票也不会对己方有不利影响,无论对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不是挑剔的话。
二、一个月的账期,注意应收账款的回收问题
如果合同约定一个月的账期,那么在未来一个月要关注应收账款的回收。关注对方的经营情况,还有对方的信用。
如果回款合同没有约定,只是口头的约定,那么更要注重款项的回收,不时进行催款。
货物销售出去,款项全部回来,这个业务才算完结。应收账款若短时收不回来,不但是对公司资金的占用,也给应收账款的管理带来了成本。若成为坏账,企业这笔交易不但本赔掉了,而且还产生了机会成本。
应收账款对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要关注下个月的回款情况,根据回款情况及时应对。
三、款项下月收回,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已经产生
会计确认收入和增值税的确认收入是有差异的。
如果这笔交易,会计上判断经济利益很可能不能流入企业,那在会计上是不作为收入的。但发票开具了,税务是认可这个收入的,这时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已经产生,需要在次月申报纳税的。
即使会计上判断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下个月回款),但纳税义务已经产生,增值税很大可能是在回款前缴纳的,这时税金占用了公司的流动资金。
当然,上述企业也可能存在进项税高于销项税,当期不用纳增值税的情况。
以上三点都是对企业是有影响的,但个人认为影响最大的是应收账款。作为企业,尤其要重视应收账款的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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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直接的影响是企业需按规定计算缴纳税款。
题主表达的意思是,一般纳税人公司,本月为客户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款项客户需要到下月才能支付。咨询这件事对公司有何影响。
先开发票后付款,这种情况在现实中非常常见。特别是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之间,施工企业不先开具发票,建设单位根本不支付工程款,这似乎也成为业界的共识了。
先开发票后付款,主要影响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在没有产生纳税义务的情况下先开发票后付款,将导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前。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依据上述规定,即使货物没有交付,相关服务没有提供,只要开具了发票,就产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需要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企业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需要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2、在已经发生纳税义务的情况下,先开发票后付款,对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没有影响。
如果货物已经交付或劳务已经提供,本身已经发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这时,由于企业已经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因此,开具发票并不影响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3、对企业流动资金的影响。
先开发票后付款,即使没有收到对方的款项,企业也需要按规定缴纳税款,这时就需要提前做好准备,动用流动资金来缴交纳税。
到底是先开发票还是先付款,建议双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以避免日后争议。
┨╢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本月给对方开了普票,对方下个月才能对公打款,有没有什么影响?
非请自来。
不知道这里所讲的影响是指哪方面的?根据描述,感觉不到没有什么影响。
生活中,我们讲的是开门七件事,可以说,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离不开三件事,那就是发票、收款、纳税。每一件都是公司的心头肉。
提问的也是主要与纳税有关,通常的思路是,公司发生销售业务,开具发票,收取款项,并进行纳税,这是常规操作。事实上,现实并不是按此正常发展,这三项并非能同时完成。怎么说?经常讨论的,开具发票,不能按时收回款项,还得按规定在纳税期限内缴税,经历过的都深有体会。
回到题目的业务来,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等通常情况下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非普通发票。当然了,如果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开普通发票,这不存在什么问题。只是提问对此没有具体讲明,不好判断,这是一点。
谈及款项收取,正常的销售业务,具体如何收款,何时收讫等,主要看双方的约定,符合相关合同、协议即可。正所谓,法无禁止即可行,不是吗?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月给对方开了普票,增值税纳税人义务时间已经发生,需要计算销项税额,而非下个月收取款项才需要计税。
可以想象下,销售业务,款项没收回,税额正常计缴,公司及公司老板表示很心慌。一方面,对应收账款款有一定了解的都知道,款项能否及时收回、能否全额收回等都是未知数;再者,税款还得缴纳,都会对公司的资金形成一定的压力。或许,这是最大的影响吧。对此,经常有人大吐苦水。
大概就是这样,我先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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