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至1991年集体企业临时工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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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至1991年集体企业零时工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吗?
可以很明确地告诉你,上世纪能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工作的职工,都是由市(县)劳动局行政文字(函)批准的;录入个人档案的第一份“招工(分配)登记表”批文号,都有历史性“沉淀”记录;有证字号可查询的,只有这些经劳动局批文(字号、函)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
国家实施社保缴费政策制度,法理认定以前的工作年限;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是符合社保缴费政策规定;已实施社保缴费政策后,未办理退休的企业职工,必须建立个人社保缴费账户;按社保缴费基数缴纳社保费。并且政策要求,个人实际社保缴费年限,要满足15年以上。年满法定年龄后,需提供个人档案,经所在地社保局工作人员,调档仔细审核通过,签字确认后;根据个人档案“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社保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余额”,分别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985年至1991年(实际是1996年前),刚开始实施“职工社保缴费政策”时;当时企业正在企业改制,倒闭、破产、兼并重组,搞得热火朝天(乌烟瘴气),最终结局,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私有化;几千万企业职工,被迫买断工龄下岗,失业……
我地是1997年元月实施职工社保缴费制度的,2000年前后国企改革;国有、集体企业都经历过一番“翻天覆地”折腾……但后期也遗留很大民生问题,社保缴费积极性不高;下岗职工等失业人员,几乎都在社会底层寻找生活;对社保缴费都淡化了。下岗职工,在下岗领取失业金时,(最高24个月)当时所在地政府的社保政策,允许下岗失业人员,暂缓缴费、(可缓缴两年)允许后期自愿补缴。
我地分别于2006年、2009年对原集体企业、街道办集体的人员,以及未经过改制的,早已破产解散的“从业人员”,以前劳动局有批文(函),但是集体企业不存在了;这批大龄困难群体,政府(社保局)为了安定民心,解决问题,于是出台一项社保优惠补缴政策:
①:原集体企业有集体资产的,政府保全(管理)资产,采取拍卖集体资产,解决集体企业职工工资、医疗、社保等问题。
②:原集体企业解散了,但劳动局有批文;身份属于集体企业职工,年老无生活保障的,根据年龄大小、工作年限长短,允许个人一次补缴养老保险费,男达到60岁以上(含60岁)的,女达到50以上,补缴费立刻办理退核发养老金。
③:2009年所在地社保局,又一次“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当时只需要个人提供“原单位发的工资条”,“原单位的证明盖章”,以及其他“法理”证明,向社保局申请;经审核通过,帮个人一次性缴纳社保费3万元至5万元(根据申请人的年龄、性别),到法定年龄可以办理退休,核算养老金;办理退休后,养老金并不多,每人每月在500元∽700元之间。
你所说的1985∽1991的集体企业,做临时工的人员,所工作年限,还算“视同缴费年限”吗?可以明确告诉你,不算!但是,如果你赶干了以前“所在地政府”,解决部分“老大困难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优惠政策;你如果符合政策条件,也许早就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安度晚年生活了。
视同缴费年限,社保局只认“个人档案”中历史记录,即“第一份入职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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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临时工只有被从事工作的单位转为固定工时,原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工龄。
1991年至1995年实行了劳动合同制,临时工的概念己经不复存在。单位用工采取是劳动合同制,只要与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得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劳动保险,合同制工人与原来的固定工享受同等待遇。
实行统一养老保险缴费的工龄被视为缴费工龄。
临时工不分国营和集体,只有计划内与计划外之分。计划内临时工,是指由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单位用工的,计划外临时用工是企业的自主行为。合同制之前的计划内临时工,实行合同制之后,继续与本企业签定劳动合同的,以前工龄连续计算。
临时工能否转为固定工,是工龄连续计算的关键。如果转为固定工,以前在本企业的临时工年限,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认定为视为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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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对集体所有制企业临时工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没有具体规定。
但是在各地社保机构执行上也不同一,在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多数省地是奔着稳定、和谐、亏众不亏一、实事求实的原则,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一、具备合同书
个人和单位签定的合同书或协议书;协议中有规范的用工时间,并保持协议的连续性,无断签、无漏签。协议断签一年内,补缴费后可视同缴费年限,断签一年以上不得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二、具备工资表
具备协议期内,每月工资发放表,不得有断发放,漏发放给现象。
总之,形成协议、工作、工资的证椐链,来证明你在单位工作是不间断的,连续的,才能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资料扩展: 人社部对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有规定的只有: “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职工,不得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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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至1991年集体企业临时工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吗?
1985至1991年集体企业临时工,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吗?
我认为,1985至1991年集体企业临时工能否认定视同缴费年限,这与集体企业临时工的工龄能否认定为退休时的连续工龄,是同类项问题。也就是说,集体企业临时工的工作时间,能否认定为本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是有前提条件进行约束的,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敲定的事情。
很显然,集体企业临时工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与他们在临时工岗位上,是否能夠转正为集体企业的固定工,是密不可分的。也就是说,集体企业临时工经批准转招为单位的固定工身份后,他们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临时工岗位上的工作时间,可以与转招为固定工后的工作年限,按规定可以合并计算。以上就是集体企业临时工的工作时间,能否如愿以偿认定为本人视同缴费年限的前提条件之所在。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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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题分析,1985年至1991年的集体企业,事实上该集体企业已在1992年始的社保制度改革中只要属于县级以上的集体企业均应与国企一同被认定为首批或是稍后年段批次社保制度改革的对象。
那么,自1986年至1991年的属于县级以上的集体企业职工和国企的原固定工相继也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性质,且该年段的集体企业合同制员工均持有人手一本的劳动手册,用来实行月工资额对社保缴费的记录。
但在1992年始全面正式实行社保缴费制度时,除国企外的原固定工外,而题目中所指年限的新入集体企业合同制员工原于劳动手册中的缴费年限记录按政策却不属于视同缴费年限,而所缴劳动手册中的社保额仅进入改革后的个人账户。
可想而知,题目中的集体企业的临时工,尽管你是1985年始被招用,但用工性质属于编外的非在册员工。连该年段正式录用的合同制员工都无法被认定视同缴费年限,那么作为临时工来说,更没有此认定视同缴费迹象的产生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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