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后年终奖如何计税?
✽▄个税改革后年终奖如何计税?
在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有关规定和计税方法缴纳税款,但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按照财税〔2018〕98号文件中所附的新月度税率表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对于在取得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个人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可以先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减去“当月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差额”,就其余额按上述办法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税款。
2018年10月之前,如果您已经使用过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政策,按照规定,今年四季度发放的奖金,不能再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2019年发放2018年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政策,有待进一步明确。
以上是广东国税的答复。
2018年年终奖政策现在还不是很明确,未来政策可能有两种情况:
a.给予2018年年终奖再给予一次单独计税的过渡政策,在2019年发放2018年年终奖单独计税,这样的话就不用提前了;
b.不出过渡政策,直接按新个税法来。新个税是按年度综合所得纳税的(平时每月计算的,只是预缴,到最后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其实也没太大影响,因为2018年终奖在2019年发放,2019年终奖会在2020年发,这样的话,纳税人税负也基本不会增加。
所以,大家还是不要太纠结年终奖何时发放这事了,绝大多数单位没必要赶在2018年底前发今年的年终奖,尤其是2018年初已经用过年终奖计税政策的单位,肯定不用考虑提前发了,因为年终奖计税当年只能使用一次。
如果真按某些“专家”建议,提前到年底发放2018年终奖,可能反而给自己挖了个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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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家最关心的19年1月1日后个税如何缴纳,年终奖计税方法是否还存在,年终奖如何发放等问题,目前已有消息人士给出了明确答案。2019年1月1日后,个人所得税很可能采用累计预扣预缴税款法,按当年累计收入预缴所得税,具体计税方法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当年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等6项)-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按照年收入对应的税率,
专项附加扣除既可以在纳税年度内提供给扣缴单位在以后的月度发放工资时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依法向汇算清缴地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假设小张税前月收入为1万元,享受赡养老人扣除12000元每年和住房租金扣除14400元每年,19年12月份发放年终奖5万元,则小张的全年纳税情况如下:
如果小张除工资收入外没有其他收入,无其他抵扣项,则小张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时既不需要补税也不需要退税,累计预扣预缴税额=全年应缴税额。
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计预扣预缴税款法,年终奖纳入年度收入累计预扣预缴税款,所以就不存在年终奖分摊至12个月扣税的说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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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终奖个税计算的最新政策如下:
根据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关于年终奖有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1,”优惠税率“(年终奖总额除以12的数额适用税率)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
相同金额年终奖,发放日期不同,个税金额不同。
具体如下:以年终奖20000元为例:
2,2021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适用”单独计税“或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对于低收入者: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交税较少!
例如:某人扣除四金和专项附加扣除后工资3000元,年终奖20000元;将年终奖并入全年综合所得比将年终奖单独计税少交600元个税!
备注:对于”年总收入-全年四金-全年专项附加扣除-60000<36000“者,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税金较少。
对于中高收入者:可以对年终奖金额做适当调整!
例如:某人扣除四金和专项附加扣除后工资7000元,年终奖38000元;适当调整年终奖金额比单独计算可少交2450元个税!
(超过36000元税率为10%,将年终奖调整为36000以下,剩余并入工资)
对于收入极高者,更应注意税收筹划。
3,2022年1月1日以后,年终奖只能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个税。
以上供参考,如有帮助,麻烦点赞关注,感谢!➫¿个税改革后年终奖如何计税?
一、计税依据:
1、财税〔2018〕164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2、国税发〔2005〕9号《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二、政策时效: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计算办法:
1、年度一次性奖金(年终奖)/12个月,确定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2、年度一次性奖金(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注意事项:
1、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注意政策享受的节点
2、存在发放盲区。盲区,即多发奖金会导致大幅度的多承担个税
具体的年终奖发放盲区,安全区见下图:
也可以参考这篇文章:https://www.toutiao.com/i6649955496746811917/
文章最后有年终奖个税计算详细函数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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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将至,很多人担心2019年1月1日全面执行新个税办法后,元旦之后发放2018年年终奖会多扣税,甚至会出现年终奖金越多,实际到手越低的情况,真实情况如何呢?
12月27日晚,财务部、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2021年12月31日前,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励仍然按照原来的优惠办法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励,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年终奖优惠政策保留3年,而且,3年后的计算方法用了一个“应”字,说明将来可能仍有活动余地。
有人可能会问,新个税办法对年终奖到底有什么影响呢?
新个税采用了全年累积计税的方式,可能会出现年终奖收入增加1元,纳税增加千元的现象。
如下图是收入分摊到月度的速算扣除表:
比如,张三和李四工资完全一样,每月扣除五险一金后发放5000元,但是,2019年1月,张三年终奖36000元,李四年终奖36120元,我们看看他们纳税的区别。
张三年终奖36000元,平均到每月3000元,适合3%的税率,需纳税36000*3%=1080元。
李四年终奖36120月,平均到每月3010元,适合10%税率,需纳税36120*10%-210=3402元。
也就是说采用全年累积计税的话,李四年终奖多发120元钱,多缴税2322元,实际到手反而比张三少了2202元。
如果采用原来的年终奖优惠政策,李四应交(3010*10%-210)*12=1092元,只比张三多交12元,符合大家正常的思维逻辑。
所以,个税修改后,年终奖额的计税衔接问题大家很关心是正常的,只要您的年终奖在3.6万、14.4万、30万、42万、66万、96万左右,就很容易出现多发1元,多交成千上万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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