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合同原件进行质证,法官没有表态应该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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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合同原件进行质证,法官没有表态应该怎么理解?
这个不影响。
对于法官,地位本身就应当是中立的。当然,法官为了查明事实,自然也会根据需要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法官最后的态度应当是提现在判决书中对于证据的认定,以及事实认定部分。而这个事实认定部分是裁判的重要部分,也是当事人不服上诉或申请再审的重要理由之一。
现在只是庭审举证质证环节。这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合同原件进行质证,这是合理合法的诉求。如果被告无法提供原件,或拒绝提供原件,你就按规定进行质证即可。例如,没有原件,你可以对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等等。所以问题说的表态不表态,这个并不重要,而是你自己要做好自己的质证工作。别的不说,我们法院最后也要核对证据原件。也就是说,你就是不说,法院最后也会要求被告提供原件核对。当然,如果原被告对于证据原件都没有异议的,那法庭可能就没有这部分工作。
々↩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合同原件进行质证,法官没有表态应该怎么理解?
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合同原件进行质证,法官没有表态,应该怎么理解?
本案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
原因因合同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件。
按照规定的时间,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进入当事人“举证”和“质证“环节时,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合同原件“进行质证。
我以为“合同原件”应该由启动民事诉讼的原告向法庭提供,而不是由本案被告提供。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假若本案原告“举证不能“的话,将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既然提供“合同原件“是原告的举证责任,本案被告自然不会向法庭提供。如果原告果真不能提供“合同原件”,被告亦不愿意提供。法官肯定会认定“合同原件“是子虚乌有。原告单凭合同“复印件“来诉讼他人,人民法院绝对不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败诉毋容置疑!
人民法院的法官居中裁判,仿佛篮球场上的裁判员一般。原被告之间的“举证”与“质证“台前观之听之。最后对此“证据“作出“认证“(是否采信)。
其实,以上问题是对“谁主张谁举证”之举证原则最好的诠释。法官以静制动,很好地把握了审理案件的尺度!
﹀Ⓣ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合同原件进行质证,法官没有表态应该怎么理解?
谁主张谁举证啊,如果是原被告都是合同签约一方,那么原告负有举证责任
如果原告不是合同签约一方,合同是被告和第三方签署,那么原告只有复印件,被告需要对合同举证质证
▴ℒ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合同原件进行质证,法官没有表态应该怎么理解?
这还没啥,不算什么。还有被告提出言之凿凿的关键问题证据。当原告方一再要求其拿出这些言之凿凿的证据时,被告竟拿不出任何只言片语。这种情况下,法官不表态。而且最后在终审裁决书中也予以完全回避。并且还帮被告作另一番推理,使其无据而立,以糊涂文字作"本院认为"概述结案。
┵➵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合同原件进行质证,法官没有表态应该怎么理解?
法官可以不表态,在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时再表态。
原告提供证据,应当为自己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负责,即能够提供原件或者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被告要求核对原件,这是在证据质证时的最基本要求。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原件的,被告认为合同不具有真实性的,可以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最终,法院会结合原被告的意见以及法律规定,对证据的三性作出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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