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千户业主的业委会说了不算,想换个物业就这么难吗?
▹⇓几千户业主的业委会说了不算,想换个物业就这么难吗?
如果真是一致想换,可以集体拒交物业费试试[灵光一闪]
✠Ⓛ几千户业主的业委会说了不算,想换个物业就这么难吗?
说难,是因为需要遵守法律规定。
1.需要召开业主大会表决。关于业主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的条件请看《民法典》第278条。
2.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约,需要提前60天通知物业公司,或者按照物业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物业公司。如果因提前解约给物业公司造成损失的,需要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946条。
3.物业合同到期,业主没有按照《民法典》第278条规定的程序续签物业合同的,物业公司可以继续提供物业服务,原来的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业主一方可以随时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但应当提前60天通知物业公司。有关法律规定请看《民法典》第948条。
4.开发商前期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如果业主大会根据《民法典》第278条的规定作出与物业公司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同时需要确定新的物业服务人,并与新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原来的物业公合同终止。有关法律规定请看《民法典》第940条。
新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物业服务企业,但不能是业主委员会。
5.原有物业公司退出时,需要依据《民法典》第949条向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指定的人办理交接手续。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换一家物业公司确实不容易,特别是在业主们不积极参加业主大会的情况下,就无法更换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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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要想更换新的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小区业主总人数和专有面积业主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方为视为会议有效!同时要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人数和专有面积业主双过半以上业主赞同方可通过业主大会决议!
当参会人数(含专有面积业主)不足三分之二时,可以通知未参会业主补充投票,补充投票最长不能超过三天,经补充投票仍然达不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人数时,最终未参会业主意见直接计入参会投票多数票意见!
▋∞几千户业主的业委会说了不算,想换个物业就这么难吗?
法定的程序是,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就行,但也必须有正当理由才行,换一个物业是非常麻烦的,尤其是与物业的清算,清算结束物业才会离开的,谁替欠费业主垫付?
⇟≙几千户业主的业委会说了不算,想换个物业就这么难吗?
事实上,很多问题并不是“人多力量大”,特别是在物业问题上,业主们思想分散,很难一致行动去争取。
换物业也好,成立业委会也好,涉及很多方面。
一是程序问题。.需要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需要向属地主管部门报备、需要组织法定人数投票,换物业要公开公示,等等,每一个步骤都有要求。有的物业关系深厚的,部门稍微拖一拖,几年也未必能够成功。
这点从网上搜一下就会发现,并非是个例。
二是经济利益。物业问题并不单纯是为业主搞服务的问题,涉及经济利益等多个方面。换哪家物业、费用怎么收、业委会成员怎么监督等等都是问题。前不久看到物业向业委会成员赠送车位,行贿受贿也不好说。
所以,对物业该投诉投诉,争取求个平衡。实在受不了就是要换,就好好研究一下法定程序,把程序做扎实,并且拿出足够的时间精力去做。
否则,换物业就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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