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从92年缴社保,退休时给退回不参与退休金计算合理吗?
事业单位从92年缴社保,退休时给退回不参与退休金计算合理吗?
网友解答:
根据你的提问,我的理解是你今年刚从事业单位退休,
社保局才将2014年9月30日之前你缴纳的在你个人账户上的养老金退给你,社保局这样做没有问题,法律依据文件为《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你不可以维权,因为你不可以起诉国务院的文件违法,但是我也可以很负责任的告诉你社保局退给你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不会损害你的养老金利益,你是按中人办理退休的,你从1992年缴纳社保一直到2014年9月30日前的年限以及你1992年缴纳社保之前的工作年限通过过渡性养老金彻底解决啦,
详见行政事业单位养老金计算公式:
国家为了打破养老金双轨制,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将行政、事业单位养老金统筹到和企业一个账户,实行“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
一、“中人”、“新人”的概念
(一)“中人”就是指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员,养老金分别按退休和按企业退休计算的养老金加过渡性养老金两者对比,哪个高按哪个发放,移交到社保部门管理
;
(二)“新人”就是指202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企业退休的养老金的计算办法计算养老金,移交到社保部门管理
;
二、退休金计算公式
(一)“新人”按企业退休养老金的计算办法计算养老金,公式如下:
1、“新人”养老金计算公式
“新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u002F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u002F2×缴费年限×1%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u002FAl+a2\u002FAZ+ ....+an\u002FAn)\u002FN
公式中:
①
a1、a2 .....an 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 年.......n年本人缴费工资额
;
②
A1、A2 … … An 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 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
③
N为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u002F计发月数
(二)“中人”按企业退休养老金的计算公式计算养老金,公式如下:
1、“中人”月基本养老金=“新人”月基本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2014年10月前的工作时间就是视同缴费时间)
(1)过渡系数各省都不一样,一般为1.0%-1.4%,西安为1.2%;
(2)本人视同缴费指数与本人基础养老金公式中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方法一致,计算公式中,只是字母代表意思不同:
①
a1、a2 .....an 为参保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1年、2 年.......n年本人视同缴费工资额
;
②
A1、A2 … … An 为参保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1年、2年......n 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
③
N为行政、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
三、结论:
1、根据“中人”月基本养老金=“新人”月基本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你缴纳的年限从2014年10月1日始至你退休这段时间和企业养老金计算一样,也和你的理解一样,没有问题;
2、从你参加工作到2014年9月30日之前这段时间的养老金按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计算,根据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其中“(退休时上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相当于基础养老金部分,只要你的视同缴费指数≥1,实际上计算的值大于比企业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值,而且实际上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是大于社会平均工资的,(退休时上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的养老金相当于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根据2019年养老金单位缴费比例没有变化之前按20%缴纳、个人按8%缴纳,由于过渡系数各省都不一样,最低1.0%,最高1.4%,这个暂时没法估算,但是如果是成都,过渡系数为1.4%,我觉得完全会大于实际个人账户金额计算的数据,何况你2014年9月30日交到你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还全部一次性退还给你啦;
3、保底条款,“中人”养老金分别按2014年9月30日之前退休政策计算的退休金和按企业退休计算的养老金加过渡性养老金两者对比,哪个高按哪个发放,移交到社保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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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首先,题主提问题时,要多学点国家退休政策,什么叫按事业编制单位退休,什么叫按企业单位退休。
按哪个办理,退休金高?!
同等条件下,按事业编制退休退休金比按企业单位退休金高几百元啊!
这个问题有两种情况:
一、事业编制单位属下企业,如房产局维修部门等员工,虽然是工人,但是,都是在事业单位,这是在事业编制单位剥离下属单位后,2014年事业编制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就职于事业编制单单位下属企业的员工参照事业编制单位人员退休办法。所以,才有了退休前,将2014年前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退回个人之说!
二、70年代原先是民政局所属企业或者是企业按当地政府要求接纳了一部分残疾人员就业,当时有规定安置残疾人员比例要大于职工总数的25%。为福利企业!
这样的企业视为民政局兼管企业或者称为民政局下属单位。
2007前,有一部分这样企业的残疾人员上访,要求按事业编制单位人员办理退休,后来,这样企业的已经退休的员工全部重新核算退休金,按事业编制单位办理退休。在职的员工,后来都是按事业编制单位办理退休。2014年前已经缴纳养老保险的个人部分全部退给个人。
这种案例,发生在每个人身边的当地原来的房产局维修班或者叫维修队的职工,都是参照事业编制单位人员退休政策办理退休!!!!!
这类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到2014年期间为“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到退休年龄段为实际缴费年限。
这类人退休金比企业同龄职工退休金每月高500元左右。
怎么还有合理不合理之说?
不懂政策,占了便宜还说不合理!你想维什么权?你想按企业职工退休吗?可以啊!你按企业职工退休,你退休金比现在少500元,你把你多出的500元退休金退给政府!
你愿意了?!你维什么权了?!你已经得到利益的最大化了!岂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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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可以肯定地说:
试点时期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被统一退回,是非常合理、合法的处理措施。这样做,对事业单位“中人”的基本养老金没有任何影响
。为什么呢?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从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国发〔2015〕2号
),决定从
2014年10月1日
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对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毫无疑问:《决定》是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制定的
行政法规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改革的具体内容是:统一从此时开始,实行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即:机关、事业单位要统一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
20%
为其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统一计入统筹账户;个人缴费比例统一为本人缴费工资的
8%
,由单位统一代扣,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总体原则是实行
老人老办法,中人过渡办法,新人新办法
。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4年10月1日之前的工龄,一律按
视同缴费年限
处理。退休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在
基础养老金
和
个人账户养老金
的基础上,以10年为过渡期按视同缴费年限发放
过渡性养老金
,尽可能做到
合理衔接
、
平稳过渡
。
尤其是应该强调的是,《决定》非常明确地规定:
本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也就是说:与此《决定》不一致的已有规定,都不再发生法律效力,肯定不能再执行,统一按此《决定》执行。这个规定极为重要,说到底就是:
凡是与国务院的《决定》不一致的已有规定,实际⊥被国务院统一明令废止
。
毫无疑问,自《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发布并在全国的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实施之后,原来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顺利地过渡为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两套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个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双方都要参保缴费,彻底地废除了
双轨制
。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历程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首先是从企业开始推行的,最根本的标志是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
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从此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实施。此后的1992年,原人事部印发了《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式拉开了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改革的序幕。在国家统一安排下,各地相应地出台了相关政策,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相继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截至1997年,全国28个省的1700多个地市、县开展了试点,其中有19个省政府出台省级方案,全国参保人数超过1000万人,大约占机关、事业单位人数的1\u002F3,但
各地试点适用范围差别较大,实施细节也各不相同
。2009年,国务院又正式颁布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决定在
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
五个省市进一步进行试点。无论怎么讲,由于各个方面的条件限制,各地的试点工作虽然发现了很多的实际问题,但最终并未形成整体方案,未见到实效,可以说无疾而终。
这种各地不同的局面,最终只能以国务院发布的《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中以专门做出具体规定的方式予以正式废止。否则,会留下实施方法、实施时间不同步的后果。
三
、回答题主提出的问题:
事业单位从92年开始缴社保,退休时给退回不参与退休金计算合理吗?
从以上的介绍可以看来: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统一从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同步实施,这是国务院的统一决定。毫无疑问,具有无可置疑的法律效力。
而在此之前各省、市的不同时间启动、不同政策细节的试点工作,造成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和时间有前有后,根本不同步,自然既不太公平,又略显混乱。因此,
将此前试点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额予以退还,当然就是唯一正确的做法,其实质作用是将试点结果统一作废
。
这样做,对参加了试点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没有任何影响
。很明显:已缴费被全部退回,实际地增加了本人的收入;
而2014年10月1日之前的连续工龄,统一按
视同缴费年限
政策处理,根本就没有缩短工龄的可能。而视同缴费年限既可以核发
基础养老金
,又可以计发
过渡性养老金
。说到底就是:
统一享受与没有参与试点省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完全相同的政策待遇
。
假如认定试点结果继续有效的话,自然就必须取消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待遇。很清楚的是:
政策上根本不可能把以前22年的实际工龄,即算做
视同缴费年限
,又计算为
实际缴费年限
,那就重复计算为44年了,当然是标准的一女二嫁行为
。假若按此口径算,此人的28年工龄就成了50年工龄了,那当然是非常荒唐的事情。
一个很简单的事实是:
退回试点时期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实实在在地增加了实际收入,难道你怕烧手不想要?按国家统一政策执行,基本养老金又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
令无数人羡慕不已的不缴费但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视同缴费年限待遇,在这位仁兄眼中,反倒好象是害了他似的
!题主还说要为此维权,好象其个人利益受损了似的,实在是有些得了便宜还卖乖的味道,纯属傻里巴叽地不明事理,令人感觉很是搞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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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事业单位极少有1992年开始缴社保的情况,除非这个单位是企业。
1991年国家推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个时候企业才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建立养老金制度。
2005年前后,有很多地区实践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也是通过个人承担一部分,单位承担一部分的方式,当时的单位缴费比例最高还是20%。
2015年,国家决定从2014年10月开始对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是划了一条线。从2014年10月开始,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缴费,退休后领取养老金。
2014年9月及以前的工作年限,凭借职工档案,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个人不需要缴费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国家承担。
基础养老金,跟缴费年限挂钩,包含了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
视同缴费年限
,由于个人不需要缴费,就没有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职业年金。为了作为补偿,国家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期间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视同缴费年限还要计算视同缴费指数,这是根据退休时职务、级别等因素计算出来的,一般来说都在意以上,处级干部能达到1.6~1.7。相当于按照160%~170%的社平缴费基数缴费呢,而且相当于过去所有年限都是这一比例。
另外,视同缴费年限期间还有过渡性系数,一般是1%~1.4%。
所以,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待遇是非常划算的。
有人纠结自己在试行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期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怎么办?实际上过去的时候,由于大家试行缴费缴费基数低,而且没有建立职业年金制,计算养老待遇的时候肯定会低得多。
个人缴费部分,
一般采取退休时推给个人或者并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方式,确保个人不会吃亏。因为,职业年金也是个人在去世以后,可以由家人继承。但是
不可以并入养老金个人账户。为什么呢?
因为,养老保险制度是统一时间实施的,如果只计算个人账户累计额,而缴费年限不计算这样也是不正确的。
如果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不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各省市设定的视同缴费指数又会落空,没有统一的制度。
视同缴费指数往往比实际缴费指数要高,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低,用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基础养老金要吃亏。
当时没有建立职业年金账户,职业年金待遇又要吃亏了。
2016年以后,养老金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大幅提升至7%~8%以上。这是全国统一的制度,如果将过去的个人账户部分记入养老金个人账户,这样也会增加养老基金的负担,增大养老保险基金的风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统筹考虑的,并不会因为一些地方的试点而造成不平衡,而且国家是通过制度保障大家养老金大家不吃亏的。所以,无须纠结过去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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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这完全是因为你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政策的误解,而闹的一场“乌龙\",把“馅饼\"当成了“牛粪″。
大家知道,机关事业单位是2014年10月1日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在此之前,只有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才需要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但参保时间全国并没有统一的时间表,有的省份是1992年就开始缴费了,有的地方是1995年才开始缴费的。缴费比例为28%,职工单位承担20%,全部进入统筹账户;个人负责8%,费用全部进入个人账户。这就是题主说的事业单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有一点题主记错了,事业单位需要参保并缴费的不是事业单位全体在编人员,而仅仅只是事业单位里的合同制工人编制的身份人员,事业单位中的干部编制丶正式工编制(比如退伍年人)都不需要参保。
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根据国家政策,只要是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不管是干部身份丶正式工身份,还是合同制工人身份,统一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日起,即2014年10月1日起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的正式工龄,统一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和以后的实际缴费加在一起计算缴费年限。这样一来,事业单位中那些在1992年~1995年间巳经参保并缴费的合同制工人身份职工的社保账户一律销户,缴纳的费用统一在职工办理退休时将本息返还给个人。也有的地方把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统一打入职工职业年金账户,以发放职业年金的形式逐月发放。
把合同制工人身份职工2014年10月1日之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全都返还给个人,等到你办理退休时,社保部门会把你之前的实际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和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加在一起,一并来计算你的缴费年限,这对题主及所有合同制身份的职工来说是件“天上掉馅饼\"的大好事,却由于题主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政策的不了解,偏听偏信,把一个好政策误解成不合法不合理,还要去维权,这简直是令人啼笑皆非的事情。
希望题主可以再去认真学习一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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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有些事业单位的一些人员,于2014.09.30之前缴纳了养老保险,但仅是非在编人员或者单位虽然属事业但却是企业管理的单位,缴纳的也只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2014.10.0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编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之前的工龄算作视同缴费年限,无需补缴由国家财政负担,已经缴纳的应予退回。当然,非在编人员是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是不能退回的,因为这些人员参加的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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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您好,事业单位从1992年开始交纳社保。退休时给退回,不参与退休金计算合理吗?事业单位从1992年开始缴纳社保那么实际上你的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因为本身机关事业编制人员从2014年开始才交纳社保的,只有对于企业职工来讲从1992年开始才建立的相应社保交费。
当然我们不论是从哪一年开始交费,实际上你的视同缴费年限,还是能够被正常的认定的,也就是说,你是1992年开始参加工作的,但是你的正常缴纳社保的年限可能不一定是从1992年开始计算的,那么这种情况下也就意味着,将来你的缴费年限是要跟你的视同缴费年限,再加上你的实际缴费年限来最终确定自己总的累计缴费年限。
对于你来讲更重要的就是如何去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因为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是需要有个人档案的,在个人档案中的相关记载来确定你的视同缴费年限,比如说你2014年之前一直都在事业单位工作,那么都可以认定是从缴费年限甚至来讲,你在2024年之前退休,那么就属于事业单位的中人,甚至会按照老的计算办法,来确定自己的养老金所以说这个问题,你完全是不必要担心的。
感谢阅读,请加我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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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事业单位从92年缴社保,退休时给退回不参加退休金计算合理吗?哈哈,看了你描述和所反映的问题,真的有点也让我哭笑不得。说明你们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但对于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还是没有认真学习。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根据国务院国发(2015)2号文件精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精神,对于2014年10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在2014年10月1日之后办理退休的工作人员,按照退休中人的办法办理退休。所谓的退休中人,就是在2014年10月之前参加工作,在2014年10月之后办理退休的人员,由于这部分人员在2014年10月之前的工作年限属于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10月之后的工作年限属于实际缴费年限,处于新老两种办法过渡的历史时期。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精神,对于退休中人的养老金计算,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则,采用新老两种办理进行对比计算的办法,其根本的宗旨就是确保退休中人的养老金水平不低于按照老办法计算的水平,如果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照老办法计发,如果高于老办法计算的,其高出的部分,采取十年过渡期按比例计发。即2014年10月以后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2015年10月以后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20%,以此类推,到2024年9月30日之前发放高出部分的百分之百。
在养老金的计算方面,由于退休中人既有视同缴费年限,又有实际缴费年限,所以基本养老金部分除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还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主要目的就是弥补退休中人没有个人账户或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偏低而采取的过渡措施,在这个过度措施中,要参考退休中人在岗时的职务、职级和技术职称和工龄等进行综合计算视同缴费系数,也就是说在岗时职务高、职级高,技术职称比较高的人,工龄比较长的人,视同缴费年限的过渡系数就会更高。
正如你在描述中所说,有的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在1992年左右开始试点缴纳了养老保险,包括我自己在内都是这种情况,所在的机关事业单位都为职工缴纳了养老保险,基本上都是按照本人工资的8%在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为此还成立了一个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局,专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工作。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按照老制度办理退休的人员,都是按照老制度来计发的退休金,也没有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于当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基数比较低,所以缴费金额也是比较低的。
在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精神第五条中,对于改革前缴纳过养老保险的人员的缴费问题专门进行了阐述。指出各地区要妥善处理本地区原有试点政策与《决定》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
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根据这个规定,你们单位在改革之前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了28年,但这28年的缴费年限,要么是按照缴费年限来计算,要么是按照视同缴费年限来计算。
如果按照实际缴费年限来计算,那么养老金的构成就只有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个部分,
不能享受过渡性养老金,也没有职业年金,实际上你们是要吃大亏的;如果按照视同视同缴费年限来计算,你们养老金除了基本养老金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还要增加过渡性养老金,此外还要计算职业年金。过去缴费部分,由于单位缴费是计入的空账,也就是财政没有实际的资金划入,个人缴费部分是计入到个人账户,产生的本金和资金利息,转入职业年金账户,相当于你们是从1992年就开始缴纳了职业年金,在办理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综上所述,从你描述的情况和关于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精神是完全符合的,对于过去你们从1992年到2014年的22年的缴费年限,按照视同缴费年限来计算,其享受的养老金待遇比按照实际缴费年限更高,同时个人缴纳部分划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这对你们也是非常有利的。这种做法不但没有损害你们的个人利益,而是让你们得到了更多的实惠,你们还有维权的这种想法是非常不靠谱的,还是好好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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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我认为,当地社保局的做法还是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的,只是退回个人所缴的社保费用做法,不夠妥当。
事业单位养老并轨改革启动时点全国统一,之前一律按照视同缴费年限对待,本案例拟让视同缴费年限替代个人的实际缴费年限。这样操作,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规定,个人权益也不会有任何损失。
在本案例中,为什么坚持退回个人社保缴费?我分析,一是既然个人缴费已替代为视同缴费年限了,退回个人缴费部分也就十分正常;二是当年工资偏低,个人帐户积累十分有限,那时记帐利率也不象现在这么高。这大概就是所以让退回个人缴费的原因,这个初衷原本还是不让个人吃亏的。
我认为,在本案例中,退回个人缴费的做法不夠严谨与恰当。既然已按视同缴费年限对待了。而且,现在的视同缴费指数权重也大大提高了。可以说,按视同缴费年限对待,利益大于按个人缴费年限太多。这样处置,既前卫符合政策法律规定,也切实维护了个人的应有的权益。
不夠严谨与妥当的地方应当是,退回个人帐户的缴费部分。企业当年对劳动合同制人员,以及部分固定工的个人缴费,也未采取如此全额退回的做法。因那些费用缴纳时间久远,单位和社保经办部门查验追溯,也确实存在不少困难。
感谢阅读、关注并点赞!欢迎广大读者和网友朋友们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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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事业单位从1992年缴纳社保。退休时给退回,不参加养老保险的计算合理吗?事业编制人员他的社保交费不是从1992年开始,而是从2014年开始,如果你的这个社保是从1992年开始交纳,那么你基本上是属于企业单位人员,而不是属于事业单位人员,这两个方面是一个明显的区别,因为企业单位的人员在养老金的计算方式上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机制。
而且你本人也不享受事业单位中人过渡性养老金的补偿,最终也直接会按照企业单位的计算方式,也就是根据你的实际缴费年限平均缴费指数和你所在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来确定自己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同时也要根据你个人账户的余额和你所对应的退休年龄的计发月数来确定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最终两者相加就是你养老金的总额。
但如果说你确实是属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那么2014年之前的年限不能够按照实际年限来计算,只能够按照视同缴费年限来计算,但是即便是按照事业方式来计算自己的退休金,实际上你所获得退休金的待遇,水平影响不是很大,因为本身事业编制人员养老金的替代率,相对于企业单位来讲是比较高的,所以说最终你获得养老金的总额,我认为应该会比企业单位的计算方式,还是要高一些的。
感谢阅读,请加我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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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据题意提示内容分析,这个话题还是第一次听说。但是无论怎么说,就当你同事所就职的个别事业单位当时92年是作为参与社保制度改革的试点单位,后又考虑到统一步伐采取跟随大部队事编单位走,而于2014年10月起才为真正的社保改革。
于是当你同事退休时将92年始缴纳的个人账户内8%的所有缴纳部分,社保机构已全退于你同事,那肯定没错,其中应还包括利息部分,个人这28年实际缴费,事实上,分析认为并没有损失或吃亏,仅此而已。
但另一问题请你不要忘记,当你的同事一旦退休,他所谓当时92年所缴纳个人账户内的社保金全部连本带息退还其本人外,另外包括他2014年9月30日前的这重要阶段又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来看待。
所以无论从何角度来分析,你的同事相关养老金的计算是不会吃亏的,且2014年10月后过渡期的计算额事编单位人员又有补发。而企业退休人员恰是没有补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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