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算做证据吗?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算做证据吗?
网友解答: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算做证据吗?
符合一定条件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具体地说,可以作为证据的聊天记录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聊天内容清晰明确没有歧义,能够清楚地表明欲证明的事实。
2、聊天的发言方和接收方身份清楚。
3、聊天记录保存在原始载体上,没有经过剪辑修改。
以下举一个例子:
甲:是王家庄农资店的王老板吗?
乙:是的。
甲:我是西李村住最后边的李某某。你不是今年春天欠了我两吨比利时产15-12-10三元复合肥吗,什么时候还我?
乙:啊,想起来了,这个月月底吧。
甲:是8月底一定给是吧?
乙:对。
说明:上述微信记录,可以说明王家庄农资店王老板今年春天欠了西李村住最后边的李某某两吨比利时产15-12-10三元复合肥,计划今年8月底归还,可以作为证据。
另一个例子:
甲:老王,欠我的货什么时候给?
乙:快了,很快就给。
甲:那好吧。
说明:这个 微信,哪个老王欠谁的什么货,打算很快给,其实什么也证明不了,不能作为证据。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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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感谢邀请!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证据种类上属于电子数据证据。
一、刑事案件中的电子数据证据
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规定》第一条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二、民事诉讼案件中的电子证据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三、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证据的运用
根据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键性三个特性,并结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般孤证难以完成主张事实的举证责任,应当以多个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言外之意就是仅有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不一定能够胜诉。尤其是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一般对方会以无关联性予以辩驳。更有甚者以不存在借款事实,若无其他证据,将会承担败诉的风险。
四、民间借贷合同的特殊性
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必须在双方有借款的意愿基础上有金钱交付后合同才生效。
首先要证明微信号是对方所有
其次要证明对方收到借款的事实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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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谈案说法,哈哈回答。
图片来源于网络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
作为证据往往证明力不高
,要想作为证据被法庭采信,它可是有讲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属于
电子数据类证据,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司法实践中,依据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作为证据进行裁判的案例逐渐增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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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往往证明力不高,一方面是因为
主体不能确定
,当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时,对方一般会这样质证:不能证明该微信号的使用者即为本案的原告\u002F被告,故主体不能确定;另一方面是因为
内容问题
,微信的聊天中,对话一般较为简单,不能清楚的表达完整的案件事实,这也导致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力不高。
图片来源于网络
哈哈大状特别建议:
1、如双方签订书面的合同,建议日后在合同中
明确联系人的微信号
,尤其是合同的履行中需要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
2、如没有其他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的身份,建议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及对方的姓名等身份信息,如对方予以确认或不予否认,无疑更有说服力;
3、由于手机易丢失、易损坏、聊天记录已删除,故对于重要的聊天记录,建议
及时办理证据公证
。
4、如在诉讼中对方拒不承认该账户为其所有,可以考虑向申请法院
调取该账户的微信实名认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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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116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根据上述内容,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网上聊天记录,是电子数据,当然可以算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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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每日讲法观点】微信聊天记录,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类证据——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是顺应时代发展的一种证据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可以明显看出,手机上的QQ、微信、支付宝等产生的信息,都属于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使用。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应当采用截图、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如果是拍照和截图,应当打印,如果是录音和录像,应当提交相关载体,例如U盘、手机;
提供微信、QQ等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要对用户个人信息界面进行截图并打印;
不得故意选择性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数据,也不得篡改、伪造和剪接,否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开庭时需要提供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例如手机和计算机;
提供的电子数据内容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应当提交公证文书。
总结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至关重要,仅有微信聊天记录和当事人的陈述,能够直接证明待证事实,是可以成为定案的根据的。但由于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不能提供原始载体的情况下,如果有有其他证据,能够佐证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内容,会更为稳妥。
例如,案情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甲向乙借款1万元,支付宝转账记录可以佐证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再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败诉的风险就很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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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可以。
一、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电子数据”也属于证据,另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6条,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因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网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之一,是法定证据的一种。
二、微信证据的表现形式
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连接和转账支付信息。
01
文字微信记录。
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发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
02
图片微信记录。
包括在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
03
语音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04
视频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
05
网络链接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发送的网络链接,此类微信记录的最大不同是链接的内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发送方制作的。
06
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时产生的
支付转账信息
,这一微信证据类型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产生。
三、提交微信相关证据时,要注意什么?
1.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
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2.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
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3.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
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
因为存在前述问题,法官对聊天记录的态度较为审慎,一般需要取得对方认可,这就有一定难度了。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向法院调取。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取微信证据之前,必须明确需要调查哪方面的内容:微信用户、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的注册信息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有关微信钱包的账户转账记录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由于腾讯公司无法提供用户的聊天数据,法院无法调取。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要求腾讯公司协助调查,或由证人证明微信号与当事人的对应关系。如果要求腾讯协助,可以根据本人掌握的资讯,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微信使用人的身份信息。调取事项准确表述应为:微信实名认证信息。腾讯法务审查较严,如果表达不准确,可能会拒绝提供。
五、
可以请公证处对聊天记录做公证,这可以极大提高证明力。但公证员因并未参与整个微信证据的形成过程,因此,微信证据的公证中,公证员只能对当事人产生、提取和固定微信证据的行为过程的真实性进行公证,对“完整性“的证明则可能无能为力。(公证费可能需要近千元)
六、
在聊天过程中可以提及对方的身份信息,让对方确认自己的身份。以免出现无法证明微信号和对方对应关系的情况。如果能用对方手机以录屏的方式把聊天记录、个人信息页面、朋友圈页面、跟人的聊天页面都录制在视频中,可以一定程度上提高证明力。如果微信号绑定了当事人的手机号(参考山东菏泽中院(2016)鲁17民特6号民事裁决书),或者在聊天记录透露了个人信息,也可以加强证明力。
七、
善用微信的“收藏“功能,收藏聊天记录,以及”备份聊天记录“的功能。另外,为避免删除部分聊天记录断章取义的情况,法官一般会比照双方手机中的聊天记录。
八、
以下电子数据,除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外,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为真实:(1)由当事人提交和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2)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数据;(3)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电子数据;(4)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电子数据;(5)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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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主要还是看聊天记录和想要证明的事实之间有无关联性。微信聊天记录本来作为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一类。如果和待证事实有关联,并且出示手机微信聊天完整记录,就可以当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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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通常来说,微信聊天记录是证明另一半出轨的有效证据。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第一个是固定自己与另一半的微信聊天记录;第二个是固定另一半与第三者之间的聊天记录。
先说说第一个方面,如何固定自己与另一半的微信聊天记录呢?通常来说,刚发现另一半出轨时,出轨方因愧疚、心虚或者愤怒等,会在微信聊天中直接承认自己的出轨行为。这时候就要把握好时机,让对方自认出轨的事实。
把对方出轨的事实固定下来后,离婚时如何作为证据提交呢?首先,保留好原始的聊天记录。然后,可以通过录屏或者截屏的方式提供给法院,记得要把聊天双方的微信账号个人信息页面也一并提供,这样才能确认聊天双方的身份。
如果能够获取到另一半的手机,则可用上述所讲的方法,固定另一半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如何利用微信固定出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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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可以。但要做好相关工作。
一、微信证据的表现形式
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连接和转账支付信息。
01
文字微信记录。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发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
02
图片微信记录。包括在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
03
语音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04
视频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
05
网络链接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发送的网络链接,此类微信记录的最大不同是链接的内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发送方制作的。
06
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这一微信证据类型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产生。
二、如何保存微信证据
虽然收集证据的方式和程序已有较清晰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并不熟悉具体操作步骤,仅提供打印件或截图,很可能不被法庭认可。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这个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一)提交微信相关证据时,要注意什么?
1.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2.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3.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法庭上如何展示微信证据?
当事人应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当在法庭上,法官要求出示微信的原始载体、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
1.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2.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展示转账信息时,应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5.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在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慎用微信清理功能 可进行证据保全
很多人会反映,微信好友很多,聊天内容也很多,会经常清理微信内容,没法保存那么多或者那么长时间的信息,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呢?
“一键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动清理功能要慎用。切忌认为“同步”操作即“万事大吉”,清理前一定要先予以证据保全。可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或者采取其他较为可靠的电子证据保全公司进行保全。
当事人提供的电子数据如果经过了公证或第三方存证平台确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真实性应得到认可。如果此证据亦具备合法性和关联性,其证明力不会低于其他证据。
特别是对一些侵权类证据,为防止证据灭失,应在发现侵权行为时第一时间尽快进行证据保全。自行取证缺少监督,电子数据又易被篡改,通过专业机构保全证据仍是最有效方式。
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或公证处保全的证据,其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可能存在不能被法院采纳的风险。电子证据未经公证机关公证,或虽经公证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载体、登录相应软件进行展示,与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核对。办理保全公证时也需要按照上述过程步骤进行操作。
(四)进行微信证据保全时要注意什么?
1.对于微信内的图片,一定要将图片与其他记录整体进行公证,不建议单独对图片进行保全公证。
2.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摄的视频更有证明力,转载或者制作的视频因为不知道原始出处或者有后期编辑的痕迹,通常证明力不如自行拍摄的视频。在办理保全公证时,要注意对视频形成方式的审查。对此类微信记录宜采取刻录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证据。
3.微信语音作为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但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微信语音具备证明效力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保存原始记录; 内容须客观、真实、连贯;微信语音中记载的内容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表态;由于微信语音存在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故除微信语音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4.通过微信传输的文件如果不及时保存会失效,还有一些网络链接等,在保全时除上述步骤外,还要保全打开后的文本文件或网络链接内容。单独仅保全下载后的文本文件或者网络链接无法证实真实性和关联性,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
5.一旦有金钱往来,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转账记录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发生金钱往来时,第一要注意明确对方身份,第二要明确用途,备注时注明转账用途;第三要保留好记录。此外,还可以辅助电话录音、催款短信、借条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三、自己可以调取微信转账交易记录
关于微信转账交易记录,自己可直接从微信中调取出来。具体操作如下:
第一步:在微信底部菜单栏,选择“我”—“支付”功能菜单。
第二步:进入支付菜单主界面后,选择“钱包”功能。
第三步:在钱包功能主界面,选择顶部的“账单”功能。
第四步:在账单功能界面,点击顶部的“常见问题”按钮,该界面出现“下载账单”功能,点击该功能,进入账单下载界面。
第五步:在账单下载界面,有“用于个人对账”和“用做证明材料”两个功能选项,分别对应账单不同的用途。其中“用于个人对账”的账单是Excel表格格式,“用做证明材料”的账单是PDF格式。
第六步:选择调取用途后,可进一步选择具体日期区间,支持调取自定义时间内的交易流水,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可向法院申请调取微信证据
根据诉讼法规定,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向法院调取。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取微信证据之前,必须明确需要调查哪方面的内容:微信用户、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的注册信息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有关微信钱包的账户转账记录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由于腾讯公司无法提供用户的聊天数据,法院无法调取。
以上内容转自: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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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在没民事诉讼中是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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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能作为证据的,都要满足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1.真实性
要确定聊天记录的当事人都是谁。微信不强制要求用户必须用本人真实姓名作为昵称或者微信号,所以当事人举证的第一步就要证实该微信使用者的真实身份。
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①对方当事人自认;②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③注册的微信号是本人的手机号或者使用的是本人名字的拼音;昵称使用的是本人姓名或者昵称中带有本人手机号;④在个性签名中书写了本人姓名或者联系方式;⑤在双方聊天时提到了使用者的身份。
2.关联性
微信聊天记录要确保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被篡改。
微信的聊天内容要完整、真实。聊天的形式可以是文字、语音、图片或者短视频。但无论哪一种,都不能对内容作出任何的删减或修改。微信聊天内容要完整、真实地在法庭上呈现,否则法庭无法确认。删除或者篡改将会影响聊天记录的连贯性、真实性,失去证明力。
3.合法性
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要合法。微信聊天记录要保存原始记录载体,不论是文字、语音、图片或者短视频都需要保留原始记录与载体。
4.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大多数时候,仅凭微信聊天内容是不足以证实当事人主张的,所以还是需要其他证据,例如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与之相互印证的。要尽可能提供其他证据,与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降低诉讼风险。
以上就是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注意事项,大家记得收藏留用。
免责说明: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见解,仅供参考,不作为作者对相关法律业务的建议或保证。本文内容若与法律法规内容不一致的,请以法律法规内容为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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