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法院要求我出庭做证人,必须去吗?有没有路费报销?
♖▀外地法院要求我出庭做证人,必须去吗?有没有路费报销?
两个问题:外地法院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能否拒绝?所产生的路费、食宿等费用能否报销?
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民事案件、二是刑事案件。
无论是哪种案件类型,证据的种类中都包括“证人证言”;案件审理或裁决过程中,证人证言往往能决定判决或裁决的走向,显得举足轻重。
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出现外地法院要求某个与案件相关的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况,那么此种情况下能否以“路途遥远”或者其他理由予以拒绝呢?如果拒绝出庭会有什么后果呢?往返费用又由谁承担呢?
下面就从法律法规的层面解答一下上述问题:
首先,外地法院要求出庭做证人,必须去吗?
先说答案:不能无故不到!
为什么说“不能无故不到”?如果用一句话解释,出庭作证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何为义务?义务是“情愿、志愿、应该”、是社会责任。比如服兵役是义务、纳税是义务、赡养老人是义务、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义务,这些都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如果从法律法规层面讲,也应当到场作证,相关法规如下:
1,《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另外第122条规定,询问证人既可以到证人单位、住所、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司法机关提供证言;不但要作证,而且第123条还要求如实作证,对于作伪证或隐匿证据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2,《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另外第73条规定了可以不出庭作证的4种情形,包括健康原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其他正当理由,除以上4种情形以外,不得无故不到。即便有以上4种情形不能到场作证,也并不意味着不履行作证义务,对于不能到场的,应当通过书面、视听技术、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从以上“刑事”和“民事”两个角度来看,凡是知道案情的,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除非有正当理由可以以其他方式作证,否则不允许无故不到场。
第二,无故不出庭作证会有什么处罚吗?
上文说到公民作证是义务,既然是义务,没有履行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依法纳税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那么就应当处以补缴、缴纳滞纳金、罚款等处罚,严重的则构成刑事责任。
那么无故不出庭作证也有相应的处罚吗?答案是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除了“强制到庭”外,该条还规定可以“予以训诫”,如果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拘留。也就是说对于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训诫、拘留、强制到庭都是制约手段。
第三,证人有哪些权利?
法律层面但凡规定了义务,那么相应的就有对等的权利。对于证人而言,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如实作证的义务、有出庭接受询问和质证的义务,那么其对等的权利有哪些呢?
证人的权利:
总结来讲,证人的权利包括5个方面,分别是:
1,安全保障权;2,充分陈述权;3,核对笔录权;4,证件知悉权;5,侵权控告权
以上证人的5项权利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当属“安全保障权”,法律层面规定司法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在其遭到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时,应追究侵权人的相关责任,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责,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有没有路费报销?
到外地作证,证人可能首先考虑到的就是“费用”的问题,虽说出庭作证是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但往返所产生的路费、食宿费用以及误工费用应当由谁来承担呢?
关于费用的问题,司法层面也有相关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74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也就是说,对于民事案件中的证人,如果是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先由当事人垫付;如果是法院通知证人到庭作证的,先由法院先行垫付;后期都可以由败诉一方承担各项费用。
写在最后:
综上所述,对于“外地法院要求出庭作证的”,除非有正当理由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视听资料等形式“远程”作证,否则就应当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这是法律层面规定的公民应尽的义务之一,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否则可能面临强制到庭、训诫、拘留等形式的处罚。
另外,关于费用问题,如果是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应当先行垫付交通、住宿、就餐、误工等费用,后期由败诉一方的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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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的回答,你可以当废气采纳!他们怕不是香港电影看多了。
根据中国法律定义,证人作证,是义务!义务你懂吗?纳税是义务、服兵役也是义务,你可以不尽义务吗?
《刑事诉讼法·60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民事诉讼法·72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最高法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41条》: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
(二)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
(三)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
(四)证人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无法出庭;
(五)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第42条第1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继承法.18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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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既然是义务,我就不是不去,我看你法院能拿我怎么办?怎么办?好办!
《刑事诉讼法·192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刑讼……193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但是!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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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公安还是检察院亦或者法院要你作证,你愿不愿意?该不该来?还是必须来?不来作证会如何?遇事还能不能围观?作证后最需要问清楚的一点是什么?答案如下……
我们人都有一个共性,那就是好奇心。遇到事情围观下,满足自己好奇心的同时,自己也对这件事做出自己的理解与认知。这个可以理解,但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哪些事情最好不要围观呢?答案也在文章里。
这篇文章一次性将作证的所有法律问题说清楚,聊明白。看完这篇文章就知道了证据是什么,如何作证,作伪证、不作证有哪些法律后果等一系列问题。文章有点长,但是建议花几分钟详细阅读。
我们控制好自己的言行举止,做到不违法犯罪是可能的。但是很多时候我们有意或者无意间成为证人就不是我们自己能够控制的事情。这就是非我们所愿、被动地就成了某一案件中的证人。所以了解清楚我们要不要作证,该不该作证,如何作证,不作证的后果等是有很大的必要!
(好奇心围观——不管大人还是孩子都喜欢)
一、证人作证属于哪一类证据呢?
证据:无论是违法犯罪行为,还是民事行为、行政行为,都离不开一定的时间、空间,都必然要触动、影响或者改变客观外界,在客观外界留下“印记”。这些‘印记’通过两种方式表现出来:一是留在人们的记忆之中,一是“印刻”在物品之上。
(证据生活在我们每一个人身边,每天都会用到证据的证明力)
民事类案件大致的证据类型有以下几类:
(一)、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二)、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三)、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四)、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视听证据)
(五)、电子证据;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
(六)、证人证言;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
(八)、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办案机关的勘验笔录也是证据)
刑事类证据种类如下:
(一)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二)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三)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如实陈述保证书)
(四)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内容主要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
(六)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是指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并形成的相关笔录证据。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电子证据应用越来普遍)
以上就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主要证据种类。其实二者有很多的共同点。如证据种类数量相同,都是八类,个别的证据种类称呼相同等。也有不同点。如刑事案件中存在犯罪嫌疑人这种特定的人的供述材料,就是我们常说的口供等。
但是证人证言无论是在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都是一类单独的、有区别于其它证据类型的一类证据。证人证言对于证明案件的真相有巨大的帮助作用!
民事、刑事案件中的证人有何不同?
通过以上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证据种类的对比,我们可以很明显看出来,证人证言在不同的案件种类中的定义还是有所区别的。
民事案件中的证人证言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这个很好理解,民事案件的开始与结束都是在人民法院。所以民事案件中需要证人证言的单位就只有法院。也就是说,我们一旦作为民事案件中的证人,除了案件双方当事人,只有法院有可能会找到我们头上,要我们作证!
刑事证人证言则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简而言之,证人证言就是将你所看到的、亲身经历的,知晓的客观事实如实说清楚。说出来的话或形成的相关的文字记录。
(刑事案件中证人询问笔录的开头部分)
另外最重要的一点:
刑事案件中的证人作证不仅仅是义务,更是强制性的!必须配合作证,即便是你健忘,具体细节不记得了。但是你也要配合,充分地说明自己忘记了的具体原因。一旦你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麻烦分分钟就找上门来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的证人作证也是义务,但是民事、行政案件中的作伪证等行为一般不会构成犯罪。但是也会受到惩罚。具体的惩罚有罚款、司法拘留等。但是情节严重者,也会构成犯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以暴力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不构成刑事犯罪中的伪造证据罪,但是构成故意伤害罪!
(民事诉讼法)
二、公检法谁有权力要求我们去作证?
答案是都有权!而且不止是公检法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侦查权的国家安全机关等均有权通知你来作证。前提是你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关联,有作证的必要性。
我们一一根据法律规定细分:
1、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证据只有在法庭质证后才有证明效力)
2、证人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刑事案件中证人的权利义务)
3、对证人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四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上海率先开展的对证人作证的视频保护措施——模糊化)
4、对证人的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证人出庭作证费用承担: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以上就是问题中的关于路费等合理费用的承担,法律详细的规定。
(对证人差旅费更加详细的司法解释)
5、故意不作证、作伪证、隐匿证据等行为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情节轻微的民事诉讼中作伪证等行为面临的将会是罚款、司法拘留。刑事诉讼中的情节严重的作伪证等行为构成犯罪!
(司法拘留)
满足我们好奇心的围观可以有么?
答案是:可以有。
但是一定要心中有数。意思就是我们自己要心里很清楚,我们正在围观的事情是一个级别的事情。包括围观的事情的严重程度、我们围观后对于事态起到的作用,我们围观后对我们自己的利弊
第一个、围观的事情严重程度:
一般事情的围观没有关系,甚至有时候越多的人围观,反而会让事件中的行为人迫于围观压力而停止侵害行为。比如围观男人家暴的情形,会让家暴的男人感觉颜面尽失,进而停止家暴行为!这时候的围观声讨就是有益的!
但是遇到特别严重的案件案发现场,我们就不要去围观,相反的,快速远离!一些大要案的案发现场,遗留很多有价值的线索与证据。任何线索与证据的流失都是毁灭性的!而且一旦见证了事情的细节,反复的、多次地被找去询问相关过程。麻烦一大堆!
(案发现场围观的人群)
第二个、我们围观后对于事态起到的作用:
对于我们的围观能够起到积极正面作用的,我们在照顾好自己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是可以围观,围观中可以积极地贡献出自己的力量去声讨,促进事情朝好的方向发展。我们满足了自己好奇心的同时还有成就感。
但是,因为我们的围观造成事情进一步恶化的时候,我们应该快速判断后选择快速离开,我们可以选择不出手相助,但是我们不能无意中、无形中做了坏事的助推手、帮手!
(围观劝阻、指责有时候起到积极作用)
第三个、我们围观后对我们自己的利弊:
看热闹重要?还是自己的生命安全重要?我相信很多人都还记得2014年3月1日21时20分左右,发生在昆明火车站的暴力恐怖案,该起暴力恐怖案件造成平民29人死亡、143人受伤!我只是举例说明,遇到一些严重的事情,我们唯一需要做的就是快速远离!
因为快速远离不仅仅是保护自己,更是尽可能地减少此类暴力恐怖案件的危害后果!这也是我们个人做出的对此类案件最大的帮助!
(国外暴力恐怖事件)
遇到被要求或者请求作证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办?
第一步:通过以上法律知识的学习,我们知道了,作证是义务。那么首先就是同意!尤其是刑事案件中或者是法院通知我们以后。
第二步:其次就是答应了以后,我们要仔细回忆自己当时的经历,看看自己还记住一些什么。作证是我们的义务不假,但是同时我们也不能作伪证!自己经历了什么,还记得什么,决定我们接下来的路怎么走。
(梳理回想自己的真实经历)
第三步:假如我们还记得案件的一些细节,那么就自己大概地梳理一下。应对办案人员的询问问话。这是我们的准备阶段。
如果这个时候我们几乎记不起来任何细节的经历了。那么我们就要做好跟办案人说明情况的准备。随意的撒谎说不记得了,一定会被办案人员问到哑口无言,丢面子的同时还有被处罚的风险!
(简单的逻辑错误就丢人了)
第四步:那就是配合办案人员,将自己真实的所见所闻以及经历说清楚。
这个阶段的重点就是真实,说了假话做了伪证,在逻辑上不通,甚至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定性等。遗留给自己丢不掉的隐患!
第五步:事后将自己的合理需求以及要求陈述给办案人员。比如对作证后自己的人身安全、保密等细节作说明!防止后期有麻烦找到自己。可以索取办案人员的联系方式等。便于有问题可以及时取得联系。
第六步:一定要问清楚以后需不需要开庭时,当庭出庭作证。如果一开始就问这个问题,我相信办案人员也没有办法回答您。因为办案人也不知道我们知道哪些细节等。所以也就无从判断是否需要我们出庭作证。
为什么要问清楚呢?因为我们的个人隐私以及我们的个人安全。虽然说有法律法规保障我们的安全。但是假如能够避免开庭面对面质证,那是最好的选择。保障了案件的办理,又保护了我们自身的个人隐私以及安全。
(个人隐私安全很重要)
写在最后:
有些与我们生活相去甚远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选择不去了解。因为我们几乎用不到,也不会有交集。但是有些贴近我们生活的一些法律知识则有必要了解一些。因为说不定我们就在某一刻需要它!所以说,空闲了多看看,多了解一点法律常识,百利而无一害!
这篇文章就是,虽然有些生涩,有些不够生动有趣,但是关键时候可以自己拉自己一把!避免遇事后的手忙脚乱与慌张!未知的事情总会让人不淡定!但是足够的积累与博学会让我们遇事淡定冷静,这也是是我们成年人深厚的阅历与积累!
就如冬天到了,动物们开始储备过冬的食物了。已经成年的我们,也需要不断的储备与积累。有足够多的积累与储备,就会有足够的沉着冷静,就会有足够的支撑,保护我们身边的亲朋好友......
借用伟人邓小平爷爷的名言勉励你我他:冷静观察、稳住阵脚、沉着应付、韬光养晦、有所作为!
最全面的有关证据的说明,无论是具体的法律法规还是现实需要。这篇文章都已经说明了。不完善的还请您留言予以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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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着冷静)
Ⓝ≃外地法院要求我出庭做证人,必须去吗?有没有路费报销?
如果是刑事案件,且是重要证人,会要求你去,不去的话会强制要求,甚至罚款或司法拘留。路费报销没问题,还有出庭补助。
♔✍外地法院要求我出庭做证人,必须去吗?有没有路费报销?
法院要求?你是不是搞错主体了,一般民式诉讼,你一个证人,要么是被告一方的要么是原告一方的,在开庭前他们某一方没有和你商量好吗?如果是刑事庭,也是检察院或者犯罪嫌疑人一方找你,关法院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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