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逃跑了二十多年的故意杀人犯会被判死刑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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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肯定地回答你,会!就这个案件而言,别说她潜逃20年,即便是潜逃200年,一旦归案,必被法律制裁。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简单讲一下你就明白了。
一、追诉时效
本案不适用追诉时效的规定,如果现行法律没有大变动,本案永远不会过追诉时效。追诉时效有个前提条件,就是犯案结束后,始终没有被发现。经过一定年数后(重罪轻罪年数不同,你翻书看看,我就不说了),有可能因超出追诉时效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即便过了追诉时效,如果司法机关认为还应当追究的,报请最高检批准,依然可以追究刑责。本案嫌疑人已经被通缉这么久了,所以我说她即便200年也不会过了追诉期,只要她能活到,逃2000年也照样判她。
二、从旧兼从轻
中国刑法并不是一程不变的,期间经历了两次大变动和九个刑法修正案。随着生产力和社会综合水平的发展,有些罪名取消了,有些罪名被新增加进来,有的罪变重,有些变轻了。20多年后,她归案了,应该用现行刑法还是犯罪时刑法?刑法有明确规定:从旧兼从轻。意思从字面就可以看懂,我就不解释了。但有一点,司法解释是赶上哪个用哪个。
就这泯灭人性的女人,不杀她简直没天理。判死刑便宜她了,应该给她车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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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需要引入一个追诉时效的概念。
刑法规定,犯罪行为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不满1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说了这么多,简而言之,就是说,如果犯罪了,跑路了,没有被发现,没有被立案,没有被通缉,那么有可能过去很多年就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了。但是,如果你是被立案、通缉的人,那么你跑路了,不管你跑多久,都是要被抓回去定罪的。
介绍完概念,结合题主的情况分析一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根据描述,应当是涉嫌故意伤害(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既遂)。那么法定最高刑是可以判处死刑的,那么过去了二十多年是否能继续定罪量刑,主要看当时犯罪嫌疑人实施杀人行为后有没有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通缉。
根据案情不难发现,这个案件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后,是被公安机关通缉了的,不然也不会真的多年以后仍然被抓获归案,所以是一定会被审判,然后定罪量刑的。
至于能不能判死刑,由于犯罪嫌疑人从实施犯罪的时间到抓获审判的时间跨度太大,经历了很多个版本的刑法修改。而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一个犯罪行为,有新旧两个条文有不同的规定,一般用老条文,但是如果新的条文对犯罪嫌疑人更有利,那么也是可以用新法条的。
但是对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这样的自然犯罪的量刑基本变化不大,所以在定罪量刑的时候,是存在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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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逃跑了二十多年的故意杀人犯会被判死刑吗?
这个问题有以下几个要点。
1、是否超过追诉期。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如果当时没有立案,最长刑事追诉期为20年。有三种情况不受追诉期限制,超过20年后仍要追诉:
(1)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在一般情况下,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另一种情况是虽然超过追诉时效,经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3)批捕在逃的。一般来讲,故意杀人案件当时都已经立案,因此多数情况下不存在超过追诉时效的问题。
也就是说,本案犯罪嫌疑人逃跑二十多年后被抓获,绝大多数情况仍要追究刑事责任。
2、判刑多少的问题。
一般来讲,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具体量刑的时候,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被害人是否有过错、是否赔偿受害人损失以及是否获得受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所以说刑事处罚还有很多变数。如果犯罪手段极其残忍、造成影响极其恶劣,无认罪悔罪、赔偿损失等情节,一般应当判处死刑。如果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害人有过错、获得受害人近亲属谅解等,一般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受害人怎么办的问题。
如果当时受害人没什么过错,那么现在犯罪嫌疑人免死的唯一方法就是获得刑事谅解。
这种情况既然要发生了,就要正确面对。
人死不能复生,经过这么多年,对对方的仇恨估计也被时间消磨的差不多了,对方既然提出赔偿,那不妨和对方好好谈一谈,考虑对方赔偿的诚意和经济支付能力,不妨提出一个要求(例如,赔偿某某万元,价码可高些),他如果答应呢,可以考虑给对方出具刑事谅解书。对方付出一笔赔偿,也等于给他的一种惩罚,对活着的亲属是一种安抚,对死去的受害人也是一种告慰。
如果亲属对对方的仇恨无法消除,那么再多的钱也无法消除心中的仇恨,那就不妨拒绝对方的要求,坚决要求判处对方死刑。
所以这个问题,具体怎么选择关键还是受害人的态度。
个人主张第一种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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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一般自案发后超过20年的不再追诉,但因立案侦查后逃跑、隐匿的除外,或虽超过二十年,但有追究必要的、且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仍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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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人杀了你外婆是命案
杀人犯与你小姨婚姻纠纷之事,杀人犯把怨气撒在你姥姥身上,抽出随身携带的刀捅向你手无寸铁的姥姥,将其杀害。
杀人犯畏罪潜逃,已20多年。直到最近才被警方抓获。说明你姥姥被杀害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限于当时的技术条件未能捉拿归案。
目前大数据及各地的监控系统完备,为破命案追逃犯提供了技术支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人杀人后畏罪潜逃,没有自首情节,没有从轻,减轻的法律根据,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有两个问题:
1.此杀人嫌疑犯是否过了追诉期?
《刑法》第八十七条(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八十八条,又做了如下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另外还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只要公安机关在你姥姥被杀害己经立案侦查,或者你姥家人在你姥姥被杀害后一直在吿,追诉期就不会过期。
2.杀人犯称给你姥家赔钱是否会不被判死刑?
有可能判死刑的人也适用赔钱和解吗?我认为不可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和解只适用于两种犯罪人: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故意杀人是有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重犯。
故意杀人不是过失犯罪。
为此杀了你姥姥的人,想用赔钱的方式免予被判死刑,只是他一厢情愿,白日做梦的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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