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选举,把未投票视同认可大多数人意见的规定有法律依据吗?
█☜业委会选举,把未投票视同认可大多数人意见的规定有法律依据吗?
你这个问题,至今都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法律问题。
你描述的“把未投票视同认可大多数人意见的规定”,就是所谓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从众条款”,(或者叫从众规则)意思就是未参与表决业主的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这个规则是有法律依据的,住建部于2009年发布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就是说,按这个规定来看,从众规则是可以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写入小区规约或议事规则中执行的。
但是这个规定在法律界一直有较大的争议,因为它与民法的基本原则相悖,实践中也容易被非法利用,偷换概念,进而侵犯物业管理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住建部的《指导规则》仅是部门规章,不能与法律相抵触。由此,在某些省份的地方性法规中,明文规定不得在议事规则中约定从众条款。建议你先看看你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
Ⓟ╟业委会选举,把未投票视同认可大多数人意见的规定有法律依据吗?
业主委员会选举,把未投票视同认可大多数人意见的规定有法律依据吗?
业委会选举和其它业主大会一定要按照法规的程序依法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或者更换业委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使用或筹集维修资金、改建或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经营活动、有关共有的其它重大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由于各个小区业主工作不在一个单位或系统,随着全国人口的流动,也处在天南地北,这就造成小区业主无法按时参加业主大会。同时也由于较多的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漠不关心,致使实际按时到会的人数基本无法达到民法典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参会人数。如果严格按照这条规定考核实际到会人数,那么小区各项事务将无一例达到规定要求,法律规定的上述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的权益也就形同虚设。
为了避免业主大会因参会人数不足一事无成,住建部和各省住建厅就出台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其中规定了“在满足实名投票的条件下,支持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进行业主大会有关决议事项表决”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业主参会率。此规则允许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大会会议经有效召开,与会业主就会议表决事项未达到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议事规则要求的,由缺席未表决业主补充表决,补充表决时间不超过三日。经补充表决仍未达到要求的,最终缺席未表决业主的人数和相应的专有部分面积直接计入行使表决权的多数票”。
综人,业委会的选举把未投票视同认可大多数人意见,合情合理,于法有据,但一定要按规定的程序提前进行公示。
最后,建议各地小区业主为了大家也包括业主自已共同的权益,应该积极的参与小区各项业主大会,积极勇敢的表达自已的真实意见,如此才能真正的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网上透露,很多物业公司由物业工作人员拿着签名表征求业主业主意见,大多数的业主不问事由,拒绝签字,以为不签字,物业公司制定的相关事项就无法通过,岂不知你拒绝签字,就被物业公司视为默认同意。因此建议业主应该积极签字,并按照“同意、反对、弃权”三种方式认真的表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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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选举,把未投票视同认可大多数人意见的规定有法律依据吗?
谢邀请答题:业委会投票选举,是一种选举方式或手段,目的是为了任何各人意愿不会受到他人的干涉和影响,其结果还是本着大多数人的意愿业定被选举人。而选举方式也是根据各环境或各种适宜条件而定。业委会责任人的确定,虽然没有投票选举,而且是大多数人的认可,也付合众囗选举其方式程序的种类,在法律上也应该充许或认可。这在过去生产队时期多有的贯例。众囗成章成法,这是在很多条件和因素顺宜民情的情况下,在很短时间内得到任选结果是幸事。无非是责任人侯选人数多,竞争激烈,切群众个体意见分例的情况下,为了公平正义,才有唯投票选举这一方式或手段,并且设立有效可行的场地,公正箱,检票员,计票,结张,决意等各种手段来公正的表决。也不泛滥用下三烂手段买票和滥票。我认为有大多数人认可的业委会,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ℰ业委会选举,把未投票视同认可大多数人意见的规定有法律依据吗?
分析认为,业委会选举,岀现实到人未投票的现象,那是个别人出于反对和观望的缘故。
要么主办方在未选举前就索性强调讲明这次选举规定,如是选举人在被选人名单中打√,就作为通过。或者是出现空白就作为弃权,规定要明确,不能自说自话。
题目中出现未投票,就作为视同的做法,在选举前未交待清楚的前提下,选举结果出来后,主办方私作主张,是不符合规定的,即不符合《选举法》的精神。
↔☉业委会选举,把未投票视同认可大多数人意见的规定有法律依据吗?
没有。没投票是弃权,到了人大,到了联合国都是这样。赞成票不够就不能通过决议,把弃权当赞成是没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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