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被交警扣留在指定停车场,两天后起火烧毁了,找谁赔合适?
●☧车被交警扣留在指定停车场,两天后起火烧毁了,找谁赔合适?
车辆被交警扣了,说明你的车有事故或者是严重违章,交警按章扣留车辆,无可非议。但是扣车,也要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
下面让我们看看法律对于扣车是如何规定的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对于交警扣车,提出了4个规定 :
1、交警要出具扣车凭证;
2、告知当事人到交警相关部门接受处理;
3、对扣留车辆交警部门应对车辆妥善保管,而且不得使用;
4、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人,公告三个月不来的话,就依法处理。
请注意上面第三条,对于车辆的保管地的规定,是在交警部门进行妥善保管,而不是其他地方进行保管,包括不能在社会上的停车场。保管期间,还不得动用被扣押的车辆。还有“妥善”两个字,就是说,保管期间车辆不能受到损坏,当然更不能起火。
车辆被扣押后两天后起火,要对起火原因进行调查,在排除自燃后,其他不管是什么原因,都要找交警进行处理。至于车辆起火的原因调查,那是交警的事,车主没有调查的责任。交警要对车辆的损失给予赔付,将来起火原因调查清楚,可由交警部门向责任方追偿。
如果是因为烟花爆竹等停车场外原因造成车辆起火,在调查清楚,找到肇事者后,交警部门要向肇事者追偿。如果经过调查,属于有人纵火的刑事案件,在侦破后,也由交警追偿。
如果是因为停车场起火,车辆受到牵连,交警部门应该向停车场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追偿。并且交警还负有连带责任。
车辆起火也可能是因为车辆的线路老化引起,在经过专业鉴定问题确认后,车主可向保险公司报案,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当然这个前提是你要购买了“自燃险”。如果是新车 ,还在保修期以内,可以通过4S店向汽车制造企业索赔,按损失给予赔偿,或者是换新车。
总之,车辆被扣,在交警指定的停车场两天后起火而烧毁,除了车辆自燃交警责任较小以外,其他情况都要向直接找交警部门,车辆的损失先由交警赔付,下一步才看调查结果,根据车辆起火的原因,由交警部门向有关方面追偿。
至于交警在这起起火事件中应该负有哪些责任,一般来说,只要赔付满意,一般也不去过分追究交警,因为要想要交警承担点责任,也是很难的。普通人“较真”也叫不起。
┶☉车被交警扣留在指定停车场,两天后起火烧毁了,找谁赔合适?
很荣幸能够回答你的这个问题。
车被交警扣留在指定的停车场,两天后车辆起火,按照这种情况,需要赔偿的是停车场的实际所有人,也就是停车场的老板进行赔偿。但是对于车主来说,因为是交警扣留的机动车,所以车主没有必要自己去找停车场,直接找交警就行,毕竟是交警扣留的机动车。
这里要注意一点,交警扣留机动车的时候,必须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也就是所谓的扣车凭证,如果交警当时扣车时没有出具,那么交警更是错上加错,找他更没毛病。如果交警正常出具了强制措施凭证,而且给了车主一份,那么你直接拿着这个凭证去交警队处理你的违章就行,处理完了你就和交警要车。
说实话,碰到这种情况的几率还是很小的,但是一旦碰到了,相信交警比我们都急,毕竟现在是法治社会,交警应该对他们的行为负责,一般交警指定的停车场,是通过正常招投标手续后确定的,而且停车费是要计算在当年单位的正常支出范围内的,因为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费用是由公安机关承担的,也就是正常的拖车费和停车费都是要由公安机关承担,当然了,如果公安机关通知你去提车,你拖着不去提,那么自公安机关给你规定的最后提车期限起,到你提车的那一天止,这段时间段内的停车费是需要你自己承担的,因为公安机关的强制措施已经到期,已经让你去提车了,你自己不去提是你自己的事情。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都是自己的一些看法,可能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关注我,我们一起交流学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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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对涉嫌违章或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进行暂扣是正常的执法行为,并无不妥;
不过,对于暂扣的车辆,交警部门应当承担起妥善保管的义务,一旦被扣期间车辆着火烧毁,根据起火原因不同,各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也是不同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的规定,交管部门依法扣留的车辆,应当场出具凭证,且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接受处理,同时要求交管部门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车辆被扣期间,交管部门与车主之间自然就形成了“保管与被保管”的关系,如果车辆出现被烧毁等保管不善的情况,交管部门应当予以赔偿。
关于交管部门的赔偿责任,《行政强制法》中有明确说明: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样,《国家赔偿法》第七条中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综上,无论是依据以上哪部法律法规,交警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期间因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而对个人财务造成损失的,应当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赔偿义务。因此,如果“指定停车场”是交管部门自己设置和看管的,那么车主向交警追偿即可。
当然,如今的停车场基本上都是第三人承包,交管部门委托第三人进行保管,因此第三人也有赔偿责任,难辞其咎: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中明文规定: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这一条规定直截了当地说明了车主追偿的顺序,即车主可以直接向交管部门要求赔偿,无需与第三方谈赔偿问题,交管部门应当先行赔付,后期交管部门再向第三方进行追偿即可,最终其实是由停车场的运营方承担了赔偿。
当然,以上是建立在起火原因清楚的基础之上的,即起火原因是交警部门或停车场运营一方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而引起的,比如乱丢烟头、明火做饭等原因导致。
而实践中,往往需要对车辆起火原因进行鉴定,甚至有时候需要公安机关介入查明是否属于人为纵火。如果是以上两种情况,那么赔偿主体又会发生变化,比如:
1,如果经鉴定,车辆起火属于自燃,比如线路老化、气温较高等原因,那么保险公司应当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赔偿限额的再由交管部门、停车场运营方、车主协商承担,车主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同时将交管部门和停车场运营方列为被告,依法索赔。
2,倘若是经公安部门侦查发现存在人为纵火,那事儿就大了,首先是交警部门作为第一赔偿主体先行赔付,然后向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的停车场运营方追偿;倘若后期把纵火人抓获,那么纵火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写在最后:
综上,实践中,发生类似事情后,往往需要进行起火原因鉴定,根据起火原因不同,各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也不尽相同:
因保管不善而引起的火情,交警部门先赔付,后向停车场追偿;
因车辆自燃而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第一赔偿人;
因为他人为纵火所引起的损失,纵火人是最终的赔偿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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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交警部门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扣留车辆的规则。有四项:一,对扣留车辆交警部门出具凭证。二,告知当事人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三,对扣留车辆交警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四,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公告三个月仍不来依法处理。
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扣留车辆的法律要求。我理解对扣留车辆交警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是停放到指定的停车场,而是在交警部门院内免费保管。防止丢失,损坏,偷卸轮胎零件,防止失火,把车开走使用,能完好无损的退回车辆所有人。
交警将扣留车存放到指定的停车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客观的增加了指定停车场的收入,而加重了扣留车辆人的经济负担。
交警将扣留车辆存放在指定停车场,就要对停车场的安全条件负监督检查责任。扣留车辆2天停车场失火,将扣留车辆烧毁。扣留车辆烧毁的损失由谁赔偿?
我认为由交警负责。由于交警是在执行单位的工作职责,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为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为什么扣留车辆人要求交警部门赔偿?
因为扣留车辆人与交警部门形成监管与被监管关系,是交警将扣留车辆存放在指定停车场的。车辆烧毁,交警部门赔偿后,可向停车场追偿。
为什么扣留车辆人不向指定停车场要求赔偿?因为扣留车辆人与停车场没有关系。
交警部门对赔偿可能推托,说失火是停车场的事,你找停车场,推卸赔偿责任。扣留车辆人可以交警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民告官。
シ♢车被交警扣留在指定停车场,两天后起火烧毁了,找谁赔合适?
这个问题有其特殊性,但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知道是谁的责任。
交警扣你的车,你的车不是出了交通事故就是违章了,所以交警才能按照规定扣了你的车到指点的停车场。而两天后,你的车起火烧毁了,这个责任该谁负?笔者认为,查实成因,谁的责任谁赔付。
一是查实被扣车辆是否属于自然(由消防鉴定部门鉴定),如果属于车辆自燃,那么就应该由车辆的制造商负责,由其给车主置换新车。
二是查实如果是停车场的疏忽而造成了车辆的起火烧毁,因停车场是收费的经营场所,车辆一进停车场,就形成了契约关系,车辆起火是由于他们的原因造成了,那么就应该由停车场负责赔偿,交警部分有一定的连带责任(它们指定的停车场)
三是查实由于是第三方的责任,比如有人故意纵火烧毁车辆,在公安部门介入后,找到肇事者,由犯罪嫌疑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就是笔者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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