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两人签了生死状打架,一方把另一方打死,是否要负法律责任?有什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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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协议,免责约定,这样的约定在法律上是不具有法律效力。
打架斗殴这些行为属于法律禁止性行为,轻微违法则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依法可以进行治安处罚。若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还将涉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等刑事犯罪,依法应当进行刑事处罚。
一个建立或订立的基础是在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行为上,原则上这样的行为是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从民事法律方面分析,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另外一个,打架或约架所签订生死状是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于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同样属于无效行为。
所以,这样的生死状不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还是要赔偿,依法承担的刑事责任还是跑不掉!当然,签订这样的协议可以在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及主观恶性方面有所降低,在对量刑或赔偿金额上可能会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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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生死状将人打死会负责吗?有人为此被判过死刑!真实的例子给大家说明!
2007年时候,在广西省罗城县,两户村民因为土地纷争互不相让,今天你家的庄稼种在我的地里,明天我家的树占了你的土地,因此,小摩擦不断。
当地民风彪悍,在这样的情况下,村民老奉(化名)和村民小朵(化名),就一起约定,打场架来决定,谁的拳头大谁有理。而且两个人还签订了生死状,大有一幅既决胜负也决生死的样子。
两人约定带着自家的砍刀,到达地点,两个人火药味十足,一见面,就疯狂地往死里掐,可以说场面相当震撼!最后,老奉毕竟年纪大点打架经验丰富些,拼着自己胳膊受伤,将刀刺进了小朵腹部,最后想到两人已经签订了生死状,还红着眼继续挥刀补了两刀。
最后,小朵当场死亡,小朵家人也很快报案,民警火速赶到,将老奉带走。老奉不慌不忙,掏出了两人签订的生死状,最后,却已经被投入看守所。
很快,就对老奉提起了公诉,针对老奉的不服,法院也给出了说明:
生死状说白了就是契约合同,但是,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也就是说,生死状一开始就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反而,根据老奉事先签订生死状的行为来看,明显主观上就带有伤害他人甚至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这种行为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不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而且在当地影响恶劣,直接就判处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同样的道理,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老奉和小朵生死状的签订,不仅没有能够逃脱法律的惩罚,反而成了他故意杀人的证据,不由得后悔莫及。
最后,提醒大家:法治社会,以和为贵!万事都要商量着解决,以法律为准绳,以交流沟通为手段,千万不要做一些伤害他人的事情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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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的生死状无效
谁闲得无聊打架比赛呀?打架不是好玩的,轻则打得鼻青脸肿,打掉个牙,重则掉胳膊少腿,甚至出人命。
打架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至10日拘留,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轻伤以上构成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刑。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你说两人打架,事先签生死状,打死互不负责,是吗?
《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你们签的生死状违法,你说打死了,不追究,不违法,不犯罪,不用偿命。
你们立的生死状,明显的是故意犯罪。明知道打架会打死人,还签个生死状当做“免死牌”。这个“免死金牌”是自己立的,不算数。
你问法律依据是哪条?
就是《刑法》第十四条。
打架把人打死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还能活吗,不判死刑,立即执行,留他活命干什么?
别说打架,立生死状,当生命当儿戏违法以至犯罪。
就连患者与医生签“安乐死”协议,,在国家没出台安乐死法律之前,安乐死属于犯罪。哪个医生敢冒着判刑坐牢危险,对患者施行安乐死呀?没有,没人敢这个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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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一个问题,感觉仿佛自己一下子穿越回到了古代,因为只有在古代或者在电视剧中,我们才有可能看到生死状这种文书。我们才有可能看到在电视剧中打打杀杀,死人遍地的时候,而不用追究到底是谁把人杀死的刑事责任!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可以非常明确的告诉大家,这种所谓的生死状是绝对的违法和无效的!
你这里所提到的生死状,其实就是一份内容为,相互免除对方打死或者打伤自己时对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合同。但是这样的合同显然是无效的。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内容的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按照我们国家目前的法律规定,把人打死,或者打伤,显然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罪,那么这样的责任是不能被任何私下的协议所代替或者免除的。所以即便打架双方之间签署了这样的协议,一旦一方把另一方打伤构成轻伤以上或者直接把对方打死,肯定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就算你拿出双方的协议,这种协议也是废纸一张。如果这样的协议被认定为有效,那这个社会不就乱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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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状”在我国的法律效力
所谓的“生死状”,在刑法理论上来讲,属于被害人承诺。被害人承诺,又称为被害人同意,一般是指被害人允许行为人按照承诺的方式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从国外的相关立法来看,被害人承诺可以阻却行为的违法性。
但是,在我国的刑事法律规范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承诺的相关问题,目前为止,我国刑法中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限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不包括被害人承诺。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承诺并不能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可以成为减轻刑事责任的原因。
行为人涉嫌犯罪
两人签了生死状打架,这样的生死状,意在将自己的个人生命交由他人处分。生命是受绝对保护的,不能由自己随意处分,生命法益不属于公民个人可以承诺的对象,任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犯罪。
签了生死状之后,一方将另一方打死,若将人打死的一方在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那么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若在主观上仅存有伤害的故意,那么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属于加重情节。
综上所述,若两人签了生死状打架,一方把另一方打死,将人打死的一方已经涉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个人的生命法益是受法律绝对保护的,即使是公民个人,也不能随意处分自己的生命;在我国刑法中,被害人对个人生命法益的放弃不属于有效的承诺,行为人按照承诺实施了相关行为的,仍然具有刑事违法性,但是在量刑时,可以酌情放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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