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至97年在国企干过临时工,现在要求曾经就职的原单位补缴养老保险,可以吗?
▐Ⓙ94年至97年在国企干过临时工,现在要求曾经就职的原单位补缴养老保险,可以吗?
看了别人的回答,大多数都说不能为你补缴,但我要说的是可以要求原入职单位给你补社会养老保险。
大家回答问题时忽略了一个问题,这个问是就是一九九五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部法律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临时工是企业使用,临时工仍然属劳动者。
不过你要找出相关依据,否则企业不会为你补缴社保,就算要为你补缴,无依无据的社保局都缴不进去。
那么,要具备什么依据才能让企业为你补缴社保费呢?社保局又要什么资料才能办理补缴手续?
一、如果有做邻时工的书面依据最好,比如说有用工合同、上班通知、会议记要、入职后工资发放依据等。
如果没有以上依据,你可以找原有工人同事出具证明给予人让,特别是当时的直切领导,同在一起做同样工作的同事。
二、社保局需要的资料证据是发放工资册或领取工资的收据等,每年有一张便可,一般这些资料在工作过的企业档案室便可找到,找到后复印出来签上“此件复印于某单位档案室,原件由档案室存放。”
值得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法律和一些法规:劳动法是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实施,在法律实施前你是无条件找单位给你补缴社保的。
因为没有法律支撑。
延伸多讲几句,我一九八八年在乡政府干临时工,直到二00九年单位才为我缴纳社保,今年我向政府申请补缴,从一九九五年一月补到二00八年十二月,整整补了十四年,现刚补缴完毕。
以上这些是我今年亲手经办的。
这里还得提醒大家,有些地方去年停了社保补缴,如果这样你就难办理补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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ℙ☤94年至97年在国企干过临时工,现在要求曾经就职的原单位补缴养老保险,可以吗?
感谢邀请,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如果你是在1994年到1997年国有企业干过临时工的话,那么这个临时工肯定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所以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不也就意味着,你所在的工作单位没有义务给你购买社保。
所以你现在再要求以前这个工作单位来给你补交社保,那么很明显是不合理的,因为本身在此期间你没有劳动合同,所以就无法要求你所在的这个工作单位来给你购买社保,并且时间已经过了这么久,再要求补交的话,那么很明显是不合理的。
因为劳动合同法也有明确规定,就是单位和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依法购买社保,这是没有问题的,所以说签订劳动合同是一个前提条件,那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实际上购买社保的法律效力实际上就很低了。并且作为临时工的话,肯定是没有劳动合同的,所以说不购买社保也是很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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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本题目中提出的这个动意与诉求,心情上完全可以理解,但没有政策法律依据,不可能真正实现,压根上没有落实落地的任何可能性?要求补缴社保不靠谱的理由如下:
一是94年至97年,当时在国企干过的临时工,他们没有正式的身份认同,大家皆心知肚明,他们属于编外人员无疑了。应该说,他们这种身份就决定了自已的命运,也就是不可能按当时的固定工身份看待办理的;
二是当时的国企固定工身份人员,参保缴费也刚刚开始,有的甚止还没有真正开始实施个人缴费,一部分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比例开始由少到多,再降到目前的水准。当时临时工怎么可能按固定工要求对待呢!
三是从86年开始,企业招用全民劳动合同制人员,他们的参保缴费先行一步,早于固定工身份人员。这部分人员的缴费锣齐鼓不齐,少缴、漏缴、欠缴、断缴现象大量存在。作为有“正式”身份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姑且如此,那临时工可能建立参保缴费制度吗?
四是提出如此不切实际要求的人,也太过于大胆与单纯了,他们是不当家不知柴米贵,看热闹不怕事情闹大。现在单位的固定工、合同工,当时的工资考勤挡案未毕都全在,那临时工身份者又该如何操作落地呢!
五是当时就没有临时工可以与固定工同工同酬的政策规定?你总不能拿现在的政策规定,去要求20多年以前的企业单位吧。而且,随着市场经济、关闭破产的实施,原来的工作单位你到哪里去找它,你的诉求又该如何去兑现落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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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至97年在国企干过临时工,现在要求曾经就职的原单位补缴养老保险,可以吗?
94年至97年在国企干过临时工,现在要求曾经就职的原单位补缴养老保险可以吗?你有这种想法我个人觉得是好的,不管行不行,都是完全可以试一试的,当然最好是到当地社保先去咨询一下。
94年到97年,毕竟这个时间比较长了。其实94年到97年,包括我自己在内,也是在民营企业工作,我们当时也没有那个法律意识,当时也没有社保法。整个养老保险也还是处于试点阶段,直到1997年才出台了国发(1997)26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按照文件精神,该决定实施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养老保险缴费达到15年,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可以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于该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可视同为缴费年限。
由于全国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在1997年7月,具体执行的时间是从1996年1月1日开始执行。在这之前,各地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即国发(1995)6号文件执行,初步开始建立起了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最早的地区是从根据国发(1991)33号,即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从1992年开始全面推行缴纳养老保险制度。但在当时由于配套政策不完善,各地都是在改革探索中前进,所以那个时候的临时工,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政策规定必须要缴纳养老保险,而只有新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是要求必须要缴纳养老保险的。
从我上面对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逐步完善过程的分析来看,你是94年到97年之间在国有企业做临时工,我国养老保险是从1992年开始改革,1995年深化改革,1996年开始全面推行,1997年正式在全国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1995年7月1日劳动法正式开始执行,2007年劳动合同法开始正式施行。所以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精神来看,你要求原来做临时工的国有企业补缴你在1994年到1997年的之间的养老保险,既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也缺少相应的政策支持,同时也已经过了时效性,我认为可能性比较低。
综上所述,我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过程进行了一个简单的梳理,同时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出台的时间做了一个大概的介绍,从我个人的观点来分析,你这个要求胜算的可能性不大,建议你还是直接到当地社保部门进行政策咨询,可能把握性更大一些,免得及花费了精力,事情又没有办成,徒增自己的烦恼不划算。
┉☯94年至97年在国企干过临时工,现在要求曾经就职的原单位补缴养老保险,可以吗?
正常来讲,是可以的。但是,必须提供社会保险征缴部门认可的材料,比如说劳动争议仲裁确立双方劳动关系的裁决书、劳动保障监察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责令改正指令书、原始的会计凭证等资料。
相对而言,劳动争议仲裁有一年的维权有效期、劳动保障监察维权有效期是两年,超过时间太久用人单位是否受理也是一个问题。另外,由于时间过得太久,相关证据缺失,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也是一个问题。
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超过两年是否不会追缴的问题,2017年人社部在对人大代表的答复中,明确提到:
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侵害参保人员权益,直接削弱了基金支撑能力,加重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影响社会稳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的二年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应按程序处理。对于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
实际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人社部令13号)未对清缴社会企业欠费问题设置有效期。
所以,只要有证据材料或相关法律文书,不管欠缴多少年的社会保险费都应该缴纳。
但是欠缴时,会牵扯到滞纳金《社会保险法》规定,如果企业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每日缴纳5/10000的滞纳金。
根据《关于实施社会保险法的若干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牵扯的滞纳金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毕竟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应尽的责任,不能将责任牵扯到职工。但是,补缴社保分为企业补缴和个人补缴,个人部分还是需要需要自己承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产生的记账利息,是需要个人足额缴纳的。毕竟这一部分钱进入个人账户以后也属于自己的钱,未来产生自己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即使自己去世,相应的余额也可以由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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