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决定一但出现错误,造成损失,业委会谁承担赔偿责任?
║Ⓤ业委会决定一但出现错误,造成损失,业委会谁承担赔偿责任?
前几天看到一个网友讲述他们小区的事,业主们为了省物业费把物业赶走了,由业委会管理,业委会都是好心,但不专业,只注重了保安保洁,表面光艳亮丽,花钱确实少了。业主高兴了。但发生了一件事,都感到很难办,一场大雨过后地下车库被淹,有20多辆私家车泡在水中,损失都挺大的。谁来赔偿损失。有物业可以找物业,没物业找业委会。业委会也没办法,由于物管没经验,工作不到位,而引发的事故,业委都是热心人,义务服务,找他们赔,于心不忍。找全体业主赔,可有多少业主肯出钱呢?现实中有个别业主,无论谁干,都不想交费,何况是业委无经验失误导致,更不想出钱。最后是车主自已承担了责任。
假如业主自治期间,高空抛物砸死了人。公共区域漏电,或雷电致人死亡谁又承担责任呢,、赔不赔都是小事了。可花钱能买来人命吗。花钱能挽回亲人的生命吗?
假如消防通道堵了,病人可能因抢救不及时失去了生命命。
假如一场大火从底层向上猛窜。消防车进不来,消防设施失效,受损的是谁呢,是钱能买回来的吗。
生活条件好了,家家使用电器,燃气,有很多老人进城享福,享受现代生活,他们年岁大了,好忘事了,忘关火阀的事也难免。还有的业主省吃检用,电器,能气灶具都到使用年限,过了期,在隐患多多的情况下使用,想想,一个楼上百户,是一家的危险吗。不专业的小区管理人员,只注意表象工作,更深层次的东西,不懂就更谈不管理了
楼道层中的常闭式防火门,小区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教育业主知道使用,及注意事项,这个防火门如果达标的话,可以阻断火源,大火中可燃烧几十分中,确保搂梯中逃生人的安全。你说这个门重要吗?回头看看自已居住楼的防火门是怎样管理的。
,上面讲的如果发生在身边,专业的管理可能会避免发生,不专业的管理如上事例,谁的损失呢?
业主一般的要省钱,会通过业主大会选择自冶,如上业主的事例,说明了业主自治并不专业。出现了后果只能有业主承担,这种承担可能要几代人所要付出和努力,可能全体业主分担点,个人要承担大部份的后果。痛苦是谁也分担不了。生命是再也挽回不来了。
相比较物业在小区管理最专业的,说他专业,他们不只是保洁保安,看图中介绍的内容,物业的工作程序严格,制度性强,确保协助安全防范到位。
我们在现实中看到是物业有很少的小区做到,这是由于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等级有所宽松,也有因物业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决定的。小区是业主的,业主都要关心小区的细节,不能有毛病取消,就换届,投完票了就万事大吉了。不论谁管小区都应好好配合,即然选了业委会就要支持他们,不要靠猜凝,不相信,或拆台的方式对待小区的管理人员
物业也是有监管单位。业委会也要受到全体业主的监督的,业主有意见,有想法,多与管理人员交流,可与社区街道多联糸。用平和,友好,善意的方式,解决问题的前提,是相互理解,互相关心,最后才能相互受益。
✠⇤业委会决定一但出现错误,造成损失,业委会谁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分析讨论讨论。
业委会仅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同时按照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其他职责。
本问题,如果业委会的决定是违反了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造成了损失,
那么就应由业委会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就是说,由于业委会自身运行中出现过错,给全体业主造成的损失,不能由业主大会承担,必须由业委会自行承担。
实践中,所谓业委会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由业委会的委员承担。
按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委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
如果过错是所有委员共同造成的,那么应由所有委员共同承担;
如果过错是个别委员造成的,其他委员申明反对的,那么具体责任应落实到人,由作出过错决定的委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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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一般会出现四种较严重的问题。
一种是表决造假,比如解聘原物业,选聘新物业,造成小区管理或交接动荡,无知的业主被裹挟其中,跟着受罪。
一种是从物业手里争取到公共收益,或某项具体的管理权,自行选聘第三方,接受商业贿赂,按照商人不做赔钱买卖的基本逻辑,最终的成本会转嫁到全体业主身上。
第三种是签订了商业合同,出现了违约情况,应给予对方经济赔偿。
第四种是怠于履行职责,比如委员内部纠缠不清,没有及时申请公维资金修复电梯或消防隐患,造成业主生命财产受损的。
之前政府提供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把业委会委员当成了圣人,只是约定了委员应该做到什么,对于违反了相关规定的行为,则没有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样的业委会,比政府官员都强,没有任何监督和违约责任啊。所以,很多小区成立的业委会,并没有我们想像的那么美好,有的反而加剧了小区的矛盾。
本人接触这个行业多年,也做了认真的思考,对小区的议事规则做了较多的修订。
比如,业委会决议必须公开,要保存影像资料备查,未经公开的,对全体业主无效,谁做的决定,谁承担责任。
比如,委员有免交物业费、谋取商业贿赂、私占公共区域的,已经查实,暂停委员资格,承担违约责任,向全体业主公示,提交业主大会确认是否继续委员资格。
比如,业委会存档资料,拒绝业主查看或复制的,暂停资格,公示,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比如,选票接受社区或街道核查,核查结果有异议的,业委会可再次复查。
以上这些,只是希望帮助小区,选出好的业委会,让小区更好。
当然,如果业委会按规则做事,基本都是业主大会授权且公开执行的事项,即便出现问题,也应该由全体业主承担,也算是对委员的一种保护吧。
✲▩业委会决定一但出现错误,造成损失,业委会谁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问题是一个很有深度的问题,可能那些整天吵吵闹闹要求取消物业的人从来没有考虑过的问题。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一个常设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定,代表业主大会对外行使业主权利,性质上属于非法人组织。如果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决策侵害了业主的利益,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也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撤销业主大会的有关决定,或者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但是对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造成业主损失的,目前法律法规却没有相应的规定,所以,对于实行业主自治的小区,这方面是个很大的挑战。
从另一方面讲,业主委员会成员执行的是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集体决定,业委会成员个人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委员会也不能将收取的物业费、或者经营性广告收入、车位费等用于赔偿,那样就损害了其它业主的利益,这方面业主委员会也无权自行决定,应由业主大会来决定。
唯一个解决途径,可能就是由业主大会决策拿出一定比例的物业费,购买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公众责任险,这样一旦出现属于由于业主委员会管理方面失误造成的意外伤害,可以向保险公司获得一定的赔偿。
总之,物业管理并非一些人想象的那样,只是需要保洁、保安那么简单,如果出现诸如地下车库车辆被淹、树倒砸伤人这类事,就很难处理,业委会根本无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逼急了,大不了都辞职了,最终还是业主遭殃。所以,对待物业工作要有正确的认识。有个物业公司存在,至少出了事还有个索赔的目标,实行业委会自制,可能来个追责对象都没有。
├┝业委会决定一但出现错误,造成损失,业委会谁承担赔偿责任?
业委成员代表的是全体业主,所做的决定都不是个人行为,是代表小区业主的决定,真的发生了损失当然由所有业主承担,因为业委成员都是业主选出来的,所有的业主已授权给业委,所以业委的任何决断,都是所有业主的决定。再说,小区内也没有任何可以造成损失的地方,题主是不是又想栽赃业委了?别没事找事,小区是大家共同生活的地方,所有行为都必须要遵循小区规则,把小区搞乱受害的是全体业主,打造安定团结小区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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