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已死亡可家属没有申报导致又多开了两个月工资,现在如何退还?
ℌ﹀退休职工已死亡可家属没有申报导致又多开了两个月工资,现在如何退还?
退休职工已经死亡可家属没有申报导致又多开了两个月的工资,现在如何退还?这种现象在日常生活应该还是比较多的,但是作为公民,还是应该及时进行死亡申报,你能认识到这个问题,要想办法退还,总体上还是应该给予点赞的。
退休职工死亡后,家属应在死者死亡后的一个月内及时向社保部门申报,但是由于忙于死者身后事,忘记了也是正常的,在两个月内及时申报还是没有问题的,至于多领的两个月的养老金,只要家属及时申报了,可在死亡待遇中来扣除。凡是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因病或是其它原因死亡后,按照社保法的规定,依法享受死亡待遇。死亡待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个人账户没有领完的部分。我们在计算退休人员养老金时,是根据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来计算的,然后按照退休年龄计算出一个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领取月数。比如男性60岁办理退休,领取月数为139个月,女性55周岁退休领取月数为170个月,50岁退休领取月数为195个月。如果退休人员相对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没有领取完相对应的月数而去世的,余下月数的个人账户里的钱是要退还给家属或是法定继承人的,如果领取完以后还健在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由统筹账户来支付,死亡后家属就没有钱可退。
第二部分是丧葬补助金。对于丧葬补助金全国各地的规定是不统一的,但是有一点是相同的,如果丧葬补助金高,那么抚恤金就会低。重庆市规定标准为每人2000元。如果是火化的还要高一点,土葬的要适当扣除。
第三部分是家属的抚恤金。这部分是和缴费年限挂钩的,缴费年限越长的,抚恤金就会越高,最高的可以领取相当于15个月的养老金。
办理死亡待遇时,需要提供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和村民委员会或是社区关于与死者生前关系的证明等文书,到死者参保地和退休地的社保部门申请办理,在办理时,社保部门会根据死者生前养老金的发放情况进行核算,对于像你这种多领了两个月的,将在死亡待遇费用中扣除。
综上所述,退休人员死亡后,应当及时向退休地的社保部门进行联系申报死亡人员情况,没有及时申报导致多领两个月养老金,属于情节比较轻微的情况,一般不会追究死者家属的责任,多领的两个月的养老金也不用退还,在办理死亡待遇时,在死亡待遇经费中直接扣除。
⊗↹退休职工已死亡可家属没有申报导致又多开了两个月工资,现在如何退还?
(原创)这个问题要从养老金支付的历史原革说起,才能说明养老金准确支付的重要性。
退休职工死亡后,家属原单位,街道社区,无论那一方都应该及时向社保部门申报,社保部门会根据死亡退休人员的死亡时间停发死亡退休人员退休金。
具体规定是凡每月一日零时以后死亡,则从下月起停发养老金。
由于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加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起步较晚,实际上在九十年代初期才开始起步,建国后将近五十年了,退休人员越来越多,开始时是由企业根据国家政策办理退休退职,随着五、六十年代参加工作的职工,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已经达到退休年龄,老企业支付退休费的压力越来越大,有的企业甚至无力支付。而新企业沒有退休人员,就沒有养老金支出,造成了企业之间负担不平衡。
九十年代初期建立了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初步实行了差额拨付的养老金支付的办法。这个办法实际上是“杀富济贫"的办法,即企业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与应缴养老金总额(含企业和个人)相比,差额部分由社保部门补贴给企业,养老金仍由企业支付。这应该说是养老金由社保部门直发的雏形。
那时,由于五、六十年代成建起来的大企业,职工来自全国各地,退休后大多数都是安置在原籍。因此退休职工死亡后无法准确掌握,企业也无执法权,就不了了之,造成了极大浪费。这种例子在老企业中也是不断地出现。形成了活人花死人退休金的混乱现象。
自从九十年代未和两千年初,各地逐步实行了养老金由社保部门直发后,採取了多种生存认证办法,以缓解养老金支付的压力。到目前为止,基本上可以减少死亡后不申报的现象,但是要说杜绝也只有等科技进一步发达后看能否实现。
以上是养老金支付的历程,也就是说杜绝养老金冒领多领是一个历史遗留下来的现象。到目前由于科技的发达,以及个人、企业、社区对这个问题有了足够的认识,这种现应该说是很少出现的了。
题主提出的问题是多领了两个月退休金,家属沒有申报,怎样退还。说明有关部门对这个问题有足够的认识。多领两个月数目不大,完全可以在善后处理的费用中扣减。
一旦查出多领的退休金在善后处理费用中减扣不完,在家属又不愿意退还的情况下,或者是只能走法律程序了吧!
养老金支付压力较大,为了减轻子孙们今后的负担,的确是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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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已死亡可家属没有申报导致又多开了两个月工资,现在如何退还?
退休职工死亡后,社保后续事宜办理程序如下:
一般是由家属持社区死亡证明、公安部门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户口本和银行卡,去死者生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保局),申请办理死亡退保和丧葬费及抚恤金。
死亡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用来确定死亡时间,看是否多发了养老金,如多发,则需如数退回。火化证明用来确定遗体处理方式。一般来说,土葬没有丧葬费,只有抚恤金,而火化两者都可享受;另外,少数民族不受限制,丧葬费和抚恤金可同时享受。继承人身份证户口本用来确定是否死亡者直系亲属,以防冒领。银行卡用来打入死亡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剩余部分和丧葬费抚恤金。
一般来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无误后,将会在最近一次养老金待遇发放时间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和丧葬费抚恤金打入继承人银行账户。当然,多领取的两个月养老金要退回。
希望能帮助你!
ℐ≜退休职工已死亡可家属没有申报导致又多开了两个月工资,现在如何退还?
退休职工去世后,子女需要拿着“死亡证明”到单位办理领取丧葬费补贴和销户手续。
过去经常出现老人去世后子女冒领养老金的现象,有的一领就是一年。那是因为社保和医院之间没有衔接到位。如今医保制度逐步完善,想再冒领实属很难。
我原来工作期间,单位有一位老职工去世了,他的子女没来单位注销和领丧葬费,我们也不知道他已经去世。
一次我去社保交报表,负责发放养老金的办事员对我说:“你们单位×××是不是养老金不对?你回去给他家打个电话问问吧。”我听了心里一下就明白了什么意思。
回到单位我给他家打电话询问“×××师傅身体怎么样啊?”他家孩子这才说父亲已经去世3个月了”。我让他们第二天带着“死亡证明”到单位领取“丧葬费”和退还3个月的养老金。
如今医院和社保之间建立了信息反馈制度,当退休人员去世后,社保会通过医院反馈过来的信息得到消息。之所以没有及时停发养老金,那是因为没收到“死亡证明”不能擅自停发,只有提示单位去进行核实后停发。
单位收到家属退还的养老金后,退还给社保财务部门,由他们开具退还发票交给家属。
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职工当月去世次月停发养老金。也就是说,当月1~30号期间无论哪天去世,次月就不再计发养老金。对于个人账户没有提取完的可以一次性提取。不存在补发几个月工资之说。丧葬费是5000元。
家里老人去世,在料理完丧事后,主动到单位办理善后事宜是明智之举,隐瞒不报冒领养老金属于犯法行为,因此而引发的“诚信”后果由冒领者负责。
⊰♢退休职工已死亡可家属没有申报导致又多开了两个月工资,现在如何退还?
退休职工已死亡,可家属没有申报,导致又多开了两个月工资(多领2个月养老金),现在如何退还?
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政策规定,退休人员死亡后,其家属(继承人)处理好丧事后;在一个月期限内,携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户口簿派出所户口注销章”去户口所在地人社局,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丧葬费、抚慰金”核算手续。
如果继承人(死亡家属)隐瞒“死亡”不报,达到一定期限内,采欺骗骗领“死亡者养老金”达到一定数额的,数额达到量刑额的;人社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向法院起诉,依法予以追缴被“侵吞养老金”款,触犯刑律的还要追予法律责任,以侵占公共财产罪惩戒。
题主说:家属疏忽没有及时申报,造成多领“2个月养老金”。
现在人员信息,政府、社区网络化管理;如果一个人在家正常死亡的
第一要去户口所在地社区开具“死亡证明”,社区工作人员会将“死亡信息”输入公安“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如果在医院死亡的,有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同样医疗在出具死亡证明时,已将“死亡信息”输入公安“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去“殡仪馆”火化必须出具正规开具的“死亡证明”,方可进入火化遗体程序,并出具“火化证明”。
第三带“火化证明”户口簿去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科,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四带“火化证明”“死亡证明”“户口簿注销证明”、故者社保卡(银行卡)去人社局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个人社保账户余额”余款退还结算,领取(职工)丧葬费,抚慰金。(根据各省市政策规定领取,正常是增发亡者10个月养老金)。你已经多领取2个月,工作人员在审核过程中,要从“抚慰金丧葬费”中扣除多领取的“二个月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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