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现评标错误怎么办?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现评标错误怎么办?
发现中标人标书里有严重错误后应该联系中标公告发出后废标,要证明相关行为违反招标投标相关的规定,并对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这样就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废标。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招标,是一种市场交易、搜寻商业对象的行为。 招标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并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之后按照原先规定程序,从中选择合适者作为交易对象。
招标项目包括: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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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意味着公示期已经结束,这个时候即使发现评标错误一般情况也只能认可中标单位了。公示期内业主方也可以查询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的,任何投标单位发现问题都可以投诉,公示期结束意味着投诉期结束。但认可中标单位不意味着放过评标专家的错误,相关部门仍然可以依据法律处罚评标专家。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现评标错误怎么办?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中都会有关于投标人清单报价错误应该如何处理的规定。如介绍的情况属实,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涉嫌末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应当提请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以纠正评审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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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不一致,证明投标人没有响应招标文件,属于废标情形,虽然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可以通过启动招标投标监督程序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人更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上的工程量,是弄虚作假行为,监督部门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严重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现评标错误怎么办?
发现评标错误属于评标专家失职,评标专家应该接受相关处罚。第一中标候选人清单有误的,并且中标通知书已经发出,招标人可以在中标通知书到达对方前收回,不能直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人,通常做法是告知所有投标人重新招标,或者重新评审选择中标人候选人。
一、在评审结束后发现评审错误的处理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形
(一)依法重新评审。在评审结束之后,发现评审错误可依法重新评审的范围按采购方式不同跟上述复核范围一致,这在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令第74号以及财库[2015]214号中都有明确规定 。
(二)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梳理重新采购的法定情形,一是《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财政部门。”二是《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三)提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提供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情形指的就是出现的评审错误既不属于重新评审也不属于可重新组织采购的情形,法律法规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种也是从业者最难处理的情形。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一)到达对方前,招标人可以收回,因为对方还没收到,不存在违背承诺,不存在负法律责任。
(二)到达对方后,招标人也可以收回,中标人接收后也可以拒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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