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民法典278条中(七)表述为“改建、重建”,而不是用“新建、扩建”表述?
↙Ⓑ为什么民法典278条中(七)表述为“改建、重建”,而不是用“新建、扩建”表述?
因为既有商品多层步梯房加梯的行为,不是民法典278条管理的范围,加装的电梯是一种新建行为,根据有关法规,这种行为必须要服从城市基本建设有关规划的管理原则。新建、扩建是一种基本建设行为,是要经有关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既:立项、批复(备案)、设计、申请审核、施工、监督管理、竣工验收、交付备案等程序。民法典278条款所规定的、只是对业主有共同事项的既有物业管理关系的一般性规定的法律管理型条款,所加装电梯是一种在既有商品多层住房上新建新增的另一种物权的行为,参照民法典278条加梯是否要增加物权只是一种意思表达。具体落实加装电梯时、其行为符合物权法定原则、又要服从城市基本建设规划管理的要求。改建、重建是对既有建筑的修缮行为,不是无中生有的物权设立行为。所以民法典278只提改建、重建的意思表达;不提新建,是因为新建不是民法典278条款管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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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民法典278条中(七)表述为“改建、重建”,而不是用“新建、扩建”表述?
坚决反对滥装电梯!加装电梯凸出楼外几米远,并非原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上的改建、重建,典型的“新建”电梯,就像一个“肿瘤”,破坏了小区环境,影响所有住户生活,破坏了城市美观,破坏了城市规划发展的历史文化,显得杂乱不堪。客观事实证明,现在的老年人都是在电梯房、低层步梯房居住最多,这种老旧小区的高层居住老人很少,不要以为了老年人为借口,打着惠民工程的旗号进行强推!步梯房滥装电梯后患无穷,是一种违法侵权行为,坚决反对!“商品房”不是国家的“公房”、“福利房”,任何强行加装都是侵权行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国家补贴的钱很多,应该补贴给住步梯房高层的残疾人、贫困户老人,让他们去置换低层住宅或者电梯房,有经济能力的住户不应享受这个补贴,如果普遍享受就锦上添花了,是显失社会公平的做法。
➞╌为什么民法典278条中(七)表述为“改建、重建”,而不是用“新建、扩建”表述?
《民法典》271条: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多层住宅步梯房业主对“共有部分”一一“楼梯、过道、水箱、外墙、水电气主管线、(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化、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及其他公共场所”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显而易见,因为“共有部分”不包括电梯,
所以,其业主对“加装电梯”不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从而无法用《民法典》278条(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对“加装电梯”进行表决管理。
☟◇为什么民法典278条中(七)表述为“改建、重建”,而不是用“新建、扩建”表述?
改建:在原建筑范围及规模内、改变建筑的式样或内部结构;重建:将原建筑(旧败)推倒重建、范围用途不变。
新建:原先没有、无中生有建出来;扩建:在原先建筑范围外将此建筑扩大。
从各自内涵看出有本质不同.
↩﹩为什么民法典278条中(七)表述为“改建、重建”,而不是用“新建、扩建”表述?
天下之事,以利始,以利终,这是规律,具体到加装电梯上,想一想谁会得利?谁会失利?得利者必挺和失利者必抗,矛盾不可调,争吵是必然。电梯安装后,得利者(厂家及相关方)含笑不语施施然而去那管以后洪水滔天,吃瓜者心满意足抹抹嘴另喷他人,高层户升值急卖狂喜而去,低层户欲哭无泪还得掏电梯费,几家欢乐几家愁,恰似一江春水向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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