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罪犯死不承认,又没有证据,就是疑案从无吗?
▍如果罪犯死不承认,又没有证据,就是疑案从无吗?
如果罪犯死不承认,又没有证据,就是疑案从无吗?
所谓“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疑罪从无的意义,主要在于避免冤假错案,避免使公众陷于人人自危、自证清白而不能的泥潭。或者说,宁可放走真正的坏人,也不允许冤枉好人。
从媒体已披露的一些重大冤案来看,其实根本的原因就是,办案部门没有很好地坚持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随意把一些本来不能作为证据的线索作为证据,强迫当事人自证清白,否则嫌疑就 加大,甚至不惜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暴力逼取口供,最终酿成冤案。
以张玉环案为例,案发现场发现有麻袋,张玉环家里也有麻袋,实际上麻袋在农村,几乎家家都有,不能简单地认为,现场有麻袋,当事人家里也有麻袋,那么他就有犯罪嫌疑。实际上反过来思考,假定张玉环是杀人凶手,他使用了麻袋装尸体,绝不可能在家里再去放一条类似的麻袋,这样实际上是引火烧身。
另外,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即使当事人有口供,但是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他是犯罪嫌疑人,也不能认为他是犯罪嫌疑人,口供只有在和其他证据相互认证的前提下才能作为证据(例如他承认用刀杀了人,凶器埋到某个地方,从某个地方挖出了凶器,且凶器上有当事人指纹和死者血迹)。杭州沉尸案,警方之所以耗费巨大精力,在上百米深的湖中反复搜索铁笼和尸体,是因为已到案的嫌疑人口供被害人被装入铁笼沉入湖中,捞出铁笼和尸体,就可以印证嫌疑人杀人沉尸的犯罪事实,如果找不到铁笼和尸体,那么他们杀人沉尸的犯罪事实就无法查证。
▍如果罪犯死不承认,又没有证据,就是疑案从无吗?
下面我先讲一个案件,该案影响巨大,本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不因突然出现特别罕见的意外情况,绝无任何可能翻案成功。
1994年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案。案发后聂树斌所有的13份笔录都是供认有罪。包括检察院、法院提审时,他也承认杀了人。律师会见时,他也承认杀了人。在他一审被判决死刑,二审上诉时,他的上诉理由也只是:“年龄小,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没有前科劣迹,请求从轻处罚。”从来也没有辩解自己没有强奸杀人。
他所作的有罪供述,又能与现场勘查以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当时的公安,检察院,一审,二审法院都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他被判处死刑,并执行了。
2015年,山东省高院复查该案时,对此案召开公开听证会。参加听证会的河北省公检法机关人员,都认为这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是一个错案。
让任何一个有经验的检察、审判人员来看这个案件,也不会认为有任何问题。
让你来当法官,让你来判决。你也会认为这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没有问题。你也会判有罪。
但偏偏就这么一个板上钉钉的案件,后来经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了。并进行了巨额的国家赔偿。
因为,这时候半路上杀出了一个程咬金。突然冒出来一个河北省的死刑犯王书金。这个人坚持:当年判决聂树斌有罪的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其实是自己所为,与聂树斌无关。
事情一下子复杂起来。并引起了媒体的高度关注。
案件经过认真仔细的复查。世界上就怕认真二字,再反过来认真看,原来认为非常完善的证据锁链,居然发现了漏洞。
以下内容来自已经公开的资料:
第一个漏洞。
第一个漏洞是1994年9月23日,聂树斌被抓获。但直到9月28日,他才作出第一份有罪供述。
那么在此之前为什么对他没有讯问?有没有讯问?如果讯问了,为什么没有形成笔录?
更加奇怪的是:他的第1份笔录一开始,侦查人员就问:“你为什么以前不讲真话?”回答:“我为了逃避打击。”
那么好了,他以前讲的假话为何没有形成笔录?是不是无罪辩解?他辩解的是什么内容?
第二个漏洞。
辩护律师提出:有狱友能证明,他听聂树斌讲:聂曾经受到了刑讯逼供。
此疑点虽经过补正,但仍不能完全排除。
第三个漏洞。
鉴定结论存在瑕疵。主要是:鉴定结论的鉴定人签名,发现有他人代签的现象。同时鉴定结论的依据也不够充分。
第四个漏洞。
相关物证的取证程序不够规范。个别关键物证缺乏同一性认定依据。
本来,如果仅仅就这么几个瑕疵问题,并不足以推翻整个案件。
但现在偏偏冒出了一个王书金,一口咬定是自己做的。
但王书金所作的供述,和当初现场的其他证据并不能做到吻合。
因此,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王书金供述,实施了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与证据不符,不能认定王书金作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书金供述虽然与相关证据不尽相符。但他能说出现场有一把钥匙,并且能带领公安民警去指认现场。这些都是非亲身经历而不可为之。
王书金仍然坚持是自己作的案,媒体舆论继续发酵。
很有可能王书金就仅仅是为了拖延时间,他把这件事情全揽在自己身上,可能只是为了多活几年。
因为他作了那么多大案,本来早就执行掉了,可是现在有这么一件事情查不清楚,他就可以继续活下去。
更有可能是聂树斌由于太年轻,被抓获后吓傻了,所以虽然并没杀人,也一路认罪到底。
两种可能性都存在。这就是疑罪了。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
2015年6月、9月和12月,2016年2月,因案情特别复杂,山东高院四次决定延长复查期限三个月。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2017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聂树斌家属人民币268余万元。
这是一个“疑罪从无”极为典型的案件。到目前为止,究竟是王书金,还是聂树斌是真正的作案人 ,还是无法得出肯定的结论。
如题主所讲的:罪犯死不认罪,又没有其他证据指控他犯罪。那他就不是罪犯。不存在疑罪从无的问题。没有证据,首先就不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也就不可能再发生之后的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也就绝没有任何可能性成为罪犯。
疑罪从无,是指已有证据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但定罪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以无罪论处。
▍如果罪犯死不承认,又没有证据,就是疑案从无吗?
承认不承认不重要,重要的是证据,只要有证据,“零”口供可定罪,没有证据的印证,仅有供词也难定罪。
▍如果罪犯死不承认,又没有证据,就是疑案从无吗?
什么是疑罪从无?
就是要给一个人定罪,你必须有切切实实的证据,你有证据能够证实他犯罪了,那么他才有罪。
1,定罪有时候甚至不需要口供。
比如杭州杀妻案中,从化粪池提取到了来女士的人体组织,就这一条证据,就算许某打死不承认:反正我就是没看见,醒来的时候她就没见了,我怎么知道化粪池里面有他的身体组织?
不管他如何狡辩,那判他死刑,最高法院一定会核准的。
2,口供要和证据相对应。
比如张玉环案件中,口供是刑讯逼供得来的,本身就不合法,不能做为判案定罪的依据。就算是口供也是千疮百孔,前后自相矛盾,前言不搭后语。对犯罪现场,作案方式,作案动机,都有很多矛盾的地方。拿最近传的沸沸扬扬的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来说,不光得到了犯罪分子的口供,而且在犯罪分子的指认下,找到了被害人的遗体。
这就是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没有任何疑点。即便最后的翻供,即使不承认,丝毫不影响判死刑执行。
疑罪从无最简单的理解就是,我是清白的,我不需要自证清白;你要给我定罪,那你一定要拿出扎实的证据才行。
只要有切实有力的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链完整,即便犯罪嫌疑人打死不认,在没有口供的情况下,照样可以定罪判刑,对罪行的判断没有影响。
▍如果罪犯死不承认,又没有证据,就是疑案从无吗?
没有证据,哪来的罪犯?没有证据,凭什么判断别人是罪犯呢?其实,罪犯招不招供,并不重要,证据才是最重要的。
在铁证面前,罪犯就是不招供,他也百口难辨。所以罪犯死不承认是没有用的,关键在于证据是否充分,是否有说服力,是否有科学依据。
如果罪犯死不承认,又没有证据,这句话本身就是很矛盾的。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怎么能认为别人是罪犯呢?
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不能胡乱认定罪犯嫌疑人,这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张玉环现在被疑罪无从释放,就是因为证据不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断某人是犯罪嫌疑人,容易发生冤假错案。我们在判断一件案情的时候,不能只靠主观上的猜测判断,要有客观事实为依据。
有很多事情存在着巧合,当然其中也不乏死不招供的情况,但是在这种没有证据的前提下,到底是真的罪犯还是被冤枉,真的很难判断。
好在现在科学技术发达了,一般情况下,都能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和通讯技术侦破一些难案疑案,通过一些技术手段,能做出有力的证明。
比如,前段时间发生的杭州女子失联案,如果没有证据,许某会死不招工的,他作案的时候也就下定了这样的决心,他把雷女士在自家屋里碎尸,冲入下水道。他觉得自己这样做的天衣无缝,让警方找不到来女士的尸体。找不到尸体就没办法给他定罪。虽然他身上有多处疑点,但是找不到来女士尸体,就很难下结论来女士被害。
聪明的杭州警方,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在来女士家附近的化粪池内提取到了来女士人体组织DNA。在铁的事实面前,许某不得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当然,怀疑一个人也要有充分的证据,尤其在命案面前。不能随便下结论,更不能随便猜疑或者举报,举报也是要负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比如当年举报张玉环的那个人。他是要为自己的举报付相应后果的。如果现在张玉环对他提起控诉,他也是有责任的。
在杭州失联案中。警方最初也和广大网友一样怀到了怀疑到了来女士的现任丈夫许某。但是苦于没有证据,在证据不足的前提下,是不能随便抓一个人的。
比如现在热度很高的张玉环案件,当年因为抓捕张玉环的时候过于急促,证据不是很充分。所以才26年后把张玉环释放。虽然释放的理由是疑罪无从,但是也不排除他有作案的可能。但是当年,此案办得过于仓促,以至于证据不足,无法给嫌疑人定罪。也可能当年的技术不够先进,还有人们的法制观念不够强烈,当然,也不否认当年有一些人真的被冤枉了。那个年代的人都是以怀疑为根据的,不太注重事实,张玉环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30多年前,我本家老爷爷,因为和村里的一个人打了一架。后来赶上一件案子,找不着嫌疑人,那个人就举报了我老爷爷,我老爷爷在狱中度过了25年。后来被平反了,老爷爷也因此精神失常,出狱后说话东一句西一句的,也不知道他有没有得到赔偿,问他的时候,他不往这件事儿上说,老爷爷的儿子当年远在东北,那时候交通也不便利,生活也困难。老爷爷自己生活了十多年后,他的儿子才回来,这件事也就这样过去了。
所以说,罪犯死不招供,又没有明确的证据。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疑罪无从,当然,有的罪犯招了供口供,有时候也不完全是真的,就算罪犯招供了,也要根据情节进行科学的核实。万一有的罪犯替别人顶罪呢?所以,罪犯的口供只是一方面,只是用来做参考,重要的还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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